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1年度,1014號
TPDV,91,重訴,1014,2002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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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一四號
  原   告 大慶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隆昌
               
  被   告 昌聯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成
  被   告 丙○○
        乙○○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 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六日裁定命原告 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六日送達原告,有 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三十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黃書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 趙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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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慶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昌聯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