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一四九號
原 告 愷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顏員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玉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玉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肆拾柒萬叁仟捌佰壹拾元,應繳裁判
費銀元肆仟玖佰壹拾叁元,折合新台幣壹萬肆仟柒佰叁拾玖元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肆仟陸佰玖拾
肆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及繕本逕送對造,並聲明本件請求權基礎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十七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薛中興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十七 日
書 記 官 王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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