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1年度,2149號
TPDV,91,訴,2149,20020417,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一四九號
  原   告 愷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顏員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玉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玉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肆拾柒萬叁仟捌佰壹拾元,應繳裁判
     費銀元肆仟玖佰壹拾叁元,折合新台幣壹萬肆仟柒佰叁拾玖元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肆仟陸佰玖拾
     肆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及繕本逕送對造,並聲明本件請求權基礎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十七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薛中興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十七   日
                        書 記 官 王宜玲

1/1頁


參考資料
玉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愷妡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