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一四三號
原 告 豐輝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宏
原 告 甲○○
法定代理人 洪賢德
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
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八日,以裁定命
其於送達原告時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二日送達原告,有
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
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三十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姜悌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一 日 書 記 官 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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