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1年度,2143號
TPDV,91,訴,2143,2002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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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一四三號
  原   告 豐輝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宏
  原   告 甲○○
  法定代理人 洪賢德
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
  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八日,以裁定命
  其於送達原告時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二日送達原告,有
  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
  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三十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姜悌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一  日                      書 記 官 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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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豐輝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