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1年度,2115號
TPDV,91,訴,2115,20020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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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一一五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堉璘
  訴訟代理人 高振輝
        賴炬光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乙
  ○○、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佰捌拾肆萬捌仟壹佰柒拾壹元,應繳裁
     判費銀元壹萬陸仟壹佰陸拾壹元,折合新台幣肆萬捌仟肆佰捌拾叁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萬捌仟肆佰
     叁拾捌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貳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及繕本逕送對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十五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薛中興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十五   日
                        書 記 官 王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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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