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1年度,2036號
TPDV,91,訴,2036,200204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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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三六號
  原   告 基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利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壹拾貳萬捌仟肆佰叁拾壹元,應繳裁
     判費銀元叁仟柒佰陸拾貳元,折合新台幣壹萬壹仟貳佰捌拾陸元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壹仟貳佰肆
     拾壹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兩造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兩造法定
     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十二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媛媛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十二   日
                        書記官 林淑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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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利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基盛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