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13229號
KSDV,99,司促,13229,201003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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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13229號
債 權 人 亞典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乙○○即承德工程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即承德工程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承德工程行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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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亞典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