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三二號
原 告 懷德生技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葉海萍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固乘貿易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__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壹拾貳萬零貳佰壹拾玖元,應繳裁判
費銀元叁仟柒佰叁拾伍元,折合新台幣壹萬壹仟貳佰零伍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壹仟壹佰陸拾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十一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雯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日
~B書記官 魏淑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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