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九九七號
原 告 達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聰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日成營造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日成營造廠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拾柒萬玖仟壹佰肆拾肆元,應繳裁判費
銀元貳仟伍佰玖拾捌元,折合新台幣柒仟柒佰玖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仟柒佰肆拾玖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貳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按被告之人數自行將繕本以掛號郵件送達被告。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十一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周玫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十一 日
書 記 官 王朝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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