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12737號
債 權 人 鄭渝霖即翔軏企業社
債 務 人 台灣貝奇食品流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萬伍仟壹佰元,並賠償程序
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