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12735號
債 權 人 乙○○
債 務 人 第一名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第一名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是否請求背書人甲○○為債務人,並負連帶給付責任(
依票據法第5 條第2 項規定,二人以上共同簽名時,應連帶
負責。)
二、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退票日即民國98年5 月11
日(票據法第133條定有明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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