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12655號債 權 人 甲○○債 務 人 乙○○即大遠百企業社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即大遠百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釋明債務人大遠百企業社為獨資或合夥,並補其相關設立登 記資料。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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