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12655號
KSDV,99,司促,12655,201003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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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12655號
債 權 人 甲○○
債 務 人 乙○○即大遠百企業社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即大遠百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債務人大遠百企業社為獨資或合夥,並補其相關設立登
  記資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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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