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訴字第一八一五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三重分行
法定代理人 張宗市
訴訟代理人 張敏文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北市○○區○○街二段二八六號,依民事訴訟第一條第一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 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一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博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一 日 書 記 官 蔡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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