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12299號
債 權 人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丙○○
債 務 人 丁○○
債 務 人 甲○○原名:方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萬玖仟捌佰伍拾參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丙○○於就讀中山工商時,邀同丁○○、甲○
○(原名:方美足)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期間
借款利息由政府教育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負擔,並自學業完成
或服完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其借款利息由借用人自行負擔
之就學貸款,債務人於民國095 年07月01日學業完成或服完
兵役後,自民國097 年10月01日即未付本息,依借據之約定
,債務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無須由債
權人事先通知或催告,債權人即視為全部到期,現債務人已
逾多期未給付本息,迄今尚結欠本金69,853元( 利息、違約
金另計) ,屢經催討,均未予照辦。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表99年度司促字第12299 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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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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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新臺幣│甲○○(原│自民國097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2.925% │
│ │20607 │名:方美足│9月01日起 │ │ │
│ │元 │),丙○○│ │ │ │
│ │ │,丁○○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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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新臺幣│甲○○(原│自民國097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3% │
│ │24247 │名:方美足│9月01日起 │ │ │
│ │元 │),丙○○│ │ │ │
│ │ │,丁○○ │ │ │ │
├──┼───┼─────┼──────┼──────┼───────┤
│ 3 │新臺幣│甲○○(原│自民國097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3.43% │
│ │24999 │名:方美足│9月01日起 │ │ │
│ │元 │),丙○○│ │ │ │
│ │ │,丁○○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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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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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新臺幣│甲○○(原│自民國097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0607 │名:方美足│0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丙○○│ │ │百分之十,逾期│
│ │ │,丁○○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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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新臺幣│甲○○(原│自民國097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4247 │名:方美足│0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丙○○│ │ │百分之十,逾期│
│ │ │,丁○○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3 │新臺幣│甲○○(原│自民國097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4999 │名:方美足│0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丙○○│ │ │百分之十,逾期│
│ │ │,丁○○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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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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