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11533號
KSDV,99,司促,11533,201003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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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11533號
債 權 人 富泰捲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裕元鋼鋁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零叁萬捌仟伍佰柒拾玖元
  ,及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百分之六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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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泰捲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裕元鋼鋁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