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五四九號
原 告 中視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銅城
送達代
法定代理人 陳金讓
右原告與被告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曾對被告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因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八日裁定命其 於送達原告時起七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五日送達原告,有 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十一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蔡政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十五 日 書 記 官 官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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