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簡上字第九二號
上 訴 人 啟台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合約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準備程序。上訴人應提出被上訴人簽立之「股票保管暨授權合約書」原本,被上訴人應提出清償新台幣八萬元貸款之證明。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十五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玲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十五 日 書記官 黃慧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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