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重勞訴字,98年度,12號
KSDV,98,重勞訴,12,20100312,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勞訴字第12號
原   告 V○○
      E○○
      X○○
      t○○
      x○○
      亥○○
      d○○
      乙○○
      甲戊○
      Q○○
      戌○○
      陳麗璇
      宙○○
      甲○○
      u○○
      李黃阿葉
      黃錦香
      庚○○
      W○○
      h○○
      z○○○
      v○○○
      甲甲○
      D○○
      任日昇
      甲乙○
      m○○
      丁○○
      姜紫蓉
      T○○
      P○○
      H○○
      F○○
      B○○
      地○○
      玄○○
      周璧
      卯○○○
      李美燕
      午○○○
      天○○
      寅○○
      黃○○
      子○○
      J○○
      劉華德
      y○○
      未○○
      j○○
      w○○
      o○○
      C○○
      丑○○
      Y○○
      宇○
      郭素嬿
      甲丁○
      g○○○
      I○○
      申○○
      e○○○
      t○○
      Z○○
      M○○
      a○○
      癸○○○
      G○○○
      吳惠美
      詹張麗香
      R○○○
      b○○
      U○○
      酉○○○
      黃美蓮
      r○○
      n○○
      q○○○
      甲丙○
      吳麗勤
      陳周麗玉
      張曙霞
      A○○○
      郭恆蘭
      s○○○
      鄭素蓮
      丙○○○
      辜春桑
      辛○○
      戊○○
      己○○
      L○○
      K○○
      鄭李春花
      O○○
      林秋
      黃金蓮
      N○○○
      辰○○
      S○○
      孫惠美
      潘秀呂
      梁庭瑋
      陳姝蓁
      l○○
      巳○○○
      壬○○○
      甲己○
      k○○
      f○○
      籃蔡雪慧
      吳媛娥
      許林素
      梁麗芬
      p○○
      c○○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將葳律師
被   告 向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i○○
訴訟代理人 尤中瑛律師
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程序,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四月十四日下午四時四十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大樓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2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李育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玉珊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