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海商字第二四號
原 告 台灣恒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淑日
被 告 洋盟海運承攬運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永存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所在地係在台北市○○路○段七七八號二樓,係屬台北市南港區,依民 事訴訟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十九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洪于智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十九 日 書記官 林佳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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