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國貿字第1號
原 告 常州天合光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宏哲律師
翁雅欣律師
原告與被告威測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為聲
明之擴張,自應就訴訟標的之差額,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
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38,886 元,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柯彩燕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鄭永媚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