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98年度,65號
KSDV,98,司執消債清,65,2010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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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5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紀梅花
代 理 人 陳仁豪律師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送達代收人 陳麗智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義
送達代收人 賴良茜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永仁
送達代收人 邱建榮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送達代收人 蔡承洋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送達代收人 陳眉秀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法定代理人 梁培華
代 理 人 蘇啟新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5號清算程序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 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98年度 消債清字第44號民事裁定在卷可稽。查本件聲請人所提出之 至本件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時,清算財團僅有16吋電視一台、 雙門冰箱一台、雙槽洗衣機一台及其他強制執行法所規定禁 止扣押之日常生活物品,此有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稅局財產 歸屬資料清單、95年、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陳報狀及資產表在卷可憑。經本院依通知債權人,就是否 同意裁定終止本件清算程序表示意見,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眾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等,均未表示反對意見,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則以聲 請人尚有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未行使、及聲請人除 強制執行法所規定禁止扣押之物外之家電有變價之價值等情 ,表示不同意裁定終止本件清算程序,惟經本院依職權調查 聲請人已離婚之配偶胡憲忠名下並無財產,此有稅務電子閘 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憑,縱聲請人行使其夫妻剩餘 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亦無從增加其積極財產;又據聲請人 提出之物品照片觀之,資產表所列之日常生活家電均屬老舊 商品,變價可能性極低,縱加以變價,除有不敷清償同法第 108 條所定費用及債務之情形外,於清償本件聲請人之債務 亦無實益。縱上所述,足認本件聲請人清算財團之財產有不 敷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之情形,自應由本院裁定終止清 算程序。
三、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 條第1 項、第15條、民事訴 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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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