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98年度,295號
KSDV,98,司執消債更,295,2010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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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95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楊玉船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培華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侃哲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傑輔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孟峯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克迪諾馬住同上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債 權 人 匯誠第一資產管理(股)公司(中華商銀讓與)
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永仁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之次月起,於每月15日前給付。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 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



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 ,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 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 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業經本院以98年度消債更字第258 號 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佐。聲請人 現每月約有新台幣(下同)18,174元之固定收入(以95至97 年所得平均計算),有聲請人之員工職務證明書、95年及96 年度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97 年度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所得資料參考 清單等各1 份在卷可證,應堪以認定。參酌聲請人所提如附 件所示之更生方案,扣除必要支出後,以每月一期,共分96 期、每期清償8,000 元,合計768,000 元,依本件已確定債 權表之債權金額共2,374,706 元計算之,清償比例為百分之 32.34 ,以聲請人每月之收入,需負擔自己之必要生活費用 ,如以內政部所公告之98年度高雄市最低生活費用每人每月 11,309元為標準,聲請人自陳生活必要支出每月需10,075元 ,由此評估聲請人尚能撙節支出,竭力將所得剩餘用於償還 債權人,且相對人為提高清償成數,願將清償年限由6 年72 期延長為8 年96期,應足認其確有履行更生方案之誠意。核 債務人所提上開更生方案,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 且無同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 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 存在,爰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另並 依首揭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 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 聲明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劉大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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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泰商業銀行(股)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南商業銀行(股)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邦商業銀行(股)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玉山商業銀行(股)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玉山商業銀行(股)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光商業銀行(股)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泰商業銀行(股)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眾商業銀行(股)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商業銀行(股)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