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訴字第132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丙○○
乙○○
上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3597
3 、36199 號、99年度偵字第1908號),本院本院合議庭裁定由
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如附表壹編號一、二、七所示之各罪,各處如附表壹編號一、二、七「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丙○○犯如附表壹編號二至九及附表貳所示之各罪,各處如附表壹編號二至九及附表貳「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乙○○共同犯搶奪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事 實
一、甲○○(曾於民國88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 徒刑6 月,再於92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高 雄分院判處有期徒刑1 年,又於92年間因搶奪案件,經本院 判處有期徒刑1 年,復於93年間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 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 年4 月,復於93年間因施用 毒品案件,經本院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4 月,又於93 年間因搶奪案件,經本院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均確定在案 ,前開後4 罪,經本院裁定減刑為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8 月 確定,上開各罪,接續執行,於97年9 月12日縮短刑期假釋 出監,於98年4 月23日假釋付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視 為執行完畢)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在高雄縣、市地區 隨機找尋作案目標,見有機可趁,乃於被害人陳黃秀子猝然 不及抗拒、防備之際,單獨於如附表壹編號一之時間、地點 ,徒手搶奪被害人陳黃秀子之財物得手後變賣花用。二、嗣甲○○復與丙○○基於共同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 趁如附表壹編號二、七所示各該被害人猝然不及抗拒、防備 之際,以如附表壹編號二、七所示行為分擔之方式,於如附 表壹編號二、七所示之時間、地點,徒手搶奪如附表壹編號 二、七所示各該被害人之財物得手後變賣朋分花用。三、丙○○又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見機趁如附表壹編號三至 六、八所示各該被害人猝然不及抗拒、防備之際,單獨於如 附表壹編號三至六、八所示之時間、地點,徒手搶奪如附表 壹編號三至六、八所示之各該被害人之財物後變賣花用。四、丙○○再與乙○○(曾於93年間因犯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
判處有期徒刑10月,於94年間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判 處有期徒刑8 月,復於96年間因竊盜、施用毒品等案件,分 別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 月、4 月〈共3 罪〉及1 年,均確 定在案,嗣經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1 月確定後, 上開各罪,接續執行,於98年4 月21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 於98年7 月21日假釋付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 完畢)基於共同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趁如附表壹編 號九所示被害人高千惠猝然不及抗拒、防備之際,以如附表 壹編號九所示行為分擔之方式,於如附表壹編號九所示之時 間、地點,徒手搶奪如附表壹編號九所示被害人高千惠之財 物得手後變賣朋分花用。
五、丙○○另於如附表貳所示時地,收受車號725-CBZ 號重機車 牌贓物懸掛於其所有之車號YF8-766 號重型機車上,其後用 以犯如附表壹編號六所示之搶奪犯行。
六、嗣經警循線於98年11月29日查獲丙○○所犯如附表壹編號二 、四、九之搶奪犯行,丙○○於接受警察調查期間,在偵查 機關未發覺其犯有如附表壹編號三、五至八所示之搶奪及如 附表貳收受贓物犯行前自首,而主動坦承另犯各該次犯行, 接受裁判。警方復依丙○○供述查獲甲○○、乙○○,甲○ ○又於接受警察調查期間,在偵查機關未發覺其犯有如附表 壹編號一所示犯行前自首,而主動坦承另犯該次犯行,接受 裁判。
七、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移送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報 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丙○○及乙○○3 人所犯均係死刑、無期 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等於準備 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 之旨,並聽取檢察官及被告3 人意見,經合議庭評議後,裁 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本件卷內之人證、 物證、書證等證據,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2 規定,不受 同法第159 條第1 項關於傳聞法則規定之限制,依法均有證 據能力,合先敘明。
二、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丙○○及乙○○3 人於本 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陳黃秀子、兵素月、洪李綢 、鐘淑芬、蕭嘉真、蔡郭茉莉、曹世偉、呂蔡秀仔、高千惠 於警詢之指述;證人莊國昌、洪慧娟、廖清澄、卓淑筠之證 述均相符一致,並有證人陳黃秀子、兵素月、洪李綢、蔡郭 茉莉、曹世偉、呂蔡秀仔、高千惠指認照片、高雄市政府警 察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金飾買入登記簿及來
源證明書、監視錄影鏡頭畫面翻拍照片、受理各類案件紀錄 表附卷可稽(各罪之事證詳如附表壹、貳「證據及出處」欄 所示),足認被告3 人前揭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置信。從 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3 人之犯行,均堪認定。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甲○○、丙○○、乙○○就如附表壹各罪所為,均係 犯刑法第325 條第1 項搶奪罪;被告丙○○就如附表貳所為 ,係犯刑法第349 條第1 項收受贓物罪。除附表壹編號一所 示犯行係由被告甲○○、附表壹編號三至六、八及附表貳所 示犯行係由被告丙○○單獨為之外,其餘附表壹編號二、七 所示犯行,均係由被告甲○○或丙○○一人負責騎乘機車接 應,另一人負責趁被害人不及防備之際予以下手搶奪財物, 另附表壹編號九所示犯行,則係由被告丙○○負責騎乘機車 ,被告乙○○負責以腳擋住機車車牌號碼,再由被告丙○○ 負責趁被害人不及防備之際予以下手行搶,足見被告甲○○ 與丙○○2 人間,就附表壹編號二、七所示犯行,及被告丙 ○○與乙○○2 人間,就附表壹編號九所示犯行,均分別有 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3 人上開所犯各 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犯罪時地互異,且侵害不同被害 人之財產法益,且附表壹、貳犯行罪名不同,自均應分論併 罰之。又被告甲○○、乙○○均有如前開事實欄所載之犯罪 科刑及執行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 稽(本院卷第17至33頁),其等前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分別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各罪,均為累犯, 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分別加重其刑。又於警方調 查期間,被告丙○○主動供出附表壹編號三、五至八及附表 貳所示之犯罪,被告甲○○則主動供出附表壹編號一所示之 犯罪,嗣均由警方帶往犯罪現場、或查證相關事證、或通知 被害人到案陳述明確而查獲,有警詢筆錄在卷可參,是被告 甲○○、丙○○此部分所為,均係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 裁判,應符合刑法第62條自首之要件。爰就被告丙○○如附 表壹編號三、五至八、附表貳所示之犯行及被告甲○○如附 表壹編號一所示之犯行,均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 刑,被告甲○○如附表壹編號一所示之犯行並與其累犯加重 規定係先加後減之。至被告丙○○雖曾於92年間因犯搶奪等 罪,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9 年3 月,其 不服提起上訴,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92年上訴字第 326 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98年1 月20日縮短刑期假釋出 監,惟其應於100 年4 月27日假釋付保護管束期滿,因假釋 期間尚未期滿,故本件尚不構成累犯,附此敘明。
㈡爰審酌被告甲○○、丙○○、乙○○均正值青壯,身體健全 ,竟不憑己力依循正當途徑賺取自身所需財物,反圖不勞而 獲,祗為個人所需之便,竟單獨或夥同犯案,趁被害人不及 防備之際即恣意搶奪他人之財物,使附表壹所示各被害人受 有財產上損失,其行徑嚴重破壞治安,且易造成人心恐慌, 惡性均非輕,另審酌被告丙○○收受車牌贓物用以犯案,亦 有違法不當,其3 人行為實屬不該,惟念及被告3 人均坦承 犯行,犯後態度尚可,並斟酌檢察官求刑內容及其求刑部分 均略嫌過重,暨被告3 人各別犯罪之動機、手段、犯罪所生 之危害、情節、罪數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即附表壹、貳「主文」欄所示),並審酌本件如附表壹所 示各罪犯罪情節性質相同、犯案手法相似與時點間隔接近、 犯案次數多寡等情形,認就被告甲○○、丙○○分別定如主 文所示應執行之刑為適當,以資警懲。再數罪併罰中之一罪 ,雖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結果而不 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毋庸為易科罰金折 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 號解釋可資參 照,是就被告丙○○所犯如附表壹編號二至八及附表貳所示 其中原得易科罰金之罪,自毋庸諭知得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併此敘明。
㈢又檢察官請求對被告甲○○、丙○○諭知於刑之執行前令入 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乙節,按保安處分係對受處分人將來之危 險性所為拘束其身體、自由等之處置,以達教化與治療之目 的,為刑罰之補充制度。本諸法治國家保障人權之原理及刑 法之保護作用,其法律規定之內容,應受比例原則之規範, 使保安處分之宣告,與行為人所為行為之嚴重性,行為人所 表現之危險性及對於行為人未來行為之期待性相當。而強制 工作亦係保安處分之一種,被告之犯罪行為除科以刑罰外, 是否另須宣告付強制工作自需依前開原則就個案情形為具體 之認定。查被告甲○○、丙○○雖均曾因搶奪案件經判刑確 定並業已執行完畢,業如前述,惟被告甲○○之所以犯下本 件數案,乃因當時吸食毒品,需要現金購買毒品以解毒癮, 此業經其於本院審理時供明在卷(本院卷第98頁);被告丙 ○○則因找不到工作、缺錢之故方犯下本件數案,亦經其於 警詢時陳述明確(警三卷第9 頁),復觀之被告甲○○前科 紀錄,確有毒品案件,而被告丙○○則因長期服刑,甫經於 98年4 月23日假釋出監,均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在卷可稽,顯見被告甲○○係因當時染有毒癮、被告丙○○ 因長期覓職無著等緣故,而接連犯下本案,尚非無由,其與 一般慣犯之長期間且有計劃一再多次而以犯罪成為日常習慣
之情形,並非一致,而本院斟酌相關卷證資料,斟酌再三認 被告甲○○、丙○○涉案情節,予以刑罰之科處及執行,應 已能收教化、再生之效,未來若能以其勞力或技能順利謀職 ,當能重返社會,而能適應社會生活,因此並無於刑之執行 前,宣告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之必要,併此附敘。 ㈣至於扣案之安全帽1 頂、口罩3 只,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搜 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附卷可稽(警一卷第49至52頁 、警三卷第149 至152 頁),雖被告甲○○供稱係為上揭搶 奪犯行時所穿戴之物(警三卷第53頁),惟該扣案物係屬一 般騎車之人尋常穿載之物,並無積極證據證明屬被告甲○○ 所有,且係本案供犯罪所用之物,亦非違禁物;又同時扣得 之模型槍1 枝,亦無證據證明為被告甲○○所有並用以本件 犯罪之物,且難認與本案有關連性,復無積極證據證明係屬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槍械違禁物;至附表壹編號二、七 、八所示遮掩機車車牌所用之口罩,並未扣案,並無積極證 據證明屬被告甲○○或丙○○所有之物,且現仍存在,亦非 違禁物,為免執行上滋生困擾,爰均不予宣告沒收。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325 條第1 項、第349 條第1 項、第47條1第1 項、第62條前段、第51條第5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丁○○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建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5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49條第1項:
收受贓物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中華民國94年1 月7 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
94年1 月7 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自94年1 月7 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30倍。但72年6 月26日至94年1 月7 日新增或修正之條文,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3 倍。
附表壹(搶奪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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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犯罪時間、地點│竊盜方式及物品│證 據 及 出 處 │主文(所│
│ │ │ │ │犯罪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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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甲○○於98年9 │甲○○騎乘其所│⒈被告甲○○98年11月30日及│甲○○犯│
│ │月中旬某日下午│有之車號892-BA│ 98年12月9 日警詢、98年12│搶奪罪,│
│ │6 至7 時許,在│Q 號重型機車(│ 月1 日及99年1 月18日偵訊│累犯,處│
│ │高雄縣燕巢鄉南│未懸掛車牌),│ 、98年12月9 日警詢供述(│有期徒刑│
│ │燕村中興路54號│下手搶奪被害人│ 警一卷第3 至9 頁、警三卷│柒月。 │
│ │前。(註:自首│陳黃秀子之金項│ 第39至45、47至53頁、偵35│ │
│ │)。 │鍊(7 、8 錢重│ 973 卷第124 至126 頁、偵│ │
│ │ │,價值約新臺幣│ 36 199卷第7 至9 、20至26│ │
│ │ │〈下同〉1 萬元│ 、第62頁反面、偵1908卷第│ │
│ │ │),得手後至高│ 17至18頁)。 │ │
│ │ │雄縣岡山鎮「太│⒉被害人陳黃秀子98年12月29│ │
│ │ │平洋遊藝場」向│ 日警詢證述(警三卷第108 │ │
│ │ │綽號「阿來」之│ 至110 頁)。 │ │
│ │ │成年男子交換毒│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搜索/ 扣│ │
│ │ │品。 │ 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 │
│ │ │ │ 警一卷第49至52頁、警三卷│ │
│ │ │ │ 第149 至152 頁)。 │ │
│ │ │ │⒋高雄地檢98年檢總管字第69│ │
│ │ │ │ 35號及本院99年院總管字第│ │
│ │ │ │ 270 號扣押物品清單(偵36│ │
│ │ │ │ 199 卷第15頁、本院卷第51│ │
│ │ │ │ 頁)。 │ │
│ │ │ │⒌被害人陳黃秀子指認被告陳│ │
│ │ │ │ 榮傑照片(警三卷第111 頁│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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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丙○○、甲○○│丙○○、甲○○│1.被告丙○○98年12月7 日警│甲○○共│
│ │於98年11月1 日│共乘丙○○所有│ 詢、98年12月7 日偵訊供述│同犯搶奪│
│ │下午4 時40分許│之車號YF8-766 │ (警三卷第14至21頁、偵35│罪,累犯│
│ │,在高雄縣大社│號機車(車牌用│ 973 卷第57至64頁)。 │,處有期│
│ │鄉○○路48巷口│口罩貼住),由│⒉被告丙○○99年1 月18日偵│徒刑捌月│
│ │果菜市場。 │甲○○下手搶奪│ 訊具結證述(偵35973 卷第│;丙○○│
│ │ │被害人兵素月之│ 114 至118 頁、偵36199 卷│共同犯搶│
│ │ │金項鍊1 條(含│ 第56至58頁、偵1908卷第12│奪罪,處│
│ │ │黃金墜子、7 錢│ 至14頁)。 │有期徒刑│
│ │ │重、價值約3 萬│⒊被告丙○○99年1 月26日移│柒月。 │
│ │ │元),得手後至│ 審訊問供述(本院卷第40至│ │
│ │ │路竹鄉「冠均銀│ 43頁)。 │ │
│ │ │樓」變賣,變賣│⒋被告甲○○98年11月30日及│ │
│ │ │金額17,200元,│ 年12月9 日警詢、98年12月│ │
│ │ │丙○○、甲○○│ 1 日偵訊供述(警一卷第3 │ │
│ │ │各分得8,600 元│ 至9 頁、警三卷第39至45、│ │
│ │ │。 │ 47至53 頁、偵36199 卷第7│ │
│ │ │ │ 至9 、20至26頁)。 │ │
│ │ │ │⒌被告甲○○98年1 月18日偵│ │
│ │ │ │ 訊具結證述(偵35973 卷第│ │
│ │ │ │ 124 至126 頁、偵36199 卷│ │
│ │ │ │ 第62頁反面、偵1908卷第17│ │
│ │ │ │ 至18頁)。 │ │
│ │ │ │⒍被害人兵素月98年12月7 日│ │
│ │ │ │ 警詢證述(警三卷第112 至│ │
│ │ │ │ 114 頁)。 │ │
│ │ │ │⒎證人即「冠均銀樓」負責人│ │
│ │ │ │ 莊國昌98年11月30日警詢證│ │
│ │ │ │ 述(警三卷第102 至104 頁│ │
│ │ │ │ )。 │ │
│ │ │ │⒏「冠均銀樓」金飾買入登簿│ │
│ │ │ │ 影本(警一卷第63頁、警三│ │
│ │ │ │ 卷第159 頁)。 │ │
│ │ │ │⒐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搜索/扣 │ │
│ │ │ │ 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 │
│ │ │ │ 警一卷第49至52頁、警三卷│ │
│ │ │ │ 第149 至152 頁)。 │ │
│ │ │ │⒑高雄地檢98年檢總管字第69│ │
│ │ │ │ 35號及本院99年院總管字第│ │
│ │ │ │ 270 號扣押物品清單(偵36│ │
│ │ │ │ 199 卷第15頁、本院卷第51│ │
│ │ │ │ 頁)。 │ │
│ │ │ │⒒被害人兵素月指認被告馮建│ │
│ │ │ │ 南及犯案機車照片(警三卷│ │
│ │ │ │ 第115 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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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丙○○於98年11│丙○○騎乘其所│1.被告丙○○98年11月29日警│丙○○犯│
│ │月3 日上午10時│有之車號YF8-76│ 詢及同日偵訊供述(警一卷│搶奪罪,│
│ │37分許,在高雄│6 號機車(未懸│ 第18至27頁、警二卷第1 至│處有期徒│
│ │市○○區○○街│掛車牌),下手│ 10頁、警三卷第1 至10頁、│刑陸月。│
│ │138 號(莒光市│搶奪被害人洪李│ 警四卷第1 至10頁、偵3597│ │
│ │場)前。(註:│綢之金項鍊1 條│ 3 卷第7 至16、38至40頁、│ │
│ │自首)。 │(含黃金墜子、│ 聲拘1102卷第55至14頁)。│ │
│ │ │4 錢多重、價值│⒉被告丙○○98年11月29日本│ │
│ │ │約12,000元),│ 院羈押訊問供述(聲羈1021│ │
│ │ │得手後至梓官鄉│ 卷第4 至6 頁)。 │ │
│ │ │「金大成銀樓」│⒊被告丙○○99年1 月26日移│ │
│ │ │變賣,墜子賣得│ 審訊問供述(本院卷第40至│ │
│ │ │1,300 元,金項│ 43頁)。 │ │
│ │ │鍊賣得1,000 元│⒋被害人洪李綢98年11月3 日│ │
│ │ │。 │ 及98年12月7 日警詢證述(│ │
│ │ │ │ 警三卷第116 至118 頁、警│ │
│ │ │ │ 四卷第14至15頁)。 │ │
│ │ │ │⒌證人洪慧娟98年11月29日警│ │
│ │ │ │ 詢證述(警三卷第82至87頁│ │
│ │ │ │ )。 │ │
│ │ │ │⒍證人即「金大成銀樓」負責│ │
│ │ │ │ 人廖清澄98年12月1 日警詢│ │
│ │ │ │ 證述(警一卷第38至40頁、│ │
│ │ │ │ 警三卷第99至101 頁)。 │ │
│ │ │ │⒎金大成銀樓金飾來源證明書│ │
│ │ │ │ (警一卷第62頁、警三卷第│ │
│ │ │ │ 161 頁)。 │ │
│ │ │ │⒏監視錄影鏡頭畫面(警二卷│ │
│ │ │ │ 第15頁、偵35973 卷第21頁│ │
│ │ │ │ 、聲拘1102卷第19頁)。 │ │
│ │ │ │⒐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 │
│ │ │ │ 四海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 │
│ │ │ │ 錄表(警四卷第13頁)。 │ │
│ │ │ │⒑被害人洪李綢指認被告馮建│ │
│ │ │ │ 南及犯案機車照片(警三卷│ │
│ │ │ │ 第119 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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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丙○○於98年11│丙○○騎乘其所│1.被告丙○○98年12月7 日警│丙○○犯│
│ │月5 日下午1 時│有之車號YF8-76│ 詢及同日偵訊供述(警三卷│搶奪罪,│
│ │32分許,在高雄│6 號機車(未懸│ 第14至21頁、偵35973 卷第│處有期徒│
│ │縣路竹鄉○○路│掛車牌),下手│ 50、51、57至64頁)。 │刑柒月。│
│ │110 號前。 │搶奪被害人鐘淑│⒉被告丙○○99年1 月26日移│ │
│ │ │芬之金項鍊(2 │ 審訊問供述(本院卷第40至│ │
│ │ │錢多、價值約12│ 43頁)。 │ │
│ │ │,000元),得手│⒊被害人鐘淑芬98年11月5 日│ │
│ │ │後至楠梓右昌街│ 警詢證述(警三卷第120 至│ │
│ │ │「金太銀樓」變│ 122 頁、偵35973 卷第65至│ │
│ │ │賣,賣得8,050 │ 67頁)。 │ │
│ │ │元。 │⒋證人洪慧娟98年11月29日警│ │
│ │ │ │ 詢證述(警三卷第82至87頁│ │
│ │ │ │ )。 │ │
│ │ │ │⒌證人即「金太銀樓」店員卓│ │
│ │ │ │ 淑筠98年11月29日警詢證述│ │
│ │ │ │ (警一卷第28至30頁、警二│ │
│ │ │ │ 卷第31至33頁、警三卷第92│ │
│ │ │ │ 至94頁、聲拘1102卷第38至│ │
│ │ │ │ 40頁)。 │ │
│ │ │ │⒍證人即「金太銀樓」店員卓│ │
│ │ │ │ 淑筠98年12月1 日警詢證述│ │
│ │ │ │ 及99年1 月18日偵訊具結證│ │
│ │ │ │ 述(警一卷第31至34頁、警│ │
│ │ │ │ 三卷第95至98頁、偵35973 │ │
│ │ │ │ 卷第114 至118 頁、偵3619│ │
│ │ │ │ 9 卷第56至58頁、偵1908卷│ │
│ │ │ │ 第12至14頁)。 │ │
│ │ │ │⒎「金太銀樓」金飾買入登簿│ │
│ │ │ │ 影本(警二卷第36頁、警三│ │
│ │ │ │ 卷第165 頁、偵35 973卷第│ │
│ │ │ │ 137 頁、聲拘1102卷第42頁│ │
│ │ │ │ )。 │ │
├──┼───────┼───────┼─────────────┼────┤
│ 五 │丙○○於98年11│丙○○騎乘其所│1.被告丙○○98年12月7 日及│丙○○犯│
│ │月8 日下午8 時│有之車號YF8-76│ 10日警詢、98年12月7 日及│搶奪罪,│
│ │許,在高雄縣岡│6 號機車(未懸│ 10日偵訊供述(警三卷第14│處有期徒│
│ │山鎮○○路100 │掛車牌),下手│ 至21、31至35頁、偵35973 │刑陸月。│
│ │號前(註:自首│搶奪被害人蕭嘉│ 卷第50、51、57至64、84至│ │
│ │)。 │真之金項鍊,項│ 88、91頁)。 │ │
│ │ │鍊墜子(4 錢3 │⒉被告丙○○99年1 月26日移│ │
│ │ │分,價值約16,0│ 審訊問供述(本院卷第40至│ │
│ │ │00元),得手後│ 43頁)。 │ │
│ │ │至楠梓右昌街「│⒊被害人蕭嘉真98年11月8 日│ │
│ │ │金太銀樓」變賣│ 警詢證述(警三卷第123 至│ │
│ │ │,賣得17,000元│ 125 頁、偵35973 卷第68至│ │
│ │ │。 │ 70頁)。 │ │
│ │ │ │⒋證人洪慧娟98年12月10日警│ │
│ │ │ │ 詢證述(警三卷第88至91頁│ │
│ │ │ │ )。 │ │
│ │ │ │⒌證人即「金太銀樓」店員卓│ │
│ │ │ │ 淑筠98年11月29日及12月1 │ │
│ │ │ │ 日警詢證述、99年1 月18日│ │
│ │ │ │ 偵訊具結證述(警一卷第28│ │
│ │ │ │ 至34頁、警二卷第31至33頁│ │
│ │ │ │ 、警三卷第92至98頁、偵35│ │
│ │ │ │ 973 卷第114 至118 頁、偵│ │
│ │ │ │ 36199 卷第56至58頁、偵19│ │
│ │ │ │ 08卷第12至14頁、聲拘1102│ │
│ │ │ │ 卷第38至40頁)。 │ │
│ │ │ │⒍「金太銀樓」金飾買入登簿│ │
│ │ │ │ 影本(警二卷第38頁、警三│ │
│ │ │ │ 卷第167 頁、偵35973 卷第│ │
│ │ │ │ 138 頁、聲拘1102卷第44頁│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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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丙○○於98年11│丙○○騎乘其所│⒈被告丙○○98年11月29日及│丙○○犯│
│ │月13日12時20分│有之車號YF8-76│ 12月7 、10日警詢、98年11│搶奪罪,│
│ │許,在高雄市楠│6 號機車(懸掛│ 月29日及12月7 、10日偵訊│處有期徒│
│ │梓區建昌里藍昌│所收受贓物之車│ 供述(警一卷第18至27頁、│刑陸月。│
│ │路24號前。(註│號725-CBZ 號車│ 警二卷第1 至10頁、警三卷│ │
│ │:自首)。 │牌),下手搶奪│ 第1 至10、14至21、31至35│ │
│ │ │被害人蔡郭茉莉│ 頁、警四卷第1 至10頁、偵│ │
│ │ │之K 金項鍊(含│ 35973 卷第7 至16、38至40│ │
│ │ │黃金墜子、重約│ 、50、51、57至64、84至88│ │
│ │ │1錢 ,價值約3,│ 、91頁、聲拘1102卷第5 至│ │
│ │ │000 元) ,得手│ 14頁)。 │ │
│ │ │後至楠梓右昌街│⒉被告丙○○98年11月29日羈│ │
│ │ │「金太銀樓」變│ 押訊問供述(聲羈1021卷第│ │
│ │ │賣,賣得1,100 │ 4 至6 頁)。 │ │
│ │ │元。 │⒊被告丙○○99年1 月26日移│ │
│ │ │ │ 審訊問供述(本院卷第40至│ │
│ │ │ │ 43頁)。 │ │
│ │ │ │⒋被害人蔡郭茉莉98年12月7 │ │
│ │ │ │ 日警詢證述(警三卷第126 │ │
│ │ │ │ 至128 頁)。 │ │
│ │ │ │⒌證人洪慧娟98年11月29日警│ │
│ │ │ │ 詢證述(警三卷第82至87頁│ │
│ │ │ │ )。 │ │
│ │ │ │⒍證人即「金太銀樓」店員卓│ │
│ │ │ │ 淑筠98年11月29日及12月1 │ │
│ │ │ │ 日警詢證述(警一卷第28至│ │
│ │ │ │ 30頁、警二卷第31至33頁、│ │
│ │ │ │ 警三卷第92至94頁、聲拘11│ │
│ │ │ │ 02卷第38至40頁)。 │ │
│ │ │ │⒎證人即「金太銀樓」店員卓│ │
│ │ │ │ 淑筠99年1 月18日偵訊具結│ │
│ │ │ │ 證述(偵35973 卷第114 至│ │
│ │ │ │ 118 頁、偵36199 卷第56至│ │
│ │ │ │ 58頁、偵1908卷第12至14頁│ │
│ │ │ │ )。 │ │
│ │ │ │⒏「金太銀樓」金飾買入登記│ │
│ │ │ │ 簿影本(警二卷第40頁、警│ │
│ │ │ │ 三第169 頁、偵35973 卷第│ │
│ │ │ │ 139 頁、聲拘1102卷第46頁│ │
│ │ │ │ )。 │ │
│ │ │ │⒐被害人蔡郭茉莉指認被告馮│ │
│ │ │ │ 建南及犯案機車照片(警三│ │
│ │ │ │ 卷第129 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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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丙○○、甲○○│丙○○、甲○○│1.被告甲○○98年11月30日警│甲○○共│
│ │於98年11月16日│共乘丙○○所有│ 詢、98年12月1 日偵訊供述│同犯搶奪│
│ │上午9 時40分許│之車號YF8-766 │ (警一卷第3 至9 頁、警三│罪,累犯│
│ │,在高雄市楠梓│號機車(用口罩│ 卷第39至45頁、偵36199 卷│,處有期│
│ │區○○路106 之│貼住車牌),由│ 第7 至9 頁)。 │徒刑捌月│
│ │2 號前。(註:│丙○○下手搶奪│⒉被告甲○○98年1 月18日偵│;丙○○│
│ │丙○○自首)。│被害人曹世偉之│ 訊具結證述(偵35973 卷第│共同犯搶│
│ │ │金項鍊1 條(1 │ 124 至126 頁、偵36199 卷│奪罪,處│
│ │ │兩重,價值約4 │ 第62頁反面、偵1908卷第17│有期徒刑│
│ │ │萬元),得手後│ 至18頁)。 │陸月。 │
│ │ │至路竹鄉「冠均│⒊被告丙○○98年11月29日及│ │
│ │ │銀樓」變賣,賣│ 12月7 日警詢、98年11月29│ │
│ │ │得45,700元,馮│ 日及12月7 日偵訊供述(警│ │
│ │ │建南分得約20,0│ 一卷第18至27頁、警二卷第│ │
│ │ │00元,甲○○分│ 1 至10頁、警三卷第1 至10│ │
│ │ │得約25,000元。│ 、14至21頁、警四卷第1 至│ │
│ │ │ │ 10頁、偵35973 卷第7 至16│ │
│ │ │ │ 、38至40、50、51、57至64│ │
│ │ │ │ 頁 、聲拘1102卷第5 至14│ │
│ │ │ │ 頁)。 │ │
│ │ │ │⒋被告丙○○99年1 月18日具│ │
│ │ │ │ 結偵訊(偵35973 卷第114 │ │
│ │ │ │ 至118 頁、偵36199 卷第56│ │
│ │ │ │ 至58頁、偵1908卷第122 至│ │
│ │ │ │ 14頁)。 │ │
│ │ │ │⒌被告丙○○98年11月29日羈│ │
│ │ │ │ 押訊問供述(聲羈1021卷第│ │
│ │ │ │ 4 至6 頁)。 │ │
│ │ │ │⒍被告丙○○99年1 月26日移│ │
│ │ │ │ 審訊問供述(本院卷第40至│ │
│ │ │ │ 43頁)。 │ │
│ │ │ │⒎被害人曹世偉98年11月16日│ │
│ │ │ │ 警詢(警一卷第45至46頁)│ │
│ │ │ │⒏證人即「冠均銀樓」負責人│ │
│ │ │ │ 莊國昌98年11月30日警詢(│ │
│ │ │ │ 警三卷第102 至104 頁)。│ │
│ │ │ │⒐「冠均銀樓」金飾買入登簿│ │
│ │ │ │ 影本(警一卷第64頁、警三│ │
│ │ │ │ 卷第160 頁)。 │ │
│ │ │ │⒑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搜索/ 扣│ │
│ │ │ │ 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 │
│ │ │ │ 警一卷第49至52頁、警三卷│ │
│ │ │ │ 第149 至152 頁)。 │ │
│ │ │ │⒒高雄地檢98年檢總管字第69│ │
│ │ │ │ 35號及本院99年院總管字第│ │
│ │ │ │ 270 號扣押物品清單(偵36│ │
│ │ │ │ 199 卷第15頁、本院卷第51│ │
│ │ │ │ 頁)。 │ │
│ │ │ │⒓被害人曹世偉指認被告陳榮│ │
│ │ │ │ 傑、丙○○及犯案機車照片│ │
│ │ │ │ (警三卷第132 、133 頁)│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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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 │丙○○於98年11│丙○○騎乘其所│⒈被告丙○○98年12月7 日及│丙○○犯│
│ │月20日上午10時│有之車號YF8-76│ 10日警詢、98年12月7 日及│搶奪罪,│
│ │許,在岡山鎮溪│6 號機車(用口│ 10日偵訊供述(警三卷第14│處有期徒│
│ │東路與壽天路口│罩貼住車牌),│ 至21、31至35 頁、偵35973│刑陸月。│
│ │。(註:自首)│由丙○○下手搶│ 卷第50、51、57至64、84至│ │
│ │。 │奪被害人呂蔡秀│ 88、91頁)。 │ │
│ │ │仔之金項鍊1 條│⒉被告丙○○99年1 月26日移│ │
│ │ │(4 錢6 分1 厘│ 審訊問供述(本院卷第40至│ │
│ │ │重,價值約4 萬│ 43頁)。 │ │
│ │ │元),得手後至│⒊被害人呂蔡秀仔98年12月10│ │
│ │ │楠梓右昌街「金│ 日警詢(警三卷第134 至13│ │
│ │ │太銀樓」變賣,│ 6 頁)。 │ │
│ │ │賣得13,220元。│⒋證人即「金太銀樓」店員卓│ │
│ │ │ │ 淑筠98年11月29日及12月1 │ │
│ │ │ │ 日警詢證述(警一卷第28至│ │
│ │ │ │ 34頁、警二卷第31至33頁、│ │
│ │ │ │ 警三卷第92至98頁、聲拘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