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定期存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0年度,6341號
TPDV,90,訴,6341,200204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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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六三四一號
  原告即反訴被告 聯合管理顧問社即曾隆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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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訴 訟 代 理人 曾國龍律師
  被告即反訴原告 軒亞企業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永和市○○路○段四十號
               
  兼 法 定代理人 甲○○ 
  被告即反訴原告 丙○○○○○○○○○  住台北縣永和市○○路四一七巷十
               
          乙○○原
  右  三  人
  訴 訟 代 理 人 謝維仁律師
  複 代 理 人 吳玲華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交付定期存單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一、本件因於辯論終結後,本訴被告即反訴原告丙○○○○○○○○○甲○○、乙 ○○具狀請求再開辯論,本院認其主張意旨尚有調查之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 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廿九法庭行言詞辯論。二、原告應於庭期前陳報原告之登記資料到院。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十五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蕭胤瑮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十五   日                      法院書記官 方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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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軒亞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