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重訴字,98年度,63號
KSDM,98,重訴,63,2010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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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重訴字第63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
偵字第304 號、第15526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幫助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乙○○因貪圖每月可獲取新臺幣(下同)1,000 元至2,000 元不等之酬勞,同意姓名年籍不詳、年約30多歲綽號「小楊 」(或綽號「楊仔」)男子之邀約,擔任虛設行號「益超工 程有限公司」(下稱益超公司,址設桃園縣中壢市○○○街 60號2 樓)之名義負責人。乙○○知悉「小楊」及其所屬集 團具有不法之目的,得預見其擔任益超公司之人頭負責人, 將幫助他人掩飾犯罪情形下,竟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他 人犯罪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95年9 月間某日,在桃園縣中 壢市某處,將其國民身分證、健保卡等證件交予「小楊」, 供為辦理益超公司負責人登記事宜之用,並在日期為95年9 月18日之「益超工程有限公司股東同意書」上簽名,而由「 小楊」及其所屬集團於95年9 月22日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申 辦益超公司「遷址、出資額轉讓、負責人變更、章程修正」 等變更事宜(經濟部中部辦公室於同日核准),乙○○乃自 該時起成為益超公司之人頭負責人,「小楊」及其所屬集團 則為該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而為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責 人。「小楊」及其所屬犯罪集團取得益超公司相關變更登記 資料、領取統一發票後,該犯罪集團不詳姓名年籍之成年人 即基於製作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逃漏稅捐之故意,明知益超 公司為虛設公司,並無實際商業交易行為,仍自95年10月間 起至96年4 月間(無證據證明為96年4 月24日以後)止,在 不詳地點,虛偽開立如附表一所示益超公司之不實會計憑證 即商業交易之統一發票11張(合計銷售金額401 萬7,093 元 ),供為非虛設行號之佳承興業有限公司等3 家進項憑證使 用,而幫助該3 家公司逃漏稅捐計20萬857 元;復虛偽開立 如附表二益超公司之不實統一發票106 張(合計銷售金額1 億5,624 萬6,203 元)予虛設行號之禾達實業有限公司等17 家公司(因附表二所示公司均為虛設行號,此部分自無幫助 逃漏稅捐可言,詳如後述),均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 對於課稅管理之正確性及課稅之公平性。嗣經經濟部查核發



現益超公司於設立登記滿6 個月尚未開始營業,而於96年7 月30日依公司法第10條第1 款規定命令解散,再於96年10月 30日依公司法第397 條第1 項規定廢止公司登記,而循線查 悉上情。
二、案經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臺灣省北區國稅局分別函送臺灣 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 等法院檢察署函轉移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 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部分─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 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之4 之規定,然經當事人於 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 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 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 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 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第159 條之5 定有明文 。本判決所引用以下各項具有傳聞證據性質證據資料之證據 能力,檢察官、被告乙○○均表示不爭執或同意有證據能力 (見本院卷20頁),亦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 認上開證據資料作成時之情況,並無任何違法取證之不適當 情形,以之作為證據使用係屬適當,自有證據能力,而得採 為認定事實之證據。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
㈠訊據被告乙○○固坦承提供其身分證件予綽號「小楊」(或 「楊仔」)之人,並收取每月1,000 元至2,000 元之酬勞, 惟矢口否認有何幫助虛開統一發票或幫助逃漏稅捐犯行,辯 稱:「伊不同意擔任益超公司的掛名負責人,伊將身分證借 給綽號『小楊』的朋友,『小楊』說把身分證借給他就有錢 拿,可以拿一、兩千元,每個月會寄來給伊,『小楊』總共 寄給伊3 、4 次。伊不知道『小楊』拿伊的身分證是要去辦 成公司負責人」云云。
㈡然查:
⒈⑴益超公司於95年9 月22日,檢附「公司登記申請書」、「 益超工程有限公司章程」、「益超工程有限公司股東同意書 」、「益超工程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被告乙○ ○之國民身分證影本、全民健康保險卡影本,向經濟部中部 辦公室申辦益超公司「遷址、出資額轉讓、負責人變更、章 程修正」等變更事宜,經濟部中部辦公室於同日核准,有該



相關申請資料、經濟部95年9 月22日經授中字第 09532885990 號函在卷可憑(見外放益超公司案卷7-14頁) ;且上開各該申請文件均蓋有被告「乙○○」印文,被告乙 ○○並於偵訊、本院分別供承:「股東同意書上面『乙○○ 』簽名是伊簽的,是在桃園中壢市益超公司裡面,由朋友綽 號『小楊』拿給伊簽的」(見高雄地檢98偵304 號卷31頁) 、「95年9 月18日益超公司股東同意書上『乙○○』簽名是 伊的筆跡,是『小楊』拿給伊簽的,他說簽名一下才可以拿 到錢」(見本院卷17頁)等語在卷。足認被告乙○○有提供 其身分證、全民健康保險卡,供「小楊」作為申請益超公司 「遷址、出資額轉讓、負責人變更、章程修正」等變更事宜 之用,並在益超公司股東同意書上簽名。
⑵於95年9 月10日曾以益超公司名義向黃萍萍承租座落桃園 市中壢市○○○街60號2 樓房屋,承租人並出示被告乙○○ 之身分證等資料一節,據證人黃萍萍證稱:「伊所有中壢市 ○○○街60號2 樓房屋有出租給益超公司,承租人有出示身 分證及健保卡,但僅付9 月至11月的租金,12月份未付租金 ,由押租金中扣抵」等語在卷(見桃園地檢97偵10357 號卷 59-60 頁),並有該房屋租賃契約書、被告乙○○身分證影 本在卷可憑(見桃園地檢97偵10357 號卷48-52 頁),而被 告乙○○並自承上開身分證影本中手寫「乙○○、益超工程 有限公司、Z000000000 」等文字為其字跡(見本院卷168 頁)。足認被告乙○○因益超公司為承租上開房地,曾在益 超公司與黃萍萍之房屋租賃契約書上簽名。
⑶復參酌被告乙○○於97年9 月23日士林地檢署供稱:「對 方請伊當人頭,伊把證件交給對方,由他們去辦,他們有向 伊說要伊當公司的名義負責人。伊不太清楚益超公司做何業 務,伊只是單純的人頭,公司如何營運伊不清楚」等語(見 士林地檢97偵緝1 062 號卷12-13 頁),及於98年7 月6 日 高雄地檢署供稱:「伊拿證件給對方時即知道要擔任人頭, 伊不知道公司有無實際營業」等語(見高雄地檢98偵304 號 卷21頁);又被告乙○○係54年10月3 日出生,有其年籍資 料在卷可按,其行為當時已為40歲之成年人、國中畢業之學 歷,並有在家幫忙務農、擔任臨時工之工作經驗等情以觀( 見桃園地檢97發查323 號卷3 頁),被告乙○○自已具有一 定之智識程度、社會經驗。則被告乙○○是否全然不知「小 楊」向其拿取身分證件供為何用、擔任公司人頭負責人可能 衍生之法律問題或責任,自屬可疑。
⑷是依上所述,被告乙○○不僅提供其身分證、全民健康保 險卡,供「小楊」作為申辦益超公司「遷址、出資額轉讓、



負責人變更、章程修正」等變更事宜之用,並在益超公司股 東同意書、益超公司與黃萍萍之房屋租賃契約書上簽名,復 因此獲取「小楊」每月1,000 元至2,000 元之酬勞共3 、4 次。則被告乙○○於本院辯稱未同意擔任益超公司的掛名負 責人或不知交付身分證件與「小楊」供為何用云云,自屬避 重就輕之詞,不足採信。是應認被告乙○○自95年9 月22日 起為益超公司之人頭負責人,亦即為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 負責人無訛。
⒉⑴益超公司因經濟部查該發現於設立登記滿6 個月尚未開始 營業,由經濟部96年4 月11日函請於文到2 個月內檢送最近 6 個月內所開立之發票或營業稅繳納證明申報書,惟益超公 司未遵期辦理,經濟部乃於96年7 月30日依公司法第10條第 1 款規定命令益超公司解散,再於96年10月30日依公司法第 397 條第1 項規定廢止公司登記,有經濟部96年4 月11日經 授中字第09634847790 號函、96年7 月30日經授中字第 09635088050 號函、96年10月30日經授中字第09635269750 號函在卷可憑(見外放益超公司案卷2-6 頁),足認益超公 司為無營業之公司無疑;而依上開⒈所述,被告乙○○為獲 取每月1,000 元至2,000 元之酬勞,願意接受「小楊」之條 件,擔任益超公司之人頭負責人,其對於該公司並非真正營 業之公司,而係屬虛設之空頭公司當難諉為不知。 ⑵附表一、二所示之公司,其中得魚有限公司、佳承興業有 限公司、喜夢麗國際有限公司富統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並未 與益超公司有實際交易行為,業據得魚有限公司負責人盧臺 生(見桃園地檢97發查323 號卷53頁)、佳承興業有限公司 負責人李佳倚(見桃園地檢97發查323 號卷57頁背面)、喜 夢麗國際有限公司負責人林玟瑛(見桃園地檢97發查323 號 卷46頁背面)、富統國際有限公司負責人高素霞(見桃園地 檢97發查323 號卷44頁背面)證述明確;而禾達實業有限公 司、村牧實業有限公司聲詮工程有限公司、政堯工業有限 公司、雄義企業有限公司翊鴻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畣富實 業有限公司、泊昀有限公司之負責人均為人頭負責人,亦據 禾達實業有限公司負責人紀永嫻(見桃園地檢97發查323 號 卷59頁背面)、村牧實業有限公司聲詮工程有限公司負責 人簡嵩璋(見桃園地檢97發查323 號卷20頁)、政堯工業有 限公司負責人潘建源(見高雄地檢98偵304 號卷100 頁)、 雄義企業有限公司負責人蔡正雄(見高雄地檢98偵304 號卷 113 頁)、翊鴻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官有宏(見士林地 檢96偵15466 號卷㈡14頁)、畣富實業有限公司負責人馬康 寧(見桃園地署97發查323 號卷55頁背面、高雄地檢98偵



304 號卷114 頁)、泊昀有限公司負責人謝鈺豐((見桃園 地署97發查323 號卷27頁)證述在卷。
⑶如附表二所示17家公司均屬虛設行號,有財政部台灣省北 區國稅局98年11月24日北區國稅審四字第0980030208號函暨 附件(見本院卷第38-43 頁)、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台 北縣分局98年12月24日北區國稅北縣三字第0980045702號函 (即得魚有限公司部分,見本院卷65頁)、財政部台灣省北 區國稅局三重稽徵所98年12月22日北區國稅三重三字第 0980024317號函暨附件(即明源開發工程有限公司部分,見 本院卷66-70 頁)、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東山稽徵所98 年12月29日中區國稅東山三字第0980027580號函暨附件(即 隼登國際企業有限公司部分,見本院卷71-92 頁)、財政部 台灣省北區國稅局桃園縣分局99年1 月6 日北區國稅桃縣三 字第0990015054號函(即富統國際開發有限公司部分,見本 院卷93-94 頁)。而如附表一所示3 家公司則均有營業之事 實,非屬虛設行號,亦有上開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98年 11月24日北區國稅審四字第0980030208號函暨附件(即佳承 興業有限公司部分,見本院卷33頁)、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 稅局大屯稽徵所99年1 月11日中區國稅大屯三字第 0990000661號函(即豪川有限公司部分,見本院卷95頁)、 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99年1 月20日中區國稅 北港三字第0990010111號函暨附件(即億誠通運工程有限公 司部分,見本院卷100-155 頁)。
⑷益超公司自95年10月間起至96年4 月間止,共開立如附表 一所示統一發票11張(合計銷售金額401 萬7,093 元)予有 營業事實之佳承興業有限公司等3 家公司;開立如附表二所 示統一發票106 張(合計銷售金額1 億5,624 萬6,203 元) 予虛設行號之禾達實業有限公司等17家公司,有財政部台灣 省北區國稅局中壢稽徵所98年12月8 日北區國稅中壢三字第 0980020936號函及附件開立發票明細在卷可按(見本院卷 53-57 頁);且就附表一之部分,並因此使佳承興業有限公 司等3 家公司逃漏稅捐共20萬857 元,亦有上開財政部台灣 省北區國稅局98年11月24日北區國稅審四字第0980030208號 函暨附件(見本院卷33頁)。
⑸是依上所述,益超公司既屬無營業事實之虛設行號,則附 表一、二所示20家公司,取得益超公司95年10月至96年4 月 之如附表一、二所示統一發票共117 張,自均屬無實際商業 交易行為而取得上開統一發票,並使附表一所示佳承興業有 限公司等3 家公司,並因此逃漏稅捐共20萬857 元無訛。 ⒊至於被告乙○○於本院提出其於98年8 月14日經鑑定有輕度



精神障礙之身心殘障手冊(見本院卷23頁),以證明其患有 精神分裂症。惟被告乙○○於本院自承其係自96年5 、6 月 間起罹患精神分裂病症(見本院卷17頁),已於被告乙○○ 95年9 月間交付其身分證件予「小楊」供為充任益超公司人 頭負責人逾半年之久,顯難認被告乙○○於95年9 月間交付 其身分證件及在股東同意書、房屋租賃契約書上簽名之行為 ,係在不解其真意之情況下所為,自難據此為被告乙○○有 利之認定,併此說明。
⒋綜上所述,被告乙○○既明知配合「小楊」交付身分證件等 資料,係為擔任空頭公司之人頭負責人,及「小楊」此舉具 有不法目的,被告乙○○竟為獲取每月1,000 元至2,000 元 之酬勞而予以允諾,則其對於益超公司成立後,將有將幫助 他人掩飾犯罪之情形顯可預見,竟不違背其本意,仍同意擔 任該公司人頭負責人,其具有幫助他人犯罪之不確定故意至 明。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乙○○犯行堪以認定。三、論罪、科刑之理由─
㈠按統一發票係營業人依營業稅法規定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 開立並交付予買受人之交易憑證,足以證明事項之經過,而 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始憑證,屬商業會計法第15條所 指之商業會計憑證,商業負責人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 立虛偽之統一發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以明知 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與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 載不實文書罪係屬法規競合關係,為刑法第215 條之特別規 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無論以刑 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最高法院87年度 臺非字第389 號、92年度臺上字第6792號、94年度臺非字第 98號判決要旨參照)。次按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所稱之 「幫助犯第41條之罪」,為特別法明定以幫助犯罪為構成要 件之犯罪類型,亦為稅捐稽徵法特別規定,屬於一獨立之犯 罪型態,性質上乃係實施犯罪之正犯,與刑法上幫助犯之具 絕對從屬性者不同,不必有「正犯」之存在亦能成立犯罪( 最高法院92年度臺上字第2879號判決參照)。被告乙○○僅 擔任益超公司之人頭負責人,並未參與填製統一發票、交付 如附表一、二所示20家公司,並供為如附表一所示3 家公司 逃漏稅捐之用之構成要件行為,亦查無足認其與「小楊」及 其所屬集團有何共同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是核其幫助「小 楊」及其所屬集團擔任益超公司人頭負責人之所為,應係基 於幫助犯意,參與本件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係犯刑法第30 條第1 項、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幫助填製不實會計憑 證罪(指附表一、二之統一發票)、幫助「幫助犯稅捐稽徵



法第41條之罪」(指附表一之統一發票供該3 家公司逃漏稅 捐),並依刑法第30條第2 項規定減輕其刑,公訴人認係共 同正犯,尚有未洽。被告乙○○以一幫助行為,同時幫助「 小楊」及其所屬集團填製統一發票並交付如附表一、二所示 20家公司,再供為如附表一所示3 家公司逃漏稅捐之用,為 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幫助填製不實會計 憑證罪處斷。被告乙○○行為後,稅捐稽徵法雖多次修正公 布、商業會計法亦於98年6 月3 日修正公布,惟稅捐稽徵法 第43條、商業會計法第71條均未修正,自無新舊法比較之必 要,附此說明。
㈡按營業稅法第1 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 進口貨物,均應依營業稅規定課徵營業稅,而虛設行號係以 販售統一發票牟利為目的,並無銷售貨物或勞務之事實,故 非營業稅課稅範圍,自不得對其科徵營業稅。公訴人認被告 乙○○有幫助如表二17家公司逃漏稅捐計781萬2,315元;然 本件如附表三所示17家公司均屬虛設行號,業如前述,則該 17家公司既屬虛設行號,即無實際銷貨之事實,非屬課徵營 業稅之範圍,自無逃漏稅捐,從而被告乙○○就此部分即無 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之可言。惟公訴人認此部分與上 開論罪科刑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 為無罪之諭知,併此敘明。
㈢爰審酌被告乙○○僅因貪圖獲取每月1,000 元至2,000 元之 酬勞,即率爾擔任虛設公司之人頭負責人,致不法集團得以 藉由開立統一發票供人使用,虛開發票金額達1 億6 千多萬 元,幫助逃漏稅捐金額20萬857 元,紊亂正常交易,妨害金 融秩序及國家稅政情節非輕,犯後又無何悔悟之具體表現, 本應重懲,惟念其僅幫助他人犯罪,犯罪所得不多,現罹患 輕度精神障礙,及其犯罪之動機、手段、目的等一切情狀, 量處有期徒刑1 年。又本件統一發票開立或交付之時間,並 無證據證明係於96年4 月24日(不含24日)以後,自以有利 於被告乙○○之認定,應認被告乙○○犯罪時間係於96年4 月24日(含24日)以前,其所犯罪名合於減刑規定,並依中 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第 9 條規定,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為有期徒刑6 月,並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本件起訴書雖另記載益超公司取得如附表三所示4 家公司進 項統一發票計28張,充作進項憑證。惟公訴人並未敘明被告 乙○○就此部分該當何種犯罪,顯未認定此部分被告乙○○ 有何犯行,本院亦查無其他證據證明此部分與上開論罪科刑 部分有何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關係,既非起訴範圍,本院自



無從併予審究,附此敘明。
五、適用之法律─
㈠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
㈡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 ㈢刑法第11條前段、第30條第1 項、第2 項、第55條、第41條 第1 項。
㈣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 第9 條。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曾逸誠
法 官 王靖茹
法 官 林柏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周祺雯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 :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 結果。
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6 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益超公司開立之銷項統一發票─交付非虛設行號):┌──┬────────┬──┬──────┬─────┬──────┬──────┐
│編號│公司名稱 │發票│發 票 日 期 │發票號碼 │發 票 金 額 │ 稅 額 │
│ │ │張數│ │ │(新臺幣) │ (新臺幣) │
├──┼────────┼──┼──────┼─────┼──────┼──────┤
│ 1 │佳承興業有限公司│ 8 │95年12月間 │QU00000000│ 333,333元│ 16,667元│




│ │ │ ├──────┼─────┼──────┼──────┤
│ │ │ │95年12月間 │QU00000000│ 333,333元│ 16,667元│
│ │ │ ├──────┼─────┼──────┼──────┤
│ │ │ │95年12月間 │QU00000000│ 285,714元│ 14,286元│
│ │ │ ├──────┼─────┼──────┼──────┤
│ │ │ │95年12月間 │QU00000000│ 285,714元│ 14,286元│
│ │ │ ├──────┼─────┼──────┼──────┤
│ │ │ │95年12月間 │QU00000000│ 285,714元│ 14,286元│
│ │ │ ├──────┼─────┼──────┼──────┤
│ │ │ │95年12月間 │QU00000000│ 190,476元│ 9,524元│
│ │ │ ├──────┼─────┼──────┼──────┤
│ │ │ │95年12月間 │QU00000000│ 285,714元│ 14,286元│
│ │ │ ├──────┼─────┼──────┼──────┤
│ │ │ │95年12月間 │QU00000000│ 238,095元│ 11,905元│
│ │ ├──┼──────┼─────┼──────┼──────┤
│ │ │合計│ │ │ 2,238,093元│ 111,907元│
├──┼────────┼──┼──────┼─────┼──────┼──────┤
│ 2 │豪川有限公司 │ 2 │95年12月間 │QU00000000│ 533,000元│ 26,650元│
│ │ │ ├──────┼─────┼──────┼──────┤
│ │ │ │95年12月間 │QU00000000│ 492,000元│ 24,600元│
│ │ ├──┼──────┼─────┼──────┼──────┤
│ │ │合計│ │ │ 1,025,000元│ 51,250元│
├──┼────────┼──┼──────┼─────┼──────┼──────┤
│ 3 │億誠通訊工程有限│ 1 │95年10月間 │PU00000000│ 754,000元│ 37,700元│
│ │公司 │ │ │ │ │ │
├──┼────────┼──┼──────┼─────┼──────┼──────┤
│合計│ │11 │ │ │ 4,017,093元│ 200,857元│
└──┴────────┴──┴──────┴─────┴──────┴──────┘
附表二(益超公司開立之銷項統一發票─交付虛設行號):┌──┬────────┬──┬──────┬─────┬──────┬──────┐
│編號│公司名稱 │發票│發 票 日 期 │發票號碼 │發 票 金 額 │ 稅 額 │
│ │ │張數│ │ │(新臺幣) │ (新臺幣) │
├──┼────────┼──┼──────┼─────┼──────┼──────┤
│ 1 │禾達實業有限公司│ 1 │96年3月間 │SU00000000│ 1,440,000元│ 72,000元│
├──┼────────┼──┼──────┼─────┼──────┼──────┤
│ 2 │得魚有限公司 │ 1 │96年3月間 │SU00000000│ 897,500元│ 44,875元│
├──┼────────┼──┼──────┼─────┼──────┼──────┤
│ 3 │明源開發工程有限│ 5 │95年12月間 │QU00000000│ 1,940,000元│ 97,000元│
│ │公司 │ ├──────┼─────┼──────┼──────┤
│ │ │ │95年12月間 │QU00000000│ 2,076,000元│ 103,800元│




│ │ │ ├──────┼─────┼──────┼──────┤
│ │ │ │95年12月間 │QU00000000│ 1,816,000元│ 90,800元│
│ │ │ ├──────┼─────┼──────┼──────┤
│ │ │ │95年12月間 │QU00000000│ 1,552,000元│ 77,600元│
│ │ │ ├──────┼─────┼──────┼──────┤
│ │ │ │95年12月間 │QU00000000│ 1,428,000元│ 71,400元│
│ │ ├──┼──────┼─────┼──────┼──────┤
│ │ │合計│ │ │ 8,812,000元│ 440,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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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喜夢麗國際有限公│ 1 │96年3月間 │SU00000000│ 818,800元│ 40,940元│
│ │司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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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暉國企業社 │ 4 │95年10月間 │PU00000000│ 463,484元│ 23,174元│
│ │ │ ├──────┼─────┼──────┼──────┤
│ │ │ │95年10月間 │PU00000000│ 267,867元│ 13,393元│
│ │ │ ├──────┼─────┼──────┼──────┤
│ │ │ │95年10月間 │PU00000000│ 968,000元│ 48,400元│
│ │ │ ├──────┼─────┼──────┼──────┤
│ │ │ │95年10月間 │PU00000000│ 1,439,520元│ 71,976元│
│ │ ├──┼──────┼─────┼──────┼──────┤
│ │ │合計│ │ │ 3,138,871元│ 156,94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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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村牧實業有限公司│ 7 │95年10月間 │PU00000000│ 671,400元│ 33,570元│
│ │ │ ├──────┼─────┼──────┼──────┤
│ │ │ │95年10月間 │PU00000000│ 645,100元│ 32,255元│
│ │ │ ├──────┼─────┼──────┼──────┤
│ │ │ │95年10月間 │PU00000000│ 765,800元│ 38,290元│
│ │ │ ├──────┼─────┼──────┼──────┤
│ │ │ │95年10月間 │PU00000000│ 687,600元│ 34,380元│
│ │ │ ├──────┼─────┼──────┼──────┤
│ │ │ │95年10月間 │PU00000000│ 640,600元│ 32,030元│
│ │ │ ├──────┼─────┼──────┼──────┤
│ │ │ │95年10月間 │PU00000000│ 756,500元│ 37,825元│
│ │ │ ├──────┼─────┼──────┼──────┤
│ │ │ │95年10月間 │PU00000000│ 385,000元│ 19,250元│
│ │ ├──┼──────┼─────┼──────┼──────┤
│ │ │合計│ │ │ 4,552,000元│ 227,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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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富統國際開發有限│ 3 │96年3月間 │SU00000000│ 883,500元│ 44,175元│
│ │公司 │ ├──────┼─────┼──────┼──────┤




│ │ │ │96年3月間 │SU00000000│ 544,600元│ 27,230元│
│ │ │ ├──────┼─────┼──────┼──────┤
│ │ │ │96年4月間 │SU00000000│ 918,500元│ 45,925元│
│ │ ├──┼──────┼─────┼──────┼──────┤
│ │ │合計│ │ │ 2,346,600元│ 117,3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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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政堯工程有限公司│ 8 │96年3月間 │SU00000000│ 1,895,400元│ 94,770元│
│ │ │ ├──────┼─────┼──────┼──────┤
│ │ │ │96年3月間 │SU00000000│ 1,875,000元│ 93,750元│
│ │ │ ├──────┼─────┼──────┼──────┤
│ │ │ │96年3月間 │SU00000000│ 1,957,400元│ 97,870元│
│ │ │ ├──────┼─────┼──────┼──────┤
│ │ │ │96年3月間 │SU00000000│ 1,875,000元│ 93,750元│
│ │ │ ├──────┼─────┼──────┼──────┤
│ │ │ │96年3月間 │SU00000000│ 1,974,100元│ 98,705元│
│ │ │ ├──────┼─────┼──────┼──────┤
│ │ │ │96年4月間 │SU00000000│ 1,850,000元│ 92,500元│
│ │ │ ├──────┼─────┼──────┼──────┤
│ │ │ │96年4月間 │SU00000000│ 2,410,000元│ 120,500元│
│ │ │ ├──────┼─────┼──────┼──────┤
│ │ │ │96年4月間 │SU00000000│ 1,987,500元│ 99,375元│
│ │ ├──┼──────┼─────┼──────┼──────┤
│ │ │合計│ │ │15,824,400元│ 791,2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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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雄義企業有限公司│ 8 │95年10月間 │PU00000000│ 1,150,000元│ 57,500元│
│ │ │ ├──────┼─────┼──────┼──────┤
│ │ │ │95年10月間 │PU00000000│ 1,150,000元│ 57,500元│
│ │ │ ├──────┼─────┼──────┼──────┤
│ │ │ │95年12月間 │QU00000000│ 2,200,000元│ 110,000元│
│ │ │ ├──────┼─────┼──────┼──────┤
│ │ │ │95年12月間 │QU00000000│ 2,225,373元│ 111,269元│
│ │ │ ├──────┼─────┼──────┼──────┤
│ │ │ │95年12月間 │QU00000000│ 2,987,450元│ 149,373元│
│ │ │ ├──────┼─────┼──────┼──────┤
│ │ │ │95年12月間 │QU00000000│ 2,756,000元│ 137,800元│
│ │ │ ├──────┼─────┼──────┼──────┤
│ │ │ │95年12月間 │QU00000000│ 2,458,000元│ 122,900元│
│ │ │ ├──────┼─────┼──────┼──────┤
│ │ │ │95年12月間 │QU00000000│ 2,754,000元│ 137,700元│
│ │ ├──┼──────┼─────┼──────┼──────┤




│ │ │合計│ │ │17,680,823元│ 884,04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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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慶倫國際有限公司│ 2 │95年10月間 │PU00000000│ 1,450,000元│ 72,500元│
│ │ │ ├──────┼─────┼──────┼──────┤
│ │ │ │95年10月間 │PU00000000│ 1,450,000元│ 72,500元│
│ │ ├──┼──────┼─────┼──────┼──────┤
│ │ │合計│ │ │ 2,900,000元│ 14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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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大萊營造有限公司│ 17 │95年12月間 │QU00000000│ 869,275元│ 43,464元│
│ │ │ ├──────┼─────┼──────┼──────┤
│ │ │ │95年12月間 │QU00000000│ 937,860元│ 46,893元│
│ │ │ ├──────┼─────┼──────┼──────┤
│ │ │ │95年12月間 │QU00000000│ 826,210元│ 41,311元│
│ │ │ ├──────┼─────┼──────┼──────┤
│ │ │ │95年12月間 │QU00000000│ 899,580元│ 44,979元│
│ │ │ ├──────┼─────┼──────┼──────┤
│ │ │ │95年12月間 │QU00000000│ 807,070元│ 40,354元│
│ │ │ ├──────┼─────┼──────┼──────┤
│ │ │ │95年12月間 │QU00000000│ 816,640元│ 40,832元│
│ │ │ ├──────┼─────┼──────┼──────┤
│ │ │ │95年12月間 │QU00000000│ 771,980元│ 38,599元│
│ │ │ ├──────┼─────┼──────┼──────┤
│ │ │ │95年12月間 │QU00000000│ 826,210元│ 41,311元│
│ │ │ ├──────┼─────┼──────┼──────┤
│ │ │ │95年12月間 │QU00000000│ 800,690元│ 40,035元│
│ │ │ ├──────┼─────┼──────┼──────┤
│ │ │ │95年12月間 │QU00000000│ 3,997,070元│ 199,854元│
│ │ │ ├──────┼─────┼──────┼──────┤
│ │ │ │95年12月間 │QU00000000│ 826,210元│ 41,311元│
│ │ │ ├──────┼─────┼──────┼──────┤
│ │ │ │95年12月間 │QU00000000│ 4,000,260元│ 200,013元│
│ │ │ ├──────┼─────┼──────┼──────┤
│ │ │ │95年12月間 │QU00000000│ 797,500元│ 39,875元│
│ │ │ ├──────┼─────┼──────┼──────┤
│ │ │ │95年12月間 │QU00000000│ 4,006,640元│ 200,332元│
│ │ │ ├──────┼─────┼──────┼──────┤
│ │ │ │95年12月間 │QU00000000│ 821,425元│ 41,071元│
│ │ │ ├──────┼─────┼──────┼──────┤
│ │ │ │95年12月間 │QU00000000│ 3,997,070元│ 199,854元│
│ │ │ ├──────┼─────┼──────┼──────┤




│ │ │ │95年12月間 │QU00000000│ 4,000,260元│ 200,013元│
│ │ ├──┼──────┼─────┼──────┼──────┤
│ │ │合計│ │ │30,001,950元│ 1,500,10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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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聲詮工程有限公司│ 12 │95年10月間 │PU00000000│ 467,700元│ 23,385元│
│ │ │ ├──────┼─────┼──────┼──────┤
│ │ │ │95年10月間 │PU00000000│ 67,735元│ 3,387元│
│ │ │ ├──────┼─────┼──────┼──────┤
│ │ │ │95年10月間 │PU00000000│ 106,345元│ 5,317元│
│ │ │ ├──────┼─────┼──────┼──────┤
│ │ │ │95年10月間 │PU00000000│ 467,700元│ 23,385元│
│ │ │ ├──────┼─────┼──────┼──────┤
│ │ │ │95年10月間 │PU00000000│ 159,742元│ 7,987元│
│ │ │ ├──────┼─────┼──────┼──────┤
│ │ │ │95年10月間 │PU00000000│ 467,700元│ 23,385元│
│ │ │ ├──────┼─────┼──────┼──────┤
│ │ │ │95年10月間 │PU00000000│ 995,000元│ 49,750元│
│ │ │ ├──────┼─────┼──────┼──────┤
│ │ │ │95年10月間 │PU00000000│ 995,000元│ 49,750元│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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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隼登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翊鴻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明源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統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喜夢麗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雄義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聲詮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禾達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益超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畣富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運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村牧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政堯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慶倫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統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萊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佳承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超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義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承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全國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億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豪川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泊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得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川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