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審簡字第658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
字第31072號、第32747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犯竊盜罪,共伍罪,各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證據及所犯法條欄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3 之 店員均更正為「丙○○」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 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二、核被告乙○○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普通竊盜 罪。被告先後5 次竊盜犯行,雖行為相同,但犯意各別,應 予分論併罰。本院審酌被告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 審簡字第5050號判處罰金新臺幣25000 元確定,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竟仍再犯本件竊盜犯行,顯 未能知所悔悟、警惕,惟念及被告所竊財物價值非鉅,且均 已發還被害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3 紙在卷可憑,犯罪情節 輕微且所生損害已稍有減輕,而被告亦領有輕度精障之殘障 手冊,復有中華民國身心障礙手冊可佐等一切情狀,分別量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定其應執行刑 及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 51條第6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 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蕭永同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 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8年度偵字第31072號
98年度偵字第32747號
被 告 乙○○ 女 26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高雄市○○區○○街26巷1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乙○○因沒錢購物,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基於竊盜 之犯意,先後於下列時間,在下列地點,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先於民國98年10月13日20時許,在高雄市新興區○○○路19 9號英屬維京群島商銀鯨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店招: BALENO,下稱BALENO店)內,趁店員丙○○未注意之際,徒 手將該店陳列販賣之長褲5件(價值共新臺幣【下同】4,950 元,得手後藏放在所攜帶之手提袋內離去。
㈡復於98年10月13日20時32分許,在高雄市新興區○○○路 163號英屬維京群島商莎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分公司( 店招:莎莎化妝品,下稱莎莎化妝品店)內,趁代理店長丁 ○○未注意之際,徒手竊取該店陳列販賣之CANUS乳液2瓶( 價值共999元),得手後,未付款即行離去。嗣丁○○經客 戶告知店內物品遭竊,旋追出屋外,請乙○○留步,並報警 處理,而當場扣得CANUS乳液2瓶及BALENO長褲5件等物,始 悉上情。
㈢再於98年10月28日15時許,在高雄市前金區○○○路69號七 熹股份有限公司(店招:A+1精品百貨公司,下稱A+1精品 百貨公司)1樓內,趁店員甲○○未注意之際,徒手竊取雅 頓牌綠茶沐浴精5瓶(價值共5,000元),得手後,將上開物 品攜回高雄市○○區○○街26巷1號住處房間內藏放。 ㈣又於98年10月28日17時許,前往上址,趁店員甲○○未注意 之際,徒手竊取雅頓牌綠茶身體乳4瓶(價值共4,000元)得 手後,將該等物品攜回上開住處房間內藏放。
㈤後於98年10月28日21時許,再次至上址,趁店員甲○○未注 意之際,徒手竊取沙威隆沐浴乳8瓶(價值共1,672元)得手 後,欲離開時,為店員甲○○發現,報警處理,並當場扣得 沙威隆沐浴乳8瓶,復經乙○○於98年10月28日22時許,帶 同警員至上開住處,當場起出並扣得雅頓牌綠茶身體乳4瓶 、沐浴精5瓶等物,始悉上情。
二、案經七熹股份有限公司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報告
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證 據│待 證 事 實│
├──┼──────────┼───────────┤
│ 1 │被告乙○○警詢時及本│被告坦承於犯罪事實欄│
│ │署偵查中之自白。 │㈠至㈤所示時間、地點竊│
│ │ │取上開物品之事實。 │
├──┼──────────┼───────────┤
│ 2 │告訴代理人甲○○警詢│被告於犯罪事實欄㈢至│
│ │時之指訴。 │㈤所示時煎、地點,竊取│
│ │ │A+1精品百貨公司所有之│
│ │ │沐浴精、身體乳液等物之│
│ │ │事實。 │
├──┼──────────┼───────────┤
│ 3 │被害人即BALENO店店員│⑴被告於犯罪事實欄㈠│
│ │吳雅潔警詢時之指述。│ 所示時間,曾至被害人│
│ │ │ 吳雅潔任職之BALENO店│
│ │ │ 之事實。 │
│ │ │⑵被害人吳雅潔任職之 │
│ │ │ BALENO店內長褲5件遭 │
│ │ │ 竊之事實。 │
├──┼──────────┼───────────┤
│ 4 │被害人即莎莎化妝品店│被告於犯罪事實欄㈡所│
│ │代理店長丁○○警詢時│示時間、地點,竊取莎莎│
│ │之指述。 │化妝品店所有之CANUS乳 │
│ │ │液2瓶之事實。 │
├──┼──────────┼───────────┤
│ 5 │莎莎化妝品店裝設之監│犯罪事實欄㈡所示之犯│
│ │視錄影器畫面翻拍照片│罪事實。 │
│ │4張。 │ │
├──┼──────────┼───────────┤
│ 6 │98年10月28日被告書立│犯罪事實欄㈢至㈤所示│
│ │之自白書1份。 │之犯罪事實。 │
├──┼──────────┼───────────┤
│ 7 │⑴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全部犯罪事實。 │
│ │ 興分局五福二路派出│ │
│ │ 所扣押筆錄、扣押物│ │
│ │ 品目錄表各1份。 │ │
│ │⑵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 │
│ │ 興分局、搜索扣押筆│ │
│ │ 錄各1份及扣押物品 │ │
│ │ 目錄表2份。 │ │
│ │⑶扣押物品照片9張。 │ │
│ │⑷贓物認領保管單3張 │ │
│ │ 。 │ │
└──┴──────────┴───────────┘
二、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又 其先後5次竊盜犯行,犯意個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3 日
檢 察 官 郭 武 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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