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90年度,15號
TPDV,90,勞訴,15,20020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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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勞訴字第一五號
  原   告  乙○○
  被   告  星睿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魯延華
         魯嘉華
         魯采華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五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
二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就追加被告後,應表明訴訟標的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十七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吳青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十七   日
                    法院書記官 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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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星睿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睿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