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勞訴字第一五號
原 告 乙○○
被 告 星睿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魯延華
魯嘉華
魯采華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五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
二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就追加被告後,應表明訴訟標的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十七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吳青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十七 日
法院書記官 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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