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附民上字,99年度,16號
KSHM,99,附民上,16,2010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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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上 訴 人 乙○○
被 上訴人 甲○○ 澎湖縣馬公.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臺灣澎湖地方法
院中華民國99年2 月3 日第一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98年度馬簡
附民上字第1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陳述略稱:本件公然侮辱刑事案件,上訴人於當時並 不想撤回告訴,係檢察官要我撤回告訴,上訴人非自願撤回 等語。並請求為將原判決廢棄,命被上訴人給付上訴人新台 幣3 萬元,並於澎湖時報及澎湖日報二大報登報道歉。二、被上訴人於上訴審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其於原審則 否認有辱罵原告,亦不同意登報道歉。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本 件刑事訴訟公然侮辱部分,本院維持原審判決,駁回檢察官 之上訴(99年度上易字第294 號)。原判決依照首開規定, 駁回上訴人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上 訴論旨,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 條前段、第368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周賢銳
法 官 徐美麗
法 官 施柏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魏文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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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