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98年度上訴字第1357號
上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森榮營造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癸○○
前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蘇昭德律師
吳建勛律師
梁宗憲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隆光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代 表 人 乙○○
前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蔡錫欽律師
李建宏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杉鴻營造有限公司
選任辯護人 王進勝律師
陶德斌律師
兼上一人
代 表 人 戊○○
選任辯護人 吳建勛律師
王進勝律師
陶德斌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喬泰營造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代 表 人 丙○○
前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吳建勛律師
梁宗憲律師
張標全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庚○○
選任辯護人 王進勝律師
陶德斌律師
被 告 甲○○
己○○
前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黃淑芬律師
李汶哲律師
陳慧錚律師
被 告 壬○○
辛○○
子○○
前三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李文禎律師
黃如流律師
黃小舫律師
被 告 丁○○
選任辯護人 張標全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
法院96年度訴字第1710號中華民國98年6 月26日(原判決誤繕為
98年6 月2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
署96年度偵字第668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癸○○、庚○○、戊○○、丙○○、乙○○、森榮營造有限公司、喬泰營造有限公司、杉鴻營造有限公司、隆光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均撤銷。
癸○○、庚○○、戊○○、丙○○、乙○○、森榮營造有限公司、喬泰營造有限公司、杉鴻營造有限公司、隆光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均無罪。
其他上訴駁回。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一、被告壬○○、辛○○固主張檢察官就渠2 人部分所為之上訴 ,上訴未具理由等語。然觀之檢察官之上訴書所載,已明確 表明就原判決對被告壬○○、辛○○所為無罪判決聲明不服 ;並敘述原判決既認被告壬○○、辛○○等人,於民國95年 2 月13日與被告己○○共同在「皇家貴族理容院」接受之飲 酒、按摩、玩樂等不正利益,係由被告己○○藉故要求同案 被告庚○○(事後由證人陳榮昌)付款,對此事項自應予以 調查,然原審竟未予調查,似有依法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 據未予調查之處,則顯然檢察官已就原判決關於被告壬○○ 、辛○○部分之判決,具體陳述其所認原判決有所違誤之處 ,自無上訴未具理由之可言。
二、證據能力方面:
㈠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隆光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隆 光公司)、乙○○及其等之辯護人爭執本案卷附之通訊監察
錄音違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5 條第1 項之規定,屬非法監 聽,且為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應無證據能力部分 :
⒈按司法警察機關於合乎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5 條第1 項所規 定之要件,偵查中向檢察官提出聲請,經由檢察官核發通訊 監察書後,即得實施通訊監察,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5 條定 有明文。查本案偵查機關於95年1 月4 日至95年6 月16日, 各次對被告庚○○所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實施 監聽錄音,已依法取得檢察官核發之通訊監察書,有臺灣高 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10月11日雄檢惟格96蒞18271 號字第 66767 號函附之通訊監察書(外放)在卷可稽。又依據前開 通訊監察書「監察之通訊種類及號碼等足資識別之特徵」欄 記載,實施監察之通訊號碼包含被告庚○○使用之前開行動 電話號碼,監察方法為監聽、錄音,是本案偵查機關對被告 庚○○所使用之前開行動電話實施監聽錄音,並未逾越授權 實施監察之範圍,因監聽錄音所取得之證據,有證據能力。 至於本件嗣後檢察官雖係以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 項、 第92條等規定,分別對被告乙○○及隆光公司起訴,而與通 訊監察書中「案由及涉嫌觸犯之法條」欄記載「貪污治罪條 例第6 條第1 項第5 款」不符,惟通訊監察書中該欄之記載 ,僅係司法警察機關於聲請核發搜索票時,依當時蒐集所得 之證據認定受監察對象所涉嫌之犯罪類型,檢察官據此核發 通訊監察書後,偵查人員依法實施監察時,因而發現其他犯 罪之證據,係合法實施通訊監察所取得,尚難認係非法取得 之證據。是被告隆光公司、乙○○以本件不符通訊保障及監 察法第5 條第1 項各款規定得為通訊監察之罪嫌,依法不得 核發通訊監察書等語,主張偵查機關於上開時間對被告庚○ ○監聽取得之監聽紀錄,不具證據能力,於法無據。 ⒉次按,通訊監聽(錄)本質上係搜索扣押之延伸,其取得證 據能力有無,厥以監聽之「合法性」為決定。本件通訊監聽 (錄)之實施,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10月11日雄 檢惟格96蒞18271 號字第66767 號函附之通訊監察書可憑, 前已述及,是其監聽(錄)實施之「合法性」無可疵議,其 取得之證據,自不生欠缺證據能力之問題。又此種監聽(錄 )取得之證據,雖具有「審判外陳述」之外觀,但並不適用 供述證據之傳聞排除法則。監聽(錄)取得之證據,合法取 得之證據所須檢驗者,為證據之「同一性」及「真實性」。 詳言之,監聽(錄)取得之錄音須與監聽內容一致、錄音之 譯文須與取得之錄音一致,始符合證據「同一性」之要求, 又錄音譯文之解讀,須符合原來對話人之意思,始符合證據
「真實性」之要求,而具備足夠證明力。此種證據因係機械 操作形成,「同一性」係檢驗機械性能與操作技術,「真實 性」則係檢驗譯作者之聽寫與理解能力,與傳聞證據之檢驗 原理,迥不相同。本件通訊監察之實施既屬合法,有如前述 ;而監聽之錄音與監聽內容一致,此亦為被告隆光公司、乙 ○○及辯護人所不爭執,錄音內容又經本院勘驗在卷,並製 有勘驗筆錄可資佐證(見本院卷第87頁),已足以擔保該譯 文「真實性」之要求,是此部分之監聽錄音(含譯文)自具 有證據能力。
㈡被告丁○○及其辯護人爭執證人即被告庚○○、癸○○、丙 ○○於調查局所為陳述(庚○○部分指95年6 月12日、95年 8 月2 日、95年8 月16日調查局筆錄;癸○○部分指95年6 月12日、95年8 月16日調查局筆錄;丙○○部分指95年6 月 12日調查局筆錄),及偵查中未經具結之供述(庚○○部分 指95年8 月3 日偵訊;癸○○部分指95年8 月16日偵訊;丙 ○○部分指95年6 月13日偵訊),係屬審判外陳述,無證據 能力部分:
⒈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 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證人庚○○、癸○○、丙○○3 人於調查局所為之供 述,既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且無刑事訴訟法第 159 條之2 、之3 、之5 所列得為證據之情形,渠等調查局 所為之陳述,對被告丁○○而言,自無證據能力。 ⒉次按,刑事訴訟法第158 條之3 規定:「證人、鑑定人依法 應具結而未具結者,其證言或鑑定意見,不得作為證據。」 所謂「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者」,係指檢察官或法官依刑事 訴訟法第175 條之規定,以證人身分傳喚被告以外之人(證 人、告發人、告訴人、被害人、共犯或共同被告)到庭作證 ,或雖非以證人身分傳喚到庭,而於訊問調查過程中,轉換 為證人身分為調查時,此時其等供述之身分為證人,則檢察 官、法官自應依本法第186 條有關具結之規定,命證人供前 或供後具結,其陳述始符合第158 條之3 之規定,而有證據 能力。若檢察官或法官非以證人身分傳喚而以告發人、告訴 人、被害人或共犯、共同被告身分傳喚到庭為訊問時(例如 刑事訴訟法第71條、第219 條之6 第2 項、第236 條之1 第 2 項、第248 條之1 、第271 條第2 項、第271 條之1 第1 項),其身分既非證人,即與「依法應具結」之要件不合, 縱未命其具結,純屬檢察官或法官調查證據職權之適法行使 ,當無違法可言。而前揭不論係本案或他案在檢察官面前作 成未經具結之陳述筆錄,係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
官所為之陳述,本質上屬於傳聞證據,基於保障被告在憲法 上之基本訴訟權,除該被告以外之人死亡、身心障礙致記憶 喪失或無法陳述、滯留國外或所在不明而無法傳喚或傳喚不 到、或到庭後拒絕陳述等情形外,如已經法院傳喚到庭具結 而為陳述,並經被告之反對詰問,前揭非以證人身分而在檢 察官面前未經具結之陳述筆錄,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 得為證據;又前揭非以證人之身分在審判中之陳述筆錄,倘 該被告以外之人已經法院以證人身分傳喚到庭並經具結作證 ,且由被告為反對詰問,或有前揭傳喚不能或詰問不能之情 形外,該未經具結之陳述筆錄因屬審判上之陳述,自有證據 能力;若係在另案法官面前作成之陳述筆錄,本質上亦屬傳 聞證據,自得依本法第159 條之1 第1 項之規定,認有證據 能力。不能因陳述人未經具結,即一律適用本法第158 條之 3 之規定,排除其證據能力(最高法院96年度臺上字第3527 號、97年度臺上字第483 號判決意旨參照)。證人庚○○、 癸○○、丙○○上揭於偵查中所為之陳述,雖皆係以被告身 分而經訊問(此有各該筆錄在卷可稽),未命渠等具結,而 屬傳聞證據,然渠等既分別經原審傳喚到庭具結而為陳述( 依次見原審卷㈣第17至27頁、第13至17頁,原審卷㈢第237 至242 頁),並經被告丁○○及其辯護人為反對詰問;又渠 3 人前揭非以證人身分而在檢察官面前作成之未經具結之陳 述,亦無證據足認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則揆諸前揭最高法院 判決意旨所示,自得為證據。
㈢另本件檢察官、各該辯護人及被告分別於本院準備程序時, 就原審判決所引用各項證據(含傳聞證據、非傳聞證據及符 合法定傳聞法則例外之證據)之證據能力,除有爭執之上開 部分外,餘均同意有證據能力(見本院卷㈠第191 至202 頁 、本院卷㈡第7 至11頁),且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檢察 官、各該被告及辯護人等,對於卷附上開爭執部分以外之具 有傳聞證據性質之證據,既均已知其情,而未聲明異議,本 院認除上開爭執部分已敘明如上外,其他卷附具有傳聞證據 性質之證據,並無任何違法取證之不適當情形,以之作為證 據使用係屬適當,自得採為認定事實之證據。
貳、實體方面:
一、違反政府採購法部分:
㈠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癸○○係被告森榮營造有限公司(下稱 森榮公司)負責人及案外人立竑預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立 竑公司)總經理,被告庚○○為癸○○之特別助理,被告戊 ○○係被告杉鴻營造有限公司(下稱杉鴻公司)負責人,被 告丙○○係被告喬泰營造有限公司(下稱喬泰公司)負責人
,被告乙○○為被告隆光公司負責人。緣臺灣電力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臺電公司)興達施工處(下稱臺電興達施工處) 於95年1 月17日辦理「貴陽一次配電變電所土建細部設計與 施工統包工程」(預算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 億零262 萬 元)第1 次開標作業,因投標廠商僅有杉鴻公司及案外人維 昌營造有限公司,致未達3 家而流標,臺電興達施工處接續 辦理第2 次公開招標作業,於95年1 月25日上網公告,開標 日期為95年2 月10日上午9 時許、投標期限為95年2 月9 日 中午12時止,詎森榮公司、杉鴻公司、喬泰公司、隆光公司 為謀取上開工程施作利益,乃由森榮公司負責人癸○○授意 庚○○事先於95年2 月7 日,代表癸○○,與杉鴻公司戊○ ○、隆光公司乙○○、喬泰公司丙○○共同意圖影響決標價 格,基於圍標之犯意聯絡,先由庚○○、戊○○、乙○○共 同協議由隆光公司主標、杉鴻公司不為投標、森榮公司、喬 泰公司負責陪標,翌(8 )日再由庚○○將前述協議內容轉 告丙○○知悉,並經丙○○同意配合辦理,嗣於同月10日經 開標結果,隆光公司投標價格為1 億9,000 萬元為最低,然 經優先減價暨3 次比減價後價格1 億8,800 萬元仍超過底價 而宣告流標。其後臺電興達施工處再於95年2 月20日上網公 告第3 次公開招標,開標日期為95年3 月7 日上午9 時許、 投標期限為95年3 月6 日下午2 時止,詎庚○○、癸○○、 戊○○、丙○○、乙○○等人自95年2 月20日起,續為協議 圍標情事而密切聯繫,分別先於95年2 月21日晚間,由庚○ ○、癸○○、戊○○、丙○○等人在高雄市香格里拉酒店面 議,再於95年3 月1 日下午,由戊○○邀集庚○○、乙○○ 見面,又於95年3 月2 日上午,戊○○、庚○○相約找丙○ ○見面,下午復因庚○○要向丙○○轉達乙○○意見,於同 日下午5 時30分再約丙○○見面,然因該次會談結果,丙○ ○與乙○○各有堅持、互不相讓,致該次協談結果僅由庚○ ○、戊○○、丙○○仍共同意圖影響決標價格,基於圍標之 犯意聯絡,達成由喬泰公司主標,森榮公司、杉鴻公司陪標 之圍標協議,並於95年3 月6 日中午,由戊○○約庚○○吃 飯,敲定森榮公司、杉鴻公司陪標價格均為1 億8,160 萬元 ,嗣經開標結果,丙○○投標價格1 億7,570 萬元雖為最低 ,然經優先減價暨2 次比減價後價格1 億7,490 萬元仍超過 底價,主標人宣布「保留、俟簽奉核定後,擇日函知喬泰公 司至本處宣布決標或廢標」,而於95年3 月10日臺電興達施 工處再度宣布廢標,因認被告癸○○、庚○○、戊○○、丙 ○○、乙○○等人涉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 項之意圖影響 決標價格,而以協議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
競爭罪嫌;而被告森榮公司、杉鴻公司、喬泰公司、隆光公 司則均應依政府採購法第92條之規定,科以罰金之刑等語。 ㈡公訴意旨認被告癸○○、庚○○、戊○○、丙○○、乙○○ 及被告森榮公司、杉鴻公司、喬泰公司、隆光公司涉犯上開 罪嫌,係以被告庚○○、癸○○、丙○○、戊○○於調查局 及偵查中之供述;證人李志功、潘永祥於調查局及偵查中之 證述;及「貴陽一次配電變電所土建細部設計與施工統包工 程」第1、2、3 、6 次公開招標公告、開標紀錄表影本、無 法決標公告、決標紀錄表影本、決標公告等件,及卷附被告 庚○○分別與癸○○、丙○○、戊○○、李志功等人之通訊 監察譯文為其論罪依據。
㈢按「刑法之未遂犯,係指已經著手於犯罪構成要件行為之實 行,而尚未完全實現法定犯罪構成要件者而言;其若尚在預 備階段,乃開始實行前之準備行為,是否開始實行,尚未可 知,與實現犯罪構成要件事實,尚有一段距離,是行為必達 於開始實行階段,始有既遂、未遂可言,倘尚未著手犯罪之 實行,自不成立未遂犯。又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係 規定: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 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 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 罰金。並處罰其未遂犯。是本條項之犯罪,以行為人主觀上 有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之意圖,並以契約、協議、 合意等為手段,而達於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競爭之結 果為要件,其犯罪行為始能成立」,最高法院98年度臺上字 第7205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㈣訊據被告癸○○、庚○○、戊○○、丙○○、乙○○及被告 森榮公司、杉鴻公司、喬泰公司、隆光公司均否認被告癸○ ○、庚○○、戊○○、丙○○、乙○○有違反政府採購法第 87條第4 項之犯行。被告癸○○、庚○○及森榮公司辯稱: 森榮公司參與第2 、3 次的投標,是公司真的打算自己承作 「貴陽一次配電變電所土建細部設計與施工統包工程」,並 沒有圍標的打算;被告乙○○及隆光公司辯稱:伊並沒有參 加圍標,而卷附監聽錄音也完全沒有錄到伊有跟其他被告有 對話;被告戊○○及杉鴻公司辯稱:杉鴻公司參加投標,是 公司打算自己承作「貴陽一次配電變電所土建細部設計與施 工統包工程」,不是要圍標;被告丙○○辯稱:伊與其他被 告並沒有要圍標的協議各等語。經查:
⒈被告癸○○、戊○○、丙○○、乙○○依次係森榮公司、杉 鴻公司、喬泰公司、隆光公司之負責人;被告庚○○為森榮 公司總經理助理。本件「貴陽一次配電變電所土建細部設計
與施工統包工程」自95年1 月起至95年6 月間止,共招標6 次,其中第1 次因投標廠商僅被告杉鴻公司及案外人維昌營 造有限公司2 家,未達3 家而告流標。第2 次標於95年1 月 25日上網公告,投標時間至95年2 月9 日中午12時止,開標 日期為95年2 月10日上午9 時,此次計有被告森榮公司、喬 泰公司、隆光公司及案外人興石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參與投標 ,其中被告隆光公司投標價格為1 億9,000 萬元為最低價, 經優先減價3 次後,因仍超過底價,而告流標。第3 次標則 於95年2 月20日上網公告,投標期限至95年3 月6 日下午2 時止,開標日期為95年3 月7 日上午9 時,此次計有被告森 榮公司、杉鴻公司、喬泰公司、隆光公司及案外人維昌營造 有限公司等廠商參加投標,被告喬泰公司投標價格為1 億7, 571 萬元為最低,然經優先減價暨2 次比減價後,價格為1 億7,490 萬元,仍超過底價,嗣經臺電公司於95年3 月10日 宣布廢標。又此次被告森榮公司及杉鴻公司之投標金額皆為 1 億8 ,160萬元。再「貴陽一次配電變電所土建細部設計與 施工統包工程」最後係由被告隆光公司於第6 次投標時得標 等情,為前揭各被告所不否認(見本院卷第202 至203 頁) ,復有被告森榮公司、喬泰公司、杉鴻公司、隆光公司之公 司基本資料查詢(見聲搜卷第56、69、74、77頁),及「貴 陽一次配電變電所土建細部設計與施工統包工程」(第1 次 招標)95年1 月17日工程開標/議價/決標/流標/廢標紀 錄表影本;第2 次招標「公開招標公告」、95年2 月10日工 程開標/議價/決標/流標/廢標紀錄表影本、無法決標公 告;第3 次招標「公開招標公告」、95年3 月7 日暨95年3 月10日工程開標/議價/決標/流標/廢標紀錄表影本、無 法決標公告;第6 次招標95年6 月22日工程開標/議價/決 標/流標/廢標紀錄表暨決標公告影本,暨中文公開招標公 告資料等件,在卷足資佐證(外放),是此部分之事實,足 堪認定。
⒉依下列卷附通訊監察譯文顯示(見原審卷第258 至263 頁、 本院卷㈡第87頁):
⑴被告癸○○(代號B)於95年2 月7 日17時50分08秒,以其 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被告庚○○(代號A )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話內容如下: A:喂
B:喔,你先走來旁邊
A:喂?
B:嗯,怎樣?
A:嗯,怎樣?
B:啊有說怎樣嗎?
A:有啊
B:說怎樣?
A:就…要怎麼講,減「一」下來啊
B:減「一」是多少啊?
A:原本是「三」嘛
B:嗯
A:啊剩變「二」啊,因為多一用啊
B:啊他…臺北可有?
A:就方式跟上次一樣啊,啊就「一」啊…就多… B:什麼「一」啊?
A:原本「二」乘「三」嘛
B:嗯…
A:現在變成「三」乘「二」
B:「三」乘「二」…
A:嗯…
B:你說怎樣我聽不太懂?
A:原本二…二家嘛,乘三嘛,那現在三家變乘二嘛 B:這樣喔
A:嗯,啊就一樣就像…一樣「封兩約」
B:啊另外那個…那個是誰啊?…臺北的?
A:沒有啦,認識的,一起的,我們這邊幾個固定的 B:那臺北沒有喔?
A:臺北那個說不要理他啦,一樣封…一樣封弄… B:嗯…好…
A:啊他…他要現場若有…有…現場跟他喬,沒有,就各人再第 二用…
B:好啊,好啊,你說這樣子我大概知道
A:喔…
B:喔,這樣,啊你要走了嗎?
A:還沒還沒
B:這樣喔…
A:嗯
B:好啊…
A:喔,好…
B:…好…
⑵被告癸○○(代號B)於95年2 月7 日19時05分20秒,以其 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被告庚○○(代號A )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話內容如下: A:喂
B:啊你還在那邊吃東西喔?
A:沒啦,走了啦
B:嗯,啊也是一樣那個…嘎…「余仔」講的是怎樣? A:是啊,對啊
B:這樣喔…
A:嗯
B:啊現在換人做,那如果臺北那個再來不就都沒了? A:啊就一樣弄兩用啊
B:那他這次要找誰啊?姓洪的?
A:對啊,就固定的啊
B:喔,就固定「六」就對了啦
A:對啊
B:沒喔…
A:就二乘以三,三乘以二這樣啊
B:這樣喔,好啦…你覺得怎麼樣啊,一哥
A:我要回去了啊,我剛剛出來啊,要先回去了 B:這樣喔
⑶被告丙○○(代號B)於95年2 月8 日17時16分50秒,以其 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被告庚○○(代號A )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話內容如下: A:喂,喂,喂…
B:喂…
A:耶,大仔
B:嗯,「ㄐ一ㄣˋ」桑(即陳先生)喔
A:你是有空沒有啊
B:喔,抱歉啊
A:…昨天找你一天,啊你也沒有要回,今天早上打手機也 不會通
B:喔,這你的電話是嗎?
A:是啦,吼,你…
(下略)
B:啊這個情形現在是怎樣?
A:現在情形是…你…他現在就是說,我們…我們原本兩個 對不對?
B:他已經有去了解了喔?
A:有啦,他有去了解啦,你現在先聽我說啦喔 B:嗯…
A:他昨天…他昨天等等不到你,昨天他有大概說一下啦, 喔…
B:嗯嗯…
A:就是說原本是不是你和我?
B:嗯…
A:啊他現在算加「洪仔」下去嘛
B:戊○○嗎?
A:嗯,這樣是不是變三,啊就是總共沒變,啊就原本除二 變除三嘛
B:嗯嗯…
A:他說這樣啦,看你的意思怎樣啦
B:沒啊,現在是…啊那個…另外那間…那間… A:另外那個…那個「少年仔」那邊,他…那他的事情,他 要去處理
B:若是少年仔…另外一…不是啦,另外那家啦…(後面好 像還有一句,但模糊不清楚)
A:我就那個 (前面一小句模糊不清楚)… 那個他是說他 …就…因為他是把…昨天在那邊,他是說他判斷不會 啦,但是若有,他要自己去…那天他要自己去處理啦 ,啊我們一樣…等他若處理不好,我們一樣另外一用啦 ,就沒輸贏就對了啦,就是…就是一樣用兩用就對了, 第一用就是…就是喬了之後有順,第二用就是喬不順, 就是沒輸贏就自己用這樣啦
B:我跟你講啦,你…我晚一點回去,你…我…我…我在 這裡回去,回去後喔,我們…我們兩個…你來我公司 啦,我們兩個來「話」(談)一下啦
A:啊你現在…沒,他現在…他現在就是卡在…卡在你這邊 你知道嗎
B:卡在我這邊,哪有什麼能夠卡
A:他現在…因為…他之前算跟你講的,啊原本二變至三 個下去估啊
B:嗯…
A:啊怕…怕你不要啊
B:嗯…
A:你聽的懂我的意思沒?
B:你就不會跟他說,叫他對我好一點,這樣就… A:哈哈哈,吼,他這樣…跟我…每次一到就跟我說,我 說啊你到底有找到人沒啦?他說,吼啊,都不要給我 接電話…哈哈哈…啊我就說打通了啊
B:啊我跟你講啦,昨天我實在,我不是不要接他的電話 啦,啊你說你要跟人家講,你在…你在那邊在那跟人 家說事情之後喔,啊…啊說等一下馬上要給我電話, 我等你一個半鐘頭
A:他說他打你沒接耶
B:沒有啦…一個半鐘頭啦,一個半小時之後我也不屑給 你接了嘛…
A:不是,你…我跟你講為什麼,因為昨天喔,昨天我有 …有工…從興達港趕回來,他們都在這邊等我,呵呵 呵…,他兩點多…他兩點多打給我…啊我五點半超過 才到,啊他們一個多鐘頭都在等我,因為我人在裡面 沒有辦法啊
B:嗯…我…我再說給你聽啦,這個沒那麼簡單啦,明天 喔還是會破啦,你聽的懂我的意思沒
A:我知道啦,我現在的意思是說喔,是不是說,不管有 成事沒成事啦喔,第一點若成事,他要照那天說的這 樣啦
B:對啊…
A:啊就是…就是說…就差在說除二變除三這樣嘛,看你 有接受沒有?啊第二用就是說,若萬一不成事,我們 一樣各人各人走嘛,這樣,因為我昨天有跟他說這樣 啦,就是說不要緊,除…原本除二變除三啊,那就算 了,啊問題是你如果不成事,你當天沒辦法解決,一 樣時間到,我們各人走各人的,就之前說的就不算了 B:那都他占贏了啊,啊我們是伴一不伴二耶
A:啊現在就是你一句話,看你要…要不要,因為現在是 …因為他們是OK了啦,就跟那個跟他說好,啊現在就 是,那個少年仔那邊…那邊那他…他處理,就那天那 個情形,他自己處理嘛
B:嗯…
A:嗯,啊就若…若講的就是和第一次一樣做法啊,只是 差在…差在除二、除三這樣啦
B:我跟你講啦,你等一下喔…
A:嗯…
B:你跟你們「楊仔」在一起喔?
A:沒有耶,我和他們在這邊坐啦
B:你跟我講沒有,他知道我打電話給你嗎?
A:他知道啊
B:喔…你就跟他講說你就對他好一點,對他好一點嘛, 啊這個就…對不對…我…我是想說明天不會成事啦 A:我現在叫他跟你「會」一下啦
B:不要不要…我不要跟他在那邊再有的沒有的,伴一不 伴二,都他要占贏的,都他…
A:不然這樣好不好,你…你說你現在…你認為怎麼樣比
較好?你一句話
B:我看不要了啦,不要在那邊那個…對啦,不然就隨人 …隨…隨人處理…處理事情啦,不要再講那些了… A:這樣是不是…
B:再說就會變成沒意思去了
A:沒有,這樣不要緊,要怎樣其實…我…我…老大你聽 我講一句話啦喔
B:嗯嗯…
A:要怎樣都不要緊啦,問題是,是不是你跟他講說要, 你就跟他說不要,不要讓他在這邊在等你,真的是說 …我們三個人昨晚在這邊等你一個多鐘頭…
B:喔幹…我那時…
A:啊他們是事實在等我,所以沒打給你,因為我已經趕 …從裡面趕出來,我一點多…我開一個多鐘頭嘛,所 以那段一個多鐘頭就是在等我,因為他們差不多四點 打給我,我來到這邊已經要五…六點了啊,四點…五 點半再多了嘛,他們在等我啦,嗯
B:不要緊啦,照他說的那樣也不要緊就對了
A:嗯
B:不要緊,我們不是在看那個有的沒有的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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