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民事),上字,98年度,182號
TNHV,98,上,182,2010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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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上字第182號
上 訴 人 金銘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士哲 律師
被 上訴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
,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明發
                   法 官 李素靖
                   法 官 陳珍如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全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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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銘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