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上字第182號
上 訴 人 金銘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士哲 律師
被 上訴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
,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明發
法 官 李素靖
法 官 陳珍如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全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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