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民事),上更(一)字,97年度,32號
TNHV,97,上更(一),32,201003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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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上更㈠字第32號
上 訴 人 許韶云即保誠企業行
訴訟代理人 林德昇律師
      謝耿銘律師
被上訴人  丙○○
      甲○○
      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俊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九十
四年度重訴字第八三號)提起上訴,判決後由最高法院發回更審
,已於九十九年三月二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
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99年4月22日下午4時30分
在本院第二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光 秀
                  法 官 曾 平 杉
                  法 官 李 文 賢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 清 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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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