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上 訴 人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上列2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王錦昌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不服臺灣臺
中地方法院95年度選訴字第1號中華民國95年7月13日第一審判決
(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選偵字第29、41、
67號),提起上訴,經判決後,由最高法院第3次發回更審,本
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甲○○、乙○○部分,均撤銷。
甲○○、乙○○均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以:被告甲○○為現任臺中縣神岡鄉公所秘書,係 第15屆臺中縣神岡鄉鄉長登記第1號之候選人,為求能夠順 利當選,基於投票行賄之概括犯意,先於民國(下同)94年10 月初某日下午2時餘許,與有投票行賄概括犯意聯絡之該鄉 公所專員乙○○,共同前往該鄉○○村○○路635號之劉金 福住處,向有投票權之劉金福賄選。2人進屋後,即由乙○ ○將攜帶之「杉林溪評級頭等獎茶葉禮盒」1盒(1盒2罐,每 罐約半斤,共價值約新臺幣(下同)1,300元)交付予劉金福 ,甲○○則在旁請劉金福於選舉期間多多支持、幫忙拉票, 劉金福則基於投票受賄之犯意,予以應允而收受之。甲○○ 、乙○○2人復於翌日上午9時餘許,由劉金福帶領下,共同 前往該鄉○○村○○路285號有投票權之游偉雄住處,由乙 ○○將所攜帶之上開茶葉禮盒1盒交予游偉雄,甲○○則在 一旁請求游偉雄於選舉期間多多支持、拉票、於選舉時投其 1票,游偉雄亦基於投票受賄之犯意,予以應允而收受之。 未幾,適該鄉有投票權之林豐億進入游偉雄住處,甲○○乃 承前開犯意,指示有犯意聯絡之乙○○,再至車上取來上開 茶葉禮盒1盒交予林豐億,甲○○則在一旁請求林豐億於選 舉期間多多支持、拉票、於選舉時投其1票,林豐億亦基於 投票受賄之犯意,予以應允而收受之(劉金福、游偉雄、林 豐億3人均另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甲○○又基於上開犯意, 於同年10月25日20時餘許,攜帶1盒價值約450元之水果禮盒 ,前往該鄉○○村○○路83號之張清傳(業經原審判處有期
徒刑2月、緩刑2年確定)住處,向具有投票權之張清傳賄選 ,請其於94年12月3日投票時予以支持。張清傳即以投票受 賄之犯意,予以默許而收受之。嗣經檢察署核發監聽票後, 指揮法務部調查局臺中縣調查站、臺中縣警察局刑警隊、臺 中縣警察局豐原分局,分別於同年10月28日、11月30日搜索 ,暨劉金福、林豐億2人同年11月23日自首,並表示願意接 受裁判而查獲。並扣得上開茶葉1批(其中林豐億有茶葉禮盒 包裝袋、外盒各1個及未開封之茶葉2罐扣案,劉金福有已開 封之茶葉1罐扣案,游偉雄則有茶葉禮盒包裝袋、外盒各1個 及已開封之茶葉1罐扣案)。因認被告2人均涉違反94年11月 30日修正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0之1第1項之投票行賄罪 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 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認定犯罪事 實所憑之證據,無論係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 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 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 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法院即應為無罪之判決(最高 法院76年臺上字第4986號判例參照)。再按刑事訴訟法第16 1條已於91年2月8日修正公布,其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 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 ,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 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 ,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 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亦 有最高法院92年臺上字第128號判例可循。三、本件公訴意旨指訴被告甲○○、乙○○2人涉有上開罪嫌, 無非以:被告甲○○、乙○○2人致贈茶葉禮盒一情,業據 證人劉金福、游偉雄、林豐億等人到庭結證明確,核與出售 上開茶葉之張崇帆、張志全父子證述之情節相符。另證人張 翠玲係證人張崇帆之女,與被告甲○○關係匪淺,在此次選 舉中大力支持被告甲○○,有其於調查、偵查筆錄可證,所 所為證言自難採信。次查,同案被告張清傳自承:與被告甲 ○○並無特別交情,除此次外,被告甲○○並不曾探望過伊 等語;被告甲○○亦自承上開水果禮盒係其於競選活動後, 身穿有「神岡鄉長候選人」、「甲○○」等字樣之競選背心 ,至被告張清傳住處,與張清傳屬不同派系等語。又上開拜 訪日期,距94年12月3日選舉投票日僅1月有餘,可證被告甲 ○○確實係以賄選之犯意而致贈該水果禮盒,被告張清傳亦
係以投票受賄之犯意而收受之。此外,復有上開茶葉禮盒包 裝袋及外盒各2個、已開封之茶葉2罐、未開封之茶葉2罐等 扣案可資佐證,並有該等茶葉樣品照片2張、調查人員跟拍 之被告張清傳收受水果禮盒照片多張等附卷可稽,又有相關 被告甲○○致贈茶葉、水果禮盒之監聽錄音帶及譯文各1份 在卷可參。
四、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陳述,除顯有不可信 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定有 明文。本案下述之證人於檢察官偵查中所為之陳述,均經具 結擔保渠等證言之憑信性,渠等未曾提及檢察官在偵查時有 不法取供之情形,反對該項供述具有證據能力之辯護人,亦 未釋明上開供述有何顯不可信之情況,依上開說明,渠等於 偵查中經具結之證言均具有證據能力。
五、訊據上訴人即被告甲○○、乙○○2人(下稱被告)固坦承 有於94年12月3日選舉前,至劉金福及游偉雄家中,惟均堅 詞否認有前開賄選犯行,被告甲○○辯稱:伊係於94年中秋 節前與乙○○一同前往劉金福家與游偉雄家,當時只是詢問 劉金福、游偉雄選情以作為是否參選之參考,並無交付茶葉 禮盒,惟伊於94年10月初並未至劉金福或游偉雄家,亦無交 付扣案之系爭茶葉禮盒予劉金福、游偉雄、林豐億等人等語 ;被告乙○○辯稱:伊雖有係與甲○○一同前往,但日期並 未確定,亦絕無交付扣案之系爭茶葉禮盒予劉金福、游偉雄 、林豐億等人等語。另被告甲○○對於94年10月25日至張清 傳家中,交付水果禮盒1盒予張清傳等情,則坦白承認,然 亦堅決否認有何賄選犯行,辯稱:當天伊買水果禮盒是要到 張清傳家中探病,並未向其買票等語。經查:
(一)公訴人所舉之相關被告甲○○致贈茶葉禮盒之監聽錄音帶及 譯文各1份部分,經核其內容為94年10月3日張翠玲與陳啟宏 間之對話,並未談及有何被告甲○○致贈系爭茶葉禮盒之事 (見94年選偵字第29號第20頁)。是公訴人此部分之舉證與 本案並無任何關連,合先敘明。
(二)就94年12月3日舉行之臺中縣神岡鄉第15屆鄉長選舉,計有 被告甲○○及劉八郎、林和明、藍言輝等4人一同登記為鄉 長候選人,候選人競選活動期間為94年11月23日至同年12月 2日止,投票日期為94年12月3日,最後由被告甲○○以11, 969票當選為臺中縣神岡鄉第15屆鄉長等情,有臺中縣選舉 委員會95年5月26日中縣選四字第0951001025號函暨所附之 臺中縣選舉委員公告、臺灣省第15屆鄉鎮市長選舉候選人登 記冊㈠、臺中縣選舉委員會公告等資料在卷可按(原審卷第 202-209頁),是此部分之事實亦堪認定。
(三)證人陳世宏於本院前審證稱:「(你跟劉金福很熟識嗎?) 很熟識,他是台中縣後備憲兵荷松協會神岡鄉分會主任,我 擔任財務幹事,我是他左右手。」、「(去年3合1選舉時, 你知道劉金福、游偉雄、林豐億等3人是支持什麼人嗎?) 劉金福支持劉八郎,他是劉金福的叔叔,其他兩人支持誰我 不清楚。」、「(他在什麼情形下跟你提到關於選舉的事情 ?)選舉前,劉金福在慶生完後,打電話給我,說要到我的 飲料倉庫,我是經營菸酒、泡麵、飲料的批發。他說要找黃 江平,因為選舉的關係,需要確認他支持的對象,想瞭解黃 江平在甲○○競選總部擔任何種職務,有無決定權,以便決 定要支持劉八郎或甲○○。」、「(談到哪些事情?)我主 動問他這4個人,哪個人較適合?他說都不合格,我問為什 麼,他說甲○○把都市計畫都劃在他家附近,劉八郎是我自 己的親叔叔,他來拜訪3次,甲○○來拜訪1次,1次怎能跟3 次相比,他也說這種選舉都要提前(錢)來講,他說的『提 前(錢)』究竟是哪個前(錢),我不清楚,事後我問他什 麼意思,他說要在中秋節之前就已經拜訪過。」、「(他有 無跟你談到對甲○○不利的事情?)他說如果不跟他配合, 就算甲○○當選,他也要把他拉下來,如果劉八郎當選,而 沒有照原來條件的話,也要把他拉下來,因他手中都有他們 不法的證據,對於其他2人則沒有說。」等語(見本院前審 95年度選上訴字第2076號第94至96頁);證人陳造庭於本院 前審證稱:「(劉金福、游偉雄、林豐億3人對鄉長選舉支 持誰?)我有到他們的競選總部,看過劉金福去劉八郎競選 總部。」、「(到底他們3位支持誰?)他們應該是支持劉 八郎。」、「(你知道他們3人在選舉中有要對甲○○不利 的情形?)不利的事沒有,但是要支持誰,是有講過。」等 語(同上卷第97-98頁);證人何錦鋒於本院前審證稱:「 (在94年10月23(應係29之誤)日劉八郎競選總部成立時有造 勢,事情經過如何?)有劉金福與游偉雄參加,連我在內共 有86人。」、(是誰召集的?)游偉雄跟劉金福。」、「( 經過情形如何?)造勢那個早上,在豐洲國小,人數到了以 後,就到會場去。」、「(你知道游偉雄、劉金福對於候選 人劉八郎扮演什麼角色?)是劉八郎的大樁腳。」、「(你 有談到劉金福、游偉雄是劉八郎的大樁腳,你是如何判斷的 ?)游偉雄不曾去我們工廠,造勢那天我有看到他,平常都 是劉金福到我們工廠去,都是談劉八郎的事情,所以我認為 他是大樁腳,很多事情都是劉金福在幫忙,劉金福是上一任 神岡鄉後備憲兵中心主任。」、「(游偉雄部分你沒有說清 楚,為什麼他也是大樁腳?)因為我們主任有時候會談他們
常常聯繫,所謂他們是指劉金福跟游偉雄,他們談什麼事我 並不知道。」等語(同上卷第148-150頁);且證人劉金福 於原審95年5月18日審理時亦證稱:「(你有無幫你叔叔助 選?)有。」、「(是否負責為後備憲兵協會成員之一?) 是的。」、「(有無在94年10月29日劉八郎競選總部成立時 召集80多人在豐洲國小集合,然後帶到劉八郎競選總部造勢 ?)有的。」、「(有無在94年11月晚上專程至何錦鋒的工 廠那裏去要求何錦鋒支持劉八郎?並且當場打電話叫劉八郎 過來拜票?)我有去,也有打電話叫我叔叔劉八郎過來,但 時間不記得了。」、「(你是否在很多公開場合尤其是後備 憲兵協會聚會等場幫你叔叔劉八郎拉票?)有的,印象中有 幾次。」、「(甲○○拜訪你時候,你是否知道劉八郎要參 選?)我知道。」、「(去年3合1人選舉的時候你支持何人 參選鄉長?)後來我支持我叔叔劉八郎。」等語(原審卷第 117、118、120頁)。依以上證人之證言可知:證人劉金福 與被告甲○○之對手劉八郎關係匪淺並為主力樁腳且與證人 游偉雄均為94年10月29日上午劉八郎競選總部成立時造勢之 召集人,證人游偉雄與劉八郎亦屬關係匪淺。
(四)公訴人認被告等有行賄劉金福、游偉雄及林豐億部分,其所 依憑之主要證據為台中縣神岡鄉第15屆鄉長選舉之選舉人即 證人劉金福、游偉雄、林豐億等3人不利於被告等之指證。 然,證人劉金福、林豐億2人係於94年11月23日下午一同至 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自首,且證人劉金福、林豐億並各攜上 開系爭1罐已開封茶葉及未開封茶葉2罐(連同茶葉禮盒包裝 袋及外盒)至檢察署扣案及拍照等情,有該日訊問筆錄及上 開系爭茶葉禮盒包裝袋及外盒各1個、已開封之茶葉1罐、未 開封之茶葉2罐等扣案可資佐證,並有該等茶葉樣品照片2張 可稽(見94年度選偵字第41號第7-10頁);而證人游偉雄則 係調查員持檢察官所開具之票傳,指定游偉雄於94年11月30 日至台中縣調查站接受訊問,並要證人游偉雄攜上開茶葉禮 盒至調查站接受檢察官訊問等情,亦有該日訊問筆錄及上開 茶葉禮盒包裝袋及外盒各1個、已開封之茶葉1罐等扣案可資 佐證,並有該等茶葉樣品照片4張可稽(同上偵卷第23、27- 28頁)合先敘明。又其等3人該日(即94年11月23日及30日) 於檢察官偵查時之證述分別為,證人劉金福證稱:「(今天 何事到署?)是來自首,於94年10月5日或6日前某日下午2 點多,黃江平帶甲○○及公所的孫專員(即乙○○)來找我 ,拜託我在這次選舉幫忙,就拿了杉林溪評級頭等獎茶葉禮 盒1盒給我。」、「(你是否與甲○○去林豐億住處?)有 ,是我帶甲○○去的,大約是甲○○去我那裏的隔天或隔2
天。」、「(為何帶甲○○去?)因為甲○○之前已經拜託 我了,我想說帶甲○○去找游偉雄一起幫忙,然後我與甲○ ○、孫專員一起去拜訪游先生。」、「(林豐億當時在場? )是,他是比較晚到,當天我們先到,他(指林豐億)剛好 進來,差一點點時間而已,當時已經把杉林溪評級頭等獎茶 葉禮盒1盒交給游先生,林豐億進來,甲○○才再叫孫專員 去車上拿1盒過來給林豐億,乙○○拿進來後,放在桌子旁 地上,是孫專員交給林豐億的,甲○○在沒有交茶葉禮盒之 前都是先講些客套話,茶葉禮盒交完後,甲○○再一次跟林 豐億、我及游先生3人講這次選舉多幫忙、多拉票,隨後再 聊一些話,印象中甲○○前後在該處大約停留一個多小時等 語(同上偵卷第8-9頁);證人林豐億證稱:「(今天何事 到署?)我來自首,因為於94年10月初早上9點多,我在朋 友游先生家中坐,甲○○來找游先生,拜託游先生在選舉期 間挺他、支持他、投他一票,幫忙拉票,同時交1盒杉林溪 評級頭等獎的茶葉給游先生,當時我正好在該處坐,他就叫 孫先生(即乙○○)再去車子拿1盒來給我,庭呈杉林溪評級 頭等獎茶葉禮盒1盒,孫先生拿進來後,甲○○指示他把茶 葉交給我,並說他要選鄉長,拜託我支持他,也請我幫他拉 票」等語(見同上偵卷第7頁);證人游偉雄證稱:「(甲 ○○是否在94年10月初早上9點多,送杉林溪頭等奬茶葉禮 盒?)是在早上9點多,但日期不記得了。」、「(杉林溪 頭等奬茶葉禮盒是甲○○交給你或是孫專員?)他們一起進 來,杉林溪頭等奬茶葉禮盒是由孫專員拿著,進來就放在桌 上,口說拜託、拜託。」、「(甲○○交給你後,還沒有離 去前,是否林豐億到達進來?)是。」、「(林豐億說,當 時甲○○有叫乙○○專員再去車上拿一盒給林豐億是否有此 事?)是」等語(同上偵卷第24頁)。且證人劉金福、游偉 雄其後於95年5月18日原審審理時亦為大致相同之證述(見該 日審判筆錄),然證人林豐億於原審該日審理時先證以:伊 是游偉雄是鄰居,比較晚到,王、孫二人先到,伊剛好去遇 到的,當時並沒有看到王或孫有送茶葉給游偉雄等語(原審 卷第128頁),後經質疑偵查中證稱其係先到游偉雄家後, 後又改稱應係偵查中所言實在等語(原審卷128-130頁)。 茲據此再分析如下:(1)公訴人所指之94年10月5日或6日前 某日下午2點多該次,證人黃江平於94年11月30日偵查中即 證稱:並不知道有送茶葉給劉金福之事,且前去拜託劉金福 之日期好像是在選舉登記之前,應該不是在10月底或11月初 ,印象好像是在中秋節之前等語(同上偵卷第30-31頁), 被告甲○○於94年11月30日台中縣調查站即供稱:該茶葉禮
盒伊沒有看過,也沒有送過該茶葉禮盒給鄉民等語(同上偵 卷第18頁反面)、於同日檢察官覆訊時亦供稱:並未拿該茶 葉禮盒給證人劉金福、游偉雄、林豐憶等人(同偵卷第15、 16頁),被告乙○○同日台中縣調查站則供稱:伊與甲○○ 有到劉金福家去拜訪沒有錯,時間日期已記不清楚,而且並 沒有致送茶葉禮盒;也沒有致贈茶葉禮盒給游偉雄、林豐憶 等人,若有去拜訪的話,應該只有發文宣而已,並且整個行 程伊都是在陪同而己,拜訪的人伊都不認識等語(同上偵卷 第42頁),則此部分除證人劉金福之證述外,並無其他補強 之證據,至於證人劉金福所提出之扣案上開系爭1罐已開封 茶葉,係其自行提出,且公訴人所舉之證人張崇帆、張志全 於法務部調查局臺中縣調查站(下稱臺中縣調查站)調查中 所為關於扣案之茶葉禮盒係由張志全交予張翠玲之證述,業 經本院排除證據能力(詳後述),且張翠玲於同日檢察官訊 問時稱以:扣案之系爭茶葉禮盒絕對不是其向其弟弟張志全 買的,因為我們(家)是茶農,我家也有包裝,所以照片中 的茶葉百分之2百不是我家的,可以叫張志全過來再指認等 語(同上偵卷第12、13頁),更無從證明該系爭茶葉禮盒之 來源係由張志全交予張翠玲,況證人劉金福與甲○○之對手 劉八郎關係匪淺並為主力樁腳,已如前述,衡諸一般經驗法 則,被告等自無帶行賄之禮授敵以柄之理。且縱使被告等想 要挖取劉金福,亦當戒慎恐懼不致輕率送禮,更何況價值僅 新台幣1300元之茶葉?甚且證人劉金福自己於原審證稱:被 告甲○○僅拜訪1次等語,而證人黃江平、陳世宏亦證稱:甲 ○○於選舉登記前拜訪過劉金福等語,均如上述,則該次是 否為94年10月初,亦有可疑?是證人劉金福上開單一之證述 是否可信不無可疑?(2)公訴人所指之被告2人復於翌日上午 9時餘許,由劉金福帶領下至游偉雄家中該次,依證人劉金 福所述,劉金福等人較林豐億早到游偉雄家中,然依證人林 豐億所述,於劉金福等人至游偉雄家時,其當時已坐在該處 ,2人所述明顯有所不同;又對於係何日至游偉雄家中,證 人游偉雄於偵審中均稱不記得,證人林豐憶則稱10月初,證 人劉金福則稱約10月5或6日之隔天或隔2天,其等3人對於至 游偉雄住處之日期亦有不符。以證人劉金福、林豐億係於94 年10月23日即向檢察官自首,實難認在如此短之時間內即對 上開事項有如此差異之證述,況證人劉金福、林豐億2人住 處並非比鄰而居,何以同時攜帶上開茶葉向檢察官自首?又 證人劉金福、游偉雄係支持劉八郎並為其樁腳,證人林豐億 與游偉雄鄰居,並經常至游偉雄家泡茶往來密切(原審卷第 129頁),衡諸一般經驗法則,被告等實無帶行賄之禮授敵
以柄之理。至於證人林豐憶、游偉雄所提出之扣案上開系爭 茶葉禮盒,係其等自行提出,包裝與證人劉金福完全相同, 來源同屬不明(參上述及詳後述),再者,證人郭寬福即行 政院農委會茶農改良場員工於本院證稱:扣案之系爭茶業從 外觀包裝上並無負責人之地址、電話,不知道是屬於哪一個 單位生產,杉林溪高冷茶評鑑展售會(其上所印製)伊沒聽 過,亦沒有接觸過此單位等語(見本院99年3月2日審判筆錄 ),又扣案之系爭茶葉禮盒外包裝封籤並非竹山鎮農會所封 籤,且該茶葉禮盒之封籤僅為印製好之貼紙,並無防偽雷射 標籤,並非比賽評級之茶葉,此亦據原審當庭勘驗無誤(見 原審卷第261頁),顯然該茶葉禮盒取得並不困難,並有故 為規避而未明示負責人地址、電話,以免追查之嫌,則以提 出該系爭茶葉禮盒扣案,動機自有可疑之處。又,依卷附之 蒐證相片及監聽譯文所示檢調單位於94年9月20日起94年10 月3日之間,被告甲○○即已被監聽、跟監(見94年度選偵 字第29號第7-20頁),依公訴人所指,若被告甲○○有送茶 葉禮盒,該茶葉禮盒又係來自張翠玲向張志全、張志成處所 購得(實際上無證據顯示該茶葉係自該處購得,此部分詳後 述),苟被告甲○○意在以此賄選則選購之量應非少數,何 以94年11月30日台中縣調查員持台中地方法院所開具之搜索 票對被告甲○○及張翠玲、張崇帆、張志成、張志全、黃江 平及其他相關人搜索,計30餘人次(見94年聲搜字第47號全 卷),竟未搜得關於上開扣案之外裝盒或相關茶葉,反而證 人劉金福、林豐億、游偉雄3人自行提出,顯與常情有違。 是以,證人劉金福、游偉雄及林豐憶所為證述,仍非無瑕疵 。
(五)按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 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 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定有明文。又該條所謂「具有較可信 之特別情況」,係指證人於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 審判中不符,而其先前之陳述,從客觀上之環境或條件等情 況加以觀察,有足以取代審判中交互詰問之可信性保證者而 言。證人所為之先前陳述,相較於審判中之陳述,是否具有 更可信之特別情況,應依其陳述時外部之客觀情況判斷;而 所謂「顯有不可信」、「相對特別可信性」、「絕對特別可 信性」,係指陳述是否出於供述者之真意、有無違法取供情 事之信用性而言,故應就偵查或調查筆錄製作之原因、過程 及其功能等加以觀察其信用性,據以判斷該傳聞證據是否有 顯不可信或有特別可信之情況而例外具有證據能力,並非對
其陳述內容之證明力如何加以論斷,二者層次不同,不容混 淆(最高法院94年度臺上字第629號判決參照)。本件雖證 人張志全於警詢(即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印製有杉林溪字 樣之茶葉罐及印有頭等獎之包裝禮盒、手提袋,係張翠玲分 別於94年5月、7月、9月及11月向我們購買,並要求我們要 包裝漂亮、精緻、高貴,故渠等就到鹿谷鄉市區購買如扣案 茶葉禮盒照片所示之所有包裝材料,返回住處自行包裝完成 ,有一部分經張翠玲親自取貨運回豐原住處,另一部分以張 志成為寄件人,分別以宅急便、新竹貨運、大榮貨運等託運 方式送至張翠玲臺中縣豐原住處等語;證人張崇帆於警詢證 稱:所提示照片之特殊包裝茶葉禮盒,是張翠玲向伊長子張 志全及次子張志成購買的,購買時間、價格及運送方式伊不 清楚,伊長子張志全及次子張志成所說的與事實相符等語。 然證人張崇帆、張志全於原審均證稱:該調查筆錄為調查局 人員所自行製作,並非渠等之原意等語,證人張崇帆另證稱 :伊家並沒有杉林溪的茶葉禮盒,扣案的茶葉不是伊家的茶 ,罐子也不是伊家的,張翠玲有無向張志全買茶葉,伊不知 道等語(見原審卷第155、160頁),證人張志全另證稱:伊 家沒有杉林溪的茶,也沒有杉林溪茶的包裝禮盒,也沒有賣 給張翠玲等語。則上開證人於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 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之證述自有不符,且為證明犯罪事實 存否所必要,本院自應判斷該警詢之證述是否具有較可信之 特別情況,茲分述如下:查,當時詢問製作調查筆錄之證人 張錦明於原審審理時證稱:製作筆錄過程是採一問一答方式 等語(原審卷第170頁)、證人朱慶培(負責繕打筆錄)則證稱 :其所繕打之筆錄是聽到他們的回答才打上去的等語(原審 卷第171頁)。並均證稱:並未拿扣案禮盒給他們看,而是拿 照片給他們看等語(原審卷第168、171頁),然本院勘驗上 開證人張崇帆、張志全2人調查站筆錄之錄音光碟結果:(一 )證人張崇帆部分:上開警詢之證稱乃係調查員唸給張崇帆 聽後,而由張志成代替張崇帆答稱:看過了,對對等語,整 理而成之筆錄內容,但據以形成上開筆錄內容之採一問一答 之筆錄,其問答內容全然與上開經整理後之筆錄,並無關連 ,其間僅有一段稍有關係者為:「張志成:30斤是自己吃的 。調查員甲:30斤是給張翠玲的就對了,那是不是這個?( 敲敲盒子的聲音)?調查員甲:你回去又偷喝酒,拜拜給神 明的還沒喝完,跟神明一起搶。是不是這個?張志成:是。 調查員甲:50斤嘛,對嗎?幾斤?另外,再,這30斤是包括 在那個。張志成:沒有。調查員甲:沒有啦。另外載50台斤 ...調查員乙:30啦,沒關係啦,等一下再改。如前述所
提示啦,包裝,茶葉禮盒。調查員甲:這樣就好了,他要自 己吃還是送人不管,現在就是有候選人跟你女兒買茶葉送人 就是賄選,知道嗎?我們生意人這樣也有事情。..」;( 二)證人張志全部分:上開警詢之證述乃調查員甲指示乙製 作而成的,但據以形成由調查員甲指示乙製作而成筆錄之關 於調查員採一問一答之問與答中則為:「調查員甲:這批是 什麼時候開始買的?張志全:5月一批,7月一批。一年四季 都有。調查員甲:這批是5月的嗎?張志全:照理說是4月出 的,7月、9月、11月都有出茶;調查員甲:這批茶是7月的 ?問你弟弟看看?張志成:當作7月的好了;調查員甲:這 批是什麼時候開始買的?張志全:5月一批,7月一批。一年 四季都有。調查員甲:這批是5月的嗎?張志全:照理說是4 月出的,7月、9月、11月都有出茶。調查員甲:那次的數量 多少?張志成:每年拿好幾百斤。調查員甲:大約說一下。 張志成:保守的還是多的。調查員甲:中的。張志成:每年 都拿4、5百斤,每年都有。調查員甲:這次的多少?張志成 :60、70斤;調查員甲:這大約是7月的時候張翠玲向你們 購買,還向你們說要包裝漂亮一點,對嗎?因為成本要一百 多元,所以你們就來市集專門在賣包裝禮盒的來包裝,由你 們兄弟二人一起進行包裝,包裝好後,張翠玲認可後,有的 她拿回去,有的用宅急便寄給她,寄去豐原,對不對?張志 全:嗯;調查員甲:這大約是7月的時候張翠玲向你們購買 ,還向你們說要包裝漂亮一點,對嗎?因為成本要一百多元 ,所以你們就來市集專門在賣包裝禮盒的來包裝,由你們兄 弟二人一起進行包裝,包裝好後,張翠玲認可後,有的她拿 回去,有的用宅急便寄給她,寄去豐原,對不對?張志全: 嗯;張志成:每年都拿四五百斤,每年都有。調查員甲:這 次的多少張志成:60、70斤。..」非唯被詢問人與在上簽 名者有不同之情,亦與上開調查員甲指示乙製作而成的筆錄 內容並不相同,且其間並穿插閒聊、中斷等製作不嚴謹之情 ,有本院勘驗筆錄在卷可稽(詳見本院卷98-107頁),是就 上開調查筆錄之製作及證人等陳述之真義觀察,顯無具有較 可信之特別情況,而足以取代審判中交互詰問之可信性保證 。是證人張崇帆、張志全上開警詢即臺中縣調查站所為之證 述即無證據能力可言,應排除其證據能力。則證人劉金福、 林豐憶、游偉雄所提出之扣案上開茶葉,自屬來源不明。(六)公訴人指述被告甲○○行賄張清傳部分:固然依上開證據, 雖可認被告甲○○確有於94年10月25日至張清傳家中交付水 果禮盒1盒,惟證人張清傳於檢察官偵查中即供稱:被告甲 ○○剛來時有講到鄉長有4人參選,競爭很激烈,「之後就
未再提到政治」,被告甲○○來拜訪伊時,伊跟被告甲○○ 說沒有參與選舉事務,請他將水果禮盒收回去等語,其於本 院前審亦證稱:「(94年10月25日你受傷,被告甲○○有去 探望你?)有。」、「(他有談到選舉的事情嗎?)沒有。 」、「(他有說要支持什麼人嗎?)沒有說到」等語,並未 提及被告甲○○有意向其賄選,且其亦無意收受該水果禮盒 ,則檢察官認其2人已達成交付、收受賄賂之對立意思,尚 有違誤。至於被告甲○○如何得悉張清傳受傷一事,其與張 清傳2人所述不一致,及張清傳與被告甲○○彼此並無特殊 交往關係,亦不足為認定被告甲○○即係有意向張清傳賄選 ,何況被告甲○○與張清傳亦彼此認識,見面並會打招呼, 則其於知悉張清傳受傷而持水果禮盒前往慰問,亦屬人情之 常,自不得謂於選舉前,均不得從事任何合乎情理之舉動, 自不得以此推論被告即係以水果禮盒向張清傳賄選。六、綜上所述,被告2人辯稱其等並無交付扣案之系爭茶葉禮盒 予劉金福、游偉雄、林豐億等人及被告甲○○於94年10月25 日至張清傳家中,交付水果禮盒1盒予張清傳係探病,並非 向其買票等語,並非無據。依現有事證尚無法使本院形成被 告有上開犯行之有罪心證。原審判決疏未詳予勾稽各項事證 ,遽為被告有罪之諭知,自有未當。檢察官上訴意旨指摘原 判決量刑過輕,為無理由,被告等上訴指摘原判決認定事實 有誤,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此部分撤銷改判,以 被告等犯罪不能證明,均諭知無罪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增 瑜
法 官 廖 柏 基
法 官 吳 進 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呂 安 茹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