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上字,99年度,36號
TPHV,99,重上,36,2010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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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上字第36號
上 訴 人 太欣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張靜律師
被上 訴人 美商微晶片科技公司
      Microchi.
      Incorpora.
法定代理人 史蒂文.尚積
       (STEVE S.
訴訟代理人 聶瑞瑩律師
      田仁杰律師
      黃麗蓉律師
      馬靜如律師
複代 理人 李彥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聲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按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規定,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 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 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此規定所謂「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 立為據」,係指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件訴訟先決 問題者而言,若他訴訟與本訴訟均以同一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先決問題,而受理各該訴訟之法院就此先決問題均可自為裁判 者,難謂本訴訟係「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自 無依上開規定,停止其訴訟程序之理。
本件上訴人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規定,聲請本院裁定於 本院95(上訴人於上訴理由狀誤載為98)年度智上易字第19號 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損害賠償民事事件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 程序。惟查,本事件訴訟標的法律關係為不當得利及回復原狀 請求權,本院95年度智上易字第19號事件之訴訟標的法律關係 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兩造於各該事件之主要爭執事項 均為上訴人主張之PIC16C56微程式著作權是否存在,換言之, 本事件與本院95年度智上易字第19號事件均以同一法律關係( 上開著作權)是否存在為先決問題,而非本事件以本院95年度 智上易字第19號事件之訴訟標的法律關係是否存在為先決問題 ,且本院得就上開先決問題自為裁判,無須受本院95年度智上 易字第19號事件裁判結果之拘束,揆之前揭說明,上訴人主張 前開停止本事件訴訟程序之原因,與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



規定尚有未合,其聲請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自屬不應准許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劍男
法 官 彭昭芬
法 官 翁昭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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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太欣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商微晶片科技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