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上字,98年度,66號
TPHV,98,重上,66,201003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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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上字第66號
上 訴 人 宏胤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潘銘祥律師
複代理人  張孟茹律師
被上訴人  東亞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呂偉誠律師
複代理人  李宗輝律師
被上訴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乙○○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2月15日所為之判
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末關於「審判長法官王聖惠、法官謝碧莉、法官呂淑玲」之記載,應更正為「審判長法官王聖惠、法官邱瑞祥、法官呂淑玲」。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聖惠
法 官 邱瑞祥
法 官 呂淑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詹麗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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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東亞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胤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