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保險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保險上更(一)字,96年度,12號
TPHV,96,保險上更(一),12,201003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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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保險上更㈠字第12號
上 訴 人 越南協孚電力有限公司
      即HIEP PHU.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張冀明律師
      顧念妮律師
被上訴人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黃建隆律師
複 代理人 黃貞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3年11月29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保險字第17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
99年3 月 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之訴及該部分假執行之聲請暨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之裁判均廢棄。
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美金柒佰零叁萬柒仟玖佰肆拾元柒角柒分及自民國90年6 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0% 計算之利息。其餘上訴駁回。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由上訴人負擔四分之三,餘由被上訴人負擔。
本判決第二項所命之給付,於上訴人以新台幣柒仟捌佰貳拾捌萬伍仟叁佰陸拾壹元為被上訴人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上訴人如以新台幣貳億叁仟肆佰捌拾伍萬陸仟零捌拾叁元為上訴人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法律行為發生債之關係者,其成立要件及效力,依當事人 意思定其應適用之法律。當事人意思不明時,同國籍者依其 本國法,國籍不同者依行為地法,行為地不同者以發要約通 知地為行為地,如相對人於承諾時不知其發要約通知地者, 以要約人之住所地視為行為地,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6 條 定有明文。查:
㈠本件上訴人係未經我國認許之外國法人,依據兩造就上訴人 所有位於越南國之協孚電廠(HiepPhuocPower Plant)、輸 電線(Transmission Lines)及新順發電站(Tan Thuan Power Station )(下稱協孚電廠等)所簽訂之保險契約, 請求被上訴人給付保險金,具涉外因素,為一涉外事件,應 有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之適用,合先敘明。
㈡兩造訂立保險契約發生債之關係,未約定應適用之法律,此



據兩造證述明確(見本院卷第336 頁反面);上訴人係越南 國法人,被上訴人為依我國法律設立之公司;本件保險契約 依保單所示,應係在被上訴人設於台北市○○路59號之營業 所訂立(見原審卷㈠第9-13頁),依前揭說明,應以行為地 法即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被上訴人雖抗辯本件無從確定 訂約地點,應以要約之越南國法為本件準據法云云,惟未舉 證以實其說,不足採信。
二、上訴人之聲明如下:
㈠上訴人起訴請求: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美金(下同)27,9 43,553.64 元之本息(見原審卷㈠第5 頁反面)。 ㈡原審判決駁回上訴人之訴,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聲明: 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27,943,553.64 元之本息(見本院前 審卷㈠第19頁)。
㈢嗣於96年7月11日減縮聲明: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26,700, 308.25元之本息(見本院卷㈠第22頁)。貳、實體方面
一、上訴人起訴主張:兩造就伊所有之協孚電廠等投保財產損失 或損害全險(Industrial All Risks Insurance Policy ) 、營業中斷損失險,投保金額合計414,954,470 元,保險期 間自西元(下同)1999年8 月11日越南時間凌晨零時1 分起 至2000年8 月11日同一時間止,並已付清保費。伊於1999年 12月17日發現協孚電廠之凝結水水質硬度增高,嗣於2000年 1 月20日將發電機停機檢查後,發現編號第1 、2 、3 號發 電機之冷凝器銅管及汽輪機潤滑油系統之水冷卻器(下稱潤 滑油冷卻器)遭砂石磨損,產生洩漏現象;鍋爐系統亦遭鹽 水嚴重污染等情,經會同被上訴人以及系爭保單中雙方同意 由被上訴人指定之Loss Adjuster GAB Robins(下稱GAB 公 司)進行各項調查,其原因為帥臘河中意外出現大量砂石磨 損所致,本件保險事故業已發生,爰依保險契約及保險法第 29條第1 項前段、第34條第1 、2 項規定,請求被上訴人給 付美金27,943,553.64 元之本息。二、被上訴人則以:上訴人就其主張系爭銅管破漏等現象係肇因 於帥臘河中意外出現大量砂粒所致之保險事故發生,應負舉 證責任;本件銅管破漏係河水沖、腐蝕作用所造成之自然損 耗,屬本件保險契約之除外不保事項;上訴人提出之相關單 據不能證明其主張之損害等語,資為抗辯。
三、原審對於上訴人之請求,判決:上訴人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 均駁回。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 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26,700,308.25 元及自90年6 月18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0%計算之利息。㈢願供擔保,請



准宣告假執行。被上訴人則聲明:㈠上訴駁回。㈡如受不利 判決,願供擔保免為假執行。(原審駁回被上訴人其餘之訴 部分已告確定)
四、按保險係保險人對於被保險人因「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之事 故」所致損害負保險給付責任之制度。其所謂不可預料或不 可抗力之事故,係指從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角度以觀,凡天 災、地變或第三人之行為所致之損害均屬之,基於保險契約 所承保之危險,在本質上所具有偶然之不可預料性,被保險 人請求保險理賠,固應就其損害係遭不可預料之意外事故所 致之事實負舉證責任。惟依保險人承保危險之範圍不同,可 區分為「列舉保險」(specified-risk insurance policies)及「概括保險」(all-risk insurance policies)二種,所謂列舉保險乃保險契約明白列舉保險人 所承保之危險事故,即保險人僅就保單所列舉之特定危險事 故負責;所謂概括保險者乃保險契約約定保險人承保之範圍 涵蓋發生各種損失之所有危險事故,除保單所列舉之不保事 項外,保險人均應負責,二者之別在於列舉保險,保險人只 須就契約所列舉之危險事故負責,如財產損失非因保單所列 舉之危險事故所致,保險人即無庸負責理賠,故被保險人自 須就保險標的所受之損害,係肇因於保單所列舉之危險負舉 證證明之責;至於概括保險,因保險人係就所有不可預料之 意外事故所造成之財產毀損均需負責理賠,除非有約定除外 不保事項,故被保險人僅需證明有損害發生,以及損害是在 保險有效期間內不確定之因素所引起(無須證明係因特定之 危險事故所造成),即屬已盡舉證之責,保險人如欲免除理 賠責任,自需舉證證明損害係因除外不保事項所致,方可免 責。查:
㈠上訴人主張:伊於1999年間,就伊所有之協孚電廠等投保財 產損失全險、為期18個月又營業中斷損失險,投保金額合計 美金414,954,470 元,保險期間自1999年8 月11日越南時間 凌晨零時1 分起至2000年8 月11日同一時間止,並已付清保 費之事實,業據提出英文保單(下稱系爭保單)及中譯本可 憑(見原審卷㈡第132- 133頁、本院前審卷㈡第207-反面) ,被上訴人對此亦不爭執,自堪信為真實。系爭保單之約定 如下:
⒈保單中文名稱雖載為「商業火災保險單」,但英文名稱則 載為「Industrial All Risks Insurance Policy 」(見 原審卷㈠第9 頁)。
⒉保險類型:實質滅失或毀損全險,包括機械損害及營運中 斷(Type:All Risk of Physical Loss or Damage



Policy including Machinery Breakdown and Business Interruption. ,見原審卷㈡第133 頁、本院前審卷㈠第 207 頁反面)。
⒊第一章實質滅失或毀損之賠償責任:倘第一章所列之保險 標的物於承保處所,因發生不可預料意外事故所致之實質 滅失、毀壞或損害(本章中統稱為「毀損」,「受損」含 意相當),除約定不保事項外,本公司(即被上訴人)將 依照本保單條款規定,包括本公司之賠償限額,按適用之 補償基礎賠償被保險人。(SECTION 1- MATERIAL LOSS ORDAMAGE「IDEMNITY」:In the event of any accidental physical loss destruction or damage (hereinafter in Sections 1 refered as "Damage" with "Damaged" having a corresponding meaning) not otherwise excluded happening at the Situation to the Property insued described in Section 1 the Insurer(s) will subject to the provisions of this Policy including the limitation on the Insurer(s) liability, indemnify the Insured inaccordance with the applicable Basis of Settlement. ,見原審卷㈡第 136 頁、本院前審卷㈠第209 頁反面)
⒋第二章營業中斷損失之賠償責任:若位於承保處所中且用 於營業之建築物或其他標的物或其他被保險人所使用之標 的物因任何原因或事件而發生非本約所不承保之意外實質 滅失、毀壞或損害,而直接導致被保險人之營業中斷時, 本公司應依本約(包括賠償限額之規定)就被保險人因營 業中斷而依所應適用之理賠基礎計算之損失負賠償責任。 (SECTION 2-BUSINESS INTERRUPTION 「THE INDEMNITY 」In the event of any building or any property or any part thereof used by the Insured at the Premises for the purpose of the Business suffering accidental physical loss,destruction or damage by any cause or event not hereinafter excluded (loss ,destruction or damage so caused being hereinafter termed "Damaged")and the Business carried on by the Insured being in consequence thereof interrupted or interfered with, the Insurers liability, pay to the Insured the mount of loss resulting from such interruption or interference in accordance with the applicable Basis of Settlement. ,見原審卷㈡第149 頁、本院前審卷㈠第



216 頁)。
⒌保險標的除外事項:珠寶等標的物不在本保險契約承保範 圍內;不保事項:戰爭…耗損…逐漸變質與磨損、緩慢進 展之變形或扭曲、擦傷或括傷…等(見原審卷㈡第157-16 0 頁)。
⒍綜合上述,再參以被上訴人亦認本件係屬實質滅失或毀損 之財產損失險全險,足認本件保險屬概括保險,依上開說 明,上訴人僅須就保險標的協孚電廠有損害發生,以及損 害是在保險有效期間內因不確定之因素所引起,即屬已盡 舉證之責;被上訴人如欲免除理賠責任,自需舉證證明損 害係因除外不保事項所致,方可免責賠償責任。 ㈡上訴人主張:伊於1999年12月17日發現協孚電廠之凝結水水 質硬度有增高現象,經越南國家電力調度中心於2000年1 月 20日同意,將編號第1 號發電機由國家電網解列停機,檢查 冷凝器,發現編號第1 、2 、3 號發電機之潤滑油冷卻器遭 受砂石磨損,產生洩漏現象後,立即通知被上訴人之事實, 為被上訴人所不爭,堪認本件事故係發生於本件1999年8 月 11日越南時間凌晨零時1 分起至2000年8 月11日同一時間之 有效期間內。
㈢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指定GAB 公司及伊派員進行各項事故 發生原因之調查,經GAB 公司委託Dr. Neubert 於2000年7 月26日作成之報告,已認本件銅管損壞肇因於意外出現於帥 臘河中之大量砂石之磨損,系爭保險事故業已發生,被上訴 人應依系爭保險契約,賠償伊所受之損害等語;被上訴人則 以:帥臘河長久以來污染嚴重,有越南國家科學科技資訊和 資料中心之調查結果、聯合國2001年環境計畫報告及聯合國 2001年南亞洲環境現況報告等專業研究報告可稽,系爭銅管 上有明顯之河水沖蝕、腐蝕痕跡,有Dr.Neubert、工研院等 報告可證;銅管內之沉積物內均含腐蝕性物質,有MPT報告 可按,Dr Neubert於其2000年7月26日所出具之第1份報告亦 謂:「沉積物(淤泥)的化學成份主要由泥土顆粒與一些有 機物組成,且氯(2.5%)及硫化物(0.44%)的含量很高 」(按,硫化物即係具腐蝕性之物質);第4號潤滑油冷卻 器於90年7月亦發生河水沖蝕、腐蝕之情形,然當時並無任 何大量沙石之出現,是系爭銅管係受帥臘河水一般「沖蝕- 腐蝕」作用之自然耗損而破漏云云資置辯。查: ⒈本件事故發生之原因,經兩造先後送請不同單位之鑑定結 果如下:
⑴GAB 公司2000年3 月4 日第1 次報告:「事故原因:我 們就此事故原因的調查正持續進行。在此階段我們的調



查尚要特別考量被保險人僅有有限的資料,且自己的調 查亦在進行中,我們唯一能告知的是第1 、2 、3 號冷 凝器已因滲漏顯示遭到不同程度的損壞。總而言之,此 事故乃肇因於增加的磨耗,其乃因汲取自附近河水的砂 粒含量增高所致…(Cause :Our inquiries into the subject of cause continue.At this stage of our investigations ,andespecially bearing in mind the limited information available from the Insured as their own enquiries continue, we can advise that it is known that the condenser Units 1, 2, 3 have sustained different degrees of damage manifesting itself as leakage. It is surmised, that this was due to oncreased abrasion /wear, which resulted from increased sand particle content of raw water taken in from the adjancet river. ),有該報告及中譯文可憑(見 本院前審卷㈤第23頁反面、29頁反面)。
⑵GAB 公司2000年6 月21日第2 次報告僅記載現場取樣, 另要求上訴人提供帥臘河之水文資料以便了解其水文( 見本院前審卷㈤第39、41頁反面)。
⑶GAB 公司委請之專家Dr. Neubert 於2000年7 月26日提 出編號20084-1 號鑑定報告:「…銅管的之損壞是因冷 卻水系統中發生了某些異常現象-即嚴重磨蝕歸因於大 量砂粒所造成的(…, that failure of the tubes is based in some abnormal occurrences in the cooling water system, heavy abrasion due to high amount of sad.),有該鑑定報告及中譯文節本可憑( 見原審卷㈢第18頁、本院前審卷㈡第235 頁反面、259 頁反面)。
Dr. Neubert 於2000年9 月20日提出編號20084-2 號鑑 定報告:「總結所有在管子調查所得的結果和發現,我 們可以下結論:管內在過去發生了磨蝕攻擊,磨蝕攻擊 只在短時間內產生作用,如幾個星期,…本次的調查結 果也確認了前次報告00000-00的結果(Summarising all results and fingings on the tubes investigated we have to conclude, that there has been an abrasive attack within the pipe in the past.
Abrasive attack only could be effective for a short time, some weeks, …The results of this



investigations also confirm the results of our prelimi report 00000-00.),有該鑑定報告及中譯文 可憑(見原審卷㈤第43頁、本院前審卷㈡第261 頁反面 、267 頁反面)。
⑸GAB 公司2000年11月10日第3 次報告:「事故原因:依 據現有的資料,我們將調查集中在如下兩出險原因的一 項:⑴經由高流速的沖蝕⑵突然的砂磨。…若同時將 Neubert 博士教授及澳洲NDT Service 作出的結論列入 考量,佐以量測的流速數據或相關事證,顯示根本沒有 " 高流速" 現象。因此,經歸納銷去法,可能可以合理 的歸納此災損原因,應歸責為" 砂磨" 。同時,我們將 等被上訴人提供" 帥臘河水質評估報告" 與Hertaeg 先 生的最終報告,來做出受損原因結論(Based on the present available information, weshall limit our investigation to one of the twofollowing causations:-⑴Erosion through high velocity ⑵ Sudden sand abrasion. …When also taking the conclusion made by Prof. Dr.Neubert and Australi an NDT Services into consideration, and based on the measured velocity data or related actual findings,there appears to have no sign of "highvelocity" phenomena. Thus through inductivereasoning, it may be reasonable to induce thatthe loss causation should be rest to "sandabrasion". In the meantime, we would further wait for the "Report on the assessment of existing water quality at Soai Rap River" from the Insured and Mr. Hertaeg's final report in order to conclude the loss causation.),有該 報告及中譯文節本可憑(見本院前審卷㈤第49頁反面 -50 頁、57頁反面-58 頁)。
⑹GAB 公司2000年4 月20日第4 次報告表示事故原因尚未 確定,另等待上訴人提供帥臘河之水文資料以完成最終 報告(見本院前審卷㈤第60頁反面- 61頁、63頁反面 -64 頁)。
Dr. Neubert 於2001年11月15日提出編號21270-1 號鑑 定報告:「總結三根管子的結果以及發現,我們必須說 ,被調查的管子的損害是因為冷卻水中的固體砂粒攻擊 所致。管子材料的脫落之所以發生完全是因為流動介值 (水-砂混合物)的機械作用所造成,並沒有化學反應



發生。如同之前報告20084 所言,我們未能觀察到腐蝕 對於管壁厚度有如災難般喪失,有顯著的影響或貢獻。 …冷凝管的損壞是因冷卻水系統發生了某種異常現象, 大量的砂粒造成的嚴重磨蝕。…冷油管的損失也是因為 磨蝕,見DN報告20084 。2001年在現場對第2 號冷油器 管子端頭所做的光學檢視可以確認這項陳述(
Summarising all results and findings on the three tubes we have to state, that failure of the tubes investigated was induced by the attack of sand particles in the cooling water. Removal of the tube material occurred entirely due to the mechanical effect of the flowing medium (water-sand mixture) without chemical reaction taking place. A significant influence or contribution of corrosion to the catastrophic loss in wall thickness, as mentioned earlier in the report 20084, could not be observed.… Failure of the condenser tubes is based in some abnormal occurrences in the cooling water system, heavy abrasion due to high amount of sand. …Failure of the oil cooler's tubing also was induced by abrasion, see DN - report20084. The findings during the optical inspection of the second oil cooler on-site2001 on the tube's ends confirm this statement.),有該鑑定報告及中 譯文節本可憑(見原審卷㈤第51-52 頁、本院前審卷㈡ 第269 頁反面-270頁、295 頁反面-296頁)。 ⑻PB公司於2002年1 月11日提出報告,係記載協孚電廠與 冷卻水之資訊、電廠操作歷史、故障事件、操作範圍與 操作程序、詳細之管子冷卻水流速測試及相關計算,且 該等資料亦為MPT 公司所引用,PB公司同意MPT 公司所 提出編號11277.02號報告之結論(…this report provides the relevant plant and cooling water information, plant operating history, failure incidents, operating regime and operating procedures, and details of tube cooling water (CW) flow velocity tests, with associated calculations. …The above information was utilised by MPT in its investigations. Full details of the MPT investigations and



conclusions are contained in its Report No.11277.02, "Investigation into the Failure ofCondensers and Oil Coolers at Hiep Phuoc PowerStation". The MPT conclusions are supported byPB Power. ),有該報告及中譯文可憑(見本院前審 卷㈢第200-202 頁、224-226 頁)。 ⑼Dr. Neubert 於2002年2 月25日提出編號00000-00號報 告,對MPT 公司於2002年1 月9 日所提出編號11277.02 號報告評論以:「該報告的評論『管子損壞最可能的原 因是鋁黃銅管不適用於溫暖的硫化物污染河水』有許多 可疑之處。…專家並不想重述他記載於他的兩份損壞報 告中的發現,從他的觀點而言,這份報告並未釋出可使 人信服的事實(The comment of the report leaves a lot of doubt on the statement that the "most probable cause of failure is that aluminium brass was inadequate for service in warm sulphide-polluted river- water".…The expert does not want to repeat his findings, documented in his two failure reports, as from his point of view no convicing facts have been worked out in this report.)」,有該報告及中譯文可憑(見本院前 審卷㈡第297 頁反面、302 頁反面)。
Dr. Neubert 於2002年4 月15日提出編號00000-00號鑑 定報告:「總結調查的結果,我們可以下結論表示,管 子的損壞是因為冷卻水中的高載砂量導致嚴重的固體撞 擊沖蝕。腐蝕對於洩漏的影響並未完全排除。但是在樣 本中,腐蝕的部分對於洩漏的形成其影響似乎是較小的 (Summarising the results of the investigations, it was concluded that the tubes failed due to heavy solid impingement erosion by heavy sand loading in the cooling water. A contribution of corrosion to the occurrence of leaks was not toally excluded.But the part of corrosion to the formation ofleaks in the samples seems to be of minorinfluence. ),有該鑑定報告及中譯文可憑(見 本院前審卷㈡第306 、309 頁)。
⑾PPT 公司2002年4 月26日提出編號11277.05號報告:「 …考慮所有相關資訊,可認定協孚電廠冷凝器銅管與潤 滑油冷卻器銅管的破漏主要是因正常操作下的沖蝕-腐 蝕作用所致。硫化物污染是最可能的主要因素,但正常



的含沙量(加上低酸鹼值和高溫)也會增加損害過程( …Taking into account all the available information, it is concluded that the failures of both the conden sertubes and the oil cooler tubes were causedprimarily by erosion corrosion occurring in thenormal operating conditions at HPP. Sulphidepollution was probably the most significantfactor, but the normal level of sand loading(together with the relatively low pH and hightemperature) would also have contributed to thedamage process.),有該報告及中譯文可憑(見本 院前審卷㈢第54、132 頁)。
Dr. Neubert 於2002年5 月27日提出編號00000-00號鑑 定報告,與其於2002年4 月15日提出編號00000-00號鑑 定報告結論相同,有該報告及中譯文可憑(見原審卷㈢ 第90頁、本院前審卷㈡第311 、315 頁)。 ⒀臺灣工業技術研究院工業材料所(下稱工研院)於2002 年9 月5 日提出測試報告:「⒈從成分分析與金相分析 的結果來看,此二管的材質應無問題。…⒊結論:從不 管是內壁為土黃色之銅管或是內壁為黑色之銅管均普遍 呈現出凹陷波浪狀的特徵及管壁內沈積的泥沙來看,受 到含泥沙之水所造成之嚴重沖蝕作用應是銅管破損的主 因」,有該報告可憑(見本院前審卷㈣第11頁)。 ⒁GAB 公司於2002年9 月27日提出最終報告:「事故原因 :第1 號、2 號、3 號冷凝器之銅管遭受沖蝕-腐蝕( Cause :Erosion-corrosion to condenser tubes of Units 1, 2 &3 )」,有該報告及中譯文可憑(見本院 前審卷㈤第65頁反面、80頁反面)。
⒉上訴人主張:本件銅管損壞肇因於意外出現於帥臘河中之 大量砂石之磨損,系爭保險事故業已發生等語,核與被上 訴人委託GAB 公司所出具前述之第1 份、第3 份報告及 GAB 公司委請專家Dr.Neubert所出具前述之6 件報告,均 認銅管破漏係因帥臘河水突含大量砂石之磨損所致相符, 應可信為真實。
⒊被上訴人抗辯:GAB 出具第1 份報告時,因機組尚未停機 供勘,出具第2 份報告時專家尚未開始調查,出具第3 份 報告時尚未判定事故原因,其「出險原因」(cause) 所載 者,乃上訴人所告知之原因,故該三份報告均不得作為 GAB 之調查結論;PB公司、MPT 公司於2001年10月16至25 日再赴電廠,依第1 號機組1999年11月3 日凝結水硬度記



錄即檢測出增高現象,顯示第1 號機冷凝器銅管有破漏, 上訴人並於1999年11月13日堵管338 根,而此一現象是發 生在上訴人主張於1999年12月大量砂石出現之前,故銅管 發生破漏應有其他原因,顯非大量砂石磨損所致;其原因 乃為環境因素之自然損耗,Dr.Neubert自陳系爭銅管第一 次破漏時間為1999年11月2 、3 日,且認為「因大量砂石 持續發生2-3 個月,致使銅管保護膜無法重新形成,而生 磨蝕及腐蝕之結果」,並定義大量砂石為「高於200ppm」 之砂石,但依據「電廠冷卻水水質檢測紀錄」,於1999年 11 月2、3 日前2 、3 個月即1999年8 、9 月左右,帥臘 河水懸浮固體數約在39-59ppm,無法支持其推論,其鑑定 報告與理論相矛盾,不足採信云云。但:
⑴2001年10月16-25日MPT公司、PB公司、GAB公司及Dr. Neubert 再度赴現場查勘時,所取得「冷凝水水質硬度 資料」、「機廠檢查及修理紀錄、停機紀錄」之新資料 ,事實上於2000年1 月24、25日朱堅騰第一次赴現場查 勘時即已加以調查,並已發現第1 、2 號機冷凝器有不 同程度之滲漏,且上訴人亦於200 年12月22日、20 01 年1 月10日再次提供予GAB 公司,此部分難認係發現新 資料,茲敘述如下:
①GAB 公司接受委託調查後,委派朱堅騰於2000年1 月 24、25日在事故發生後之第一時間內與被上訴人之代 表吳新容赴電廠查勘現況,於調查後之2000年3 月4 日即出具GAB 第一份公證報告,朱堅騰在該第一份公 證報告中載明「…於2000年1 月24、25日前往越南胡 志明市受損標的物所在地…與協孚電廠執行長曾繁植 討論整個事故之發生經過…經我們的調查,其中有關 上訴人於1999年11、12月及2000年1 月之供電及冷凝 水硬度監控紀錄,發現第1 、2 號冷凝器遭受不同程 度之損壞及滲漏,第3 號機組在查勘時正運轉中…」 ,就事故原因記載「…在此階段我們的調查尚要特別 考量上訴人僅有有限的資料…我們唯一能告知的是第 1 、2 、3 號冷凝器已因滲漏顯示遭不同程度的損壞 。總而言之,此事故乃肇因於增加的磨耗,其乃因汲 取自附近河水的砂粒含量增高所致」等語,並援用第 1 、2 號機組冷凝水硬度自1999年12月1 日至2000年 1 月20日之紀錄作為該報告之附件,有GAB 公司出具 之第1 份報告及附件資料(見本院卷㈤第28、29頁、 32 頁 背面)可證,足認朱堅騰早在2000年1 月24、 25日至電廠時,業已調查1999年11、12月及2000年1



月之機組冷凝水水質硬度資料甚明。
朱堅騰於2000年3 月25-27 日第二度赴電廠查勘,利 用電廠停機之時機,就第2 號機組之冷凝器銅管取樣 準備送鑑定,故朱堅騰於2000年6 月21日所出具之 GAB 第2 份公證報告內容,僅記載現場取樣,另則要 求上訴人提供帥臘河之水文資料以便了解水文,有第 2 份報告可憑(見本院卷㈤第40頁)。
③嗣後GAB 公司另委請專家Dr.Neubert,系爭保險之再 保險公司則委請SKM 公司之Mr.Hertage協同調查,經 於2000年6 月22日再赴電廠查勘,Dr.Neubert於2000 年7 月26日提出編號20084-1 號鑑定報告,結論為「 銅管之損壞是因冷卻水系統中發生了某些異常現象即 嚴重磨蝕歸因於大量砂粒所造成」(見本院卷㈡第 258-265 頁);Dr.Neubert就第2 機組冷凝器中之不 銹鋼管,於2000年9 月20日提出編號20084-2 號鑑定 報告,結論為「管內在過去發生了磨蝕攻擊,磨蝕攻 擊只在短時間內產生作用,如幾個星期內…本次調查 結果也確認前次報告20084-1 的結果」(見本院卷㈡ 第267 頁)。
朱堅騰於2000年11月10日出具第3 份報告,載明「事 故原因:依據現有資料,我們調查集中在如下二出險 原因的一項⑴經由高流速的沖蝕⑵突然的砂磨…經歸 納銷去法,可能可以合理的歸納此災損原因,應歸責 於沙磨。同時我們將等被保險人提供帥臘河水質評估 報告與Mr.Hertage的最終報告,來作出受損原因結論 」(見本院卷㈡第128 、129 頁),雖未將受損原因 明白寫出,但依據朱堅騰在該份報告內,已載明Mr. Hertage 無法提出正式報告之理由,再參以朱堅騰在 原審證稱「我在第二次複驗查勘時,被保險人有等我 到了以後,才把冷凝器的人孔蓋打開讓我看第一手的 損害狀況,有看到鋁黃銅管端嚴重的磨蝕,端板也因 為噴砂的現象有很亮的表面…看完我取樣的樣品後, 綜合被保險人陳述的事故經過,我知道案件無法保留 事故現場的完整,所以管端變為重要的證據,我認為 管端的表面如果是沖蝕還是腐蝕、磨蝕,可以經由專 業的金屬專家經鑑定之後由證據來說話…我寫了一份 出險通告及三份公證報告…我採用歸納削去法,歸納 有幾種出險可能性,再將不可能的削去,剩下來的就 是唯一的可能性…因為有其他人提及流速過高、有人 提及沙磨,我用實測及對比計算方法以後,確認流速



並未過高,所以剩下的唯一可能性就是突然砂磨」等 語(見原審卷㈡第278-280 頁),說明其已將高流速 之因素排除,認定銅管損壞之唯一可能因素為突然砂 磨,此與Dr.Neubert之鑑定報告結論相同。至於其報 告中所提到要等上訴人提供帥臘河水質評估報告與 Mr.Hertage的最終報告之原因乃係因為報告裡面就有 要求上訴人提出相關水文資料,出具正式報告希望文 件後附的報告是經正式簽名的報告,SKM 公司雖未提 出最終報告,但不影響其結論等情,亦經朱堅騰陳明 在卷(見原審卷㈡第280 、281 頁),故參照朱堅騰 之證言,GAB 公司出具之第3 份報告已將事故原因定 位於突然砂磨。
朱堅騰於2000年6 月9 日發函向上訴人索取最近4 年 內有關河水情況、如懸浮固體、矽物質、水流、雨水 量等環境報告、帥臘河水文資料;2000年12月8 日再 度發函上訴人索取有關河水水質情況之環境報告、電 廠水質資料、帥臘河水之水質資料等物時,表明有關 懸浮固體資料,已收到1999年5 月中至89年5 月底的 資料,尚需2000年5 月29日以後及1999年5 月17日以 前之類似資料,有上開二份函文影本可憑(見本院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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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越南協孚電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