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自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民上字,99年度,4號
TPHM,99,附民上,4,201003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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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9年度附民上字第4號
上 訴 人 甲○○
      丁○○
      乙○○
      丙○○
被上訴人  戊○○
      己○○
上列被上訴人,因民國99年度附民上字第4 號妨害自由案件,上
訴人於原審法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原審法院以被上訴人2 人被
訴妨害自由之刑事經諭知無罪為由,而於98年12月4 日將原告之
訴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併予駁回。上訴人對該
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惟原審法院之刑事判決業經
本院撤銷改判被上訴人部分有罪。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陳博志
                 法 官 陳德民
                 法 官 劉興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詩涵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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