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簡字第一一二五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蕭明哲
右列被告因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
偵字第一四五二六、一六七四二、一六七四三、一六七四四號),本院認為不宜以簡
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九十年度易字第一七四0號),經本院訊問後,被
告自白犯罪,改依簡易程序判決如左:
主 文
甲○○違反製造化粧品含有醫療藥品者,應提出載有原料名稱、成分、色素名稱及製造要旨之申請書,連同標籤、仿單、樣品、包裝、容器及化驗報告書,並繳納證書費、查驗費,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查驗,經核准並發給許可證後,始得製造之規定,科罰金新台幣拾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玖佰元即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扣案之「雅蓮柔皙乳液(美白乳液)」壹瓶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甲○○係設於臺北縣新店市○○路五三八巷十號四樓之乙○○○實業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豐銀公司,豐銀公司被訴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部分業經臺灣台北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一日以九十年度公訴蒞庭字第八九一 二號、九十一年度撤聲字第二四號撤回起訴)之負責人,明知製造化粧品含有醫 療藥品者,應提出載有原料名稱、成分、色素名稱及製造要旨之申請書,連同標 籤、仿單、樣品、包裝、容器及化驗報告書,並繳納證書費、查驗費,申請中央 衛生主管機關查驗,經核准並發給許可證後,始得製造之規定,且其於八十七年 四月十七日所製造之「雅蓮柔皙乳液(美白乳液)」,含有Octyl met hoxycinnamate(3.2%)及Titanium dioxid e(2.2%)等防曬劑成分業經行政院衛生署於八十七年三月二日以衛署藥字 第八七0一0四五七號公告列為化粧品含有醫療藥品之基準項目之一,竟未依規 定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查驗及發給許可證,即逕行製造,並於包裝盒及仿單上 宣稱具有「能使皮膚更加透明、光滑如絲、並可隔離陽光、空氣等環境污染」之 效能,嗣於九十年五月十七日經高雄市政府衛生局派員於高雄市新興區○○○路 一六一巷五九號「恬媞琳美材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為恬妮琳美材行) 抽檢而查獲,並扣得「雅蓮柔皙乳液(美白乳液)」一瓶。二、有下列證據足以證明右揭犯罪事實:
(一)被告於本院訊問時之自白。(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七日訊問筆錄) (二)臺北縣政府衛生局九十年七月二日調查紀錄表。 (三)行政院衛生署藥物食品檢驗局九十年六月十四日藥檢壹字第九00八三六 三號檢驗成績書。
(四)高雄市政府衛生局九十年五月十七日化粧品檢查現場紀錄表。 (五)臺北縣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經濟部公司執照、經濟部工廠登記證。 (六)行政院衛生署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衛署藥字第0九000七七四七三號
函、九十一年二月四日衛署藥字第0九一000四三八二號函。 (七)扣案之「雅蓮柔皙乳液(美白乳液)」一瓶。三、按製造化粧品含有醫療藥品者,應提出載有原料名稱、成分、色素名稱及製造要 旨之申請書,連同標籤、仿單、樣品、包裝、容器及化驗報告書,並繳納證書費 、查驗費,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查驗,經核准並發給許可證後始得製造,化粧 品衛生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定有明文,豐銀公司違反上開規定製造標示具有 「能使皮膚更加透明、光滑如絲、並可隔離陽光、空氣等環境污染」之效能、並 含有Octyl methoxycinnamate(3.2%)及Tita nium dioxide(2.2%)等公告為醫療項目之防曬劑成分之化妝 品,而被告甲○○係豐銀公司之負責人,自應依同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論處, 爰審酌被告於查獲後,即停止銷售並將舊有產品回收,且已依規定就新產品提出 申請,有行政院衛生署藥物食品檢驗局藥檢壹字第九0一八六四四、九0一八六 四五、九0一八六四六、九0一八九五四九0一八八七四號函在卷足憑,犯後坦 承一切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標準。末 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刑案紀錄簡 覆表乙件在卷可稽,經此偵審程序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對其 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緩刑二年,以啟自新。至扣案之「 雅蓮柔皙乳液(美白乳液)」一瓶,併依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項 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四、公訴意旨另認:被告甲○○基於概括犯意,未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即行政院衛生 署查驗及核准發給許可證,連續擅自製造含有Magnesium ascor byl phosphate(1.4%或0.98%)、Titanium dioxide(12.6%)等醫療成分之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之化粧品, 涉嫌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應依同法第二十七條第一 項之罪論處等語,經查如附表編號一至三之產品雖含Magnesium as corbyl phosphate或Titanium dioxide等醫 療成分,惟Magnesium ascorbyl phosphate係於 八十九年六月五日經行政院衛生署以衛署藥字第八九0二八一0四號、Tita nium dioxide係於八十七年三月二日經行政院衛生署以衛署藥字第 八七0一0四五七號公告為醫療成分,有行政院衛生署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衛 署藥字第0九000七七四七三號函在卷足憑,而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之化粧 品分係於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之時間製造,有該化粧品扣案足憑,是被告製造 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之化粧品並未違反該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此外復 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認定被告有違反該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原應為無 罪之諭知,惟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與前開有罪部分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 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 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十 一條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 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所示之
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廖紋妤
法官 劉亭柏
法官 李家慧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黃秀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三十 日
附表:
┌──┬───────┬──────┬─────────────────┐
│編號│化粧品名稱 │製造時間 │含有成分 │
├──┼───────┼──────┼─────────────────┤
│一、│精緻柔皙精華液│八十六年四月│Magnesium ascorby│
│ │ │十日 │l phosphate(1.4%)│
├──┼───────┼──────┼─────────────────┤
│二、│美白精華液 │八十六年七月│Magnesium ascorby│
│ │ │二十日 │l phosphate(0.98%│
│ │ │ │) │
├──┼───────┼──────┼─────────────────┤
│三、│安婕妤防護潤膚│八十七年二月│Titanium dioxide(│
│ │露 │二十六日 │12.6%) │
└──┴───────┴──────┴─────────────────┘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
違反第七條第一項、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一條、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或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禁止規定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其妨害衛生之物品沒收銷燬之。
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禁止規定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並得由各該主管機關撤銷其有關營業或設廠之許可證照。
法人或非法人工廠有第一項情事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並對該法人或工廠之負責人處以該項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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