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上更(一)字第232號
上 訴 人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卯○○
選任辯護人 許進德 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子○○
寅○○
壬○○
己○○
上四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林家慶 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辰○○
選任辯護人 楊俊雄 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丙○○
午○○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許中銘 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丑○○
選任辯護人 杜英達 律師
謝啟明 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未○○
選任辯護人 林瑞富 律師
林辰彥 律師
林傳哲 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巳○○
選任辯護人 莊秀銘 律師
林殷廷 律師
楊鎮宇 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癸○○
選任辯護人 王東山 律師
林孝甄 律師
許富雄 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黃重鋼 律師
林詠嵐 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丁○○
選任辯護人 許恒輔 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辛○○
選任辯護人 劉炳烽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台灣板橋地
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732號,中華民國92年9月2日、92年9月30日
、92年10月14日、92年10月2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台灣板
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0年度偵字第12234號、第14689號、第20359
號、第20360號、91年度偵字第1093號、第2349號、第3688號、
第5730號、第5731號、第5917號、第7175號;追加起訴案號:台
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1年度偵字第5730號、第7175號、第8171
號、偵緝字第744號),提起上訴,經判決後,由最高法院發回
更審(98年度台上字第169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卯○○、己○○圖利容留女子與人性交常業罪、行賄罪及定執行刑部分;子○○、寅○○、壬○○、丙○○、乙○○圖利容留女子與人性交常業罪及定執行刑部分;辰○○圖利容留女子與人性交常業罪部分;午○○、未○○、巳○○、丁○○、辛○○部分均撤銷。
卯○○共同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之行為,而容留以營利為常業,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壹年參月;又共同連續對於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處有期徒刑肆年陸月,減為有期徒刑貳年參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伍月。
子○○共同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之行為,而容留以營利為常業,處有期徒刑貳年;減為有期徒刑壹年。
己○○共同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之行為,而容留以營利為常業,處有期徒刑貳年,減為有期徒刑壹年;又共同連續對於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處有期徒刑肆年,減為有期徒刑貳年。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寅○○共同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之行為,而容留以營利為常業,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減為有期徒刑柒月。壬○○共同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之行為,而容留以營利為常
業,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
丙○○共同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之行為,而容留以營利為常業,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減為有期徒刑拾壹月。乙○○共同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之行為,而容留以營利為常業,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減為有期徒刑玖月。辰○○共同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之行為,而容留以營利為常業,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減為有期徒刑玖月。緩刑肆年。午○○共同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之行為,而容留以營利為常業,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減為有期徒刑玖月。緩刑叁年。未○○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拾年陸月,褫奪公權肆年。所得財物新臺幣拾伍萬元沒收追繳,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以其財產抵償。巳○○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拾年貳月,褫奪公權叁年。所得財物新臺幣玖萬元沒收追繳,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以其財產抵償。丁○○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拾年肆月,褫奪公權叁年。關於金錢賄賂部分所得財物新臺幣伍萬元沒收追繳,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以其財產抵償。
辛○○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不正利益,處有期徒刑捌年,褫奪公權貳年。其他(丑○○、癸○○、甲○○)上訴駁回。
犯罪事實
壹、卯○○與子○○為男女朋友。己○○為子○○妹婿,子○○ 與己○○並共同經營「美之冠西點麵包店」。寅○○與壬○ ○是夫妻,分別為子○○之妹及妹婿。辰○○為子○○遠房 表親,與周義欽(另案)、丙○○及乙○○均為卯○○親信 。午○○與丙○○為夫妻。
貳、卯○○於民國(下同)89年3 月間,在台北縣中和市○○街 338 號5 至7 樓開設「大時代三溫暖店」。僱用辰○○裝璜 ,於該址5 、6 樓分別設置密室房間16間、13間;7 樓則設 置洗衣部、會議室及辦公室。辦公室內裝設監看店內狀況的 監視螢幕。
「大時代三溫暖店」於尚未向主管機關台北縣政府建設局商 業管理課申請營利事業登記即先行營業,嗣於同年4 月8 日 卯○○生日當天正式營業。
同年5 月10日,由丙○○出名登記為負責人,取得台北縣政 府核發北縣商聯甲字第08905394號營利事業登記證,核准營 業項目:一、三溫暖浴室業;二、休閒活動場館業(限三溫 暖);三、租賃業(運動及娛樂用品、電腦);四、資訊軟
體服務業;五、菸酒零售業;六、食品、飲料零售業。 90年4 月26日變更營業項目為:一、三溫暖浴室業;二、休 閒活動場館業;三、租賃業(特許業除外);四、資訊軟體 服務業;五、菸酒零售業;六、食品、飲料零售業;七、資 訊休閒服務業。
叁、卯○○於大時代三溫暖店營業後因營運狀況不佳,為求儘速 回收成本,自89年4 月8 日開幕起即應徵按摩小姐從事俗稱 「全套」的色情性交易,因而基於使女子與他人性交而媒介 、容留以營利的意圖,僱用並媒介女服務生在密室內與男客 從事性交易,並以之為常業。
卯○○為避免遭查緝,己身不使用電話及帳戶,均經由與其 具有犯意聯絡的女友子○○對外聯繫,並由子○○擔任總會 計,提供帳戶、資金予卯○○使用周轉。
卯○○並僱用具有共同犯意聯絡,並均恃以為業的如下人員 ,分擔犯行:
己○○擔任副總經理,參與經營決策,並負責內部管理及對 外公關等事宜。
辰○○負責總務、店內設備採買、面試應徵的女性服務生, 及發放員工薪水。
寅○○負責每日上午8 時、下午4 時及晚間12時,三班收帳 、記帳事務;壬○○負責晚班收帳。
周義欽擔任經理(自89年5 月1 日起至90年2 月15日);乙 ○○、丙○○擔任副理(乙○○自89年8 、9 月間起至90 年8 、9 月間止;丙○○自90年9 月間起)負責現場管理。 午○○(自89年10月間起)與不詳成年人「姚經理」、「貴 香」擔任帶檯經理,輪班於三溫暖餐飲區招攬媒介前來洗浴 的男客與女服務生從事俗稱「全套」的性交易。於徵得男客 同意之後,由午○○等帶男客自餐廳區暗門進入密室房間, 再指定女服務生進入房間與男客為性交易。每次以50分鐘計 算,收費新台幣(下同)4200元(含洗浴、餐飲及性交行為 )。
肆、89年12月6日晚間11時30分至翌日凌晨3時20分許,台灣板橋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台北縣政府警察局督察室、保安 隊及中和分局南勢派出所員警前往大時代三溫暖店搜索。發 現該店多處設有監視器。經破壞鐵門進入5 、6 樓,發現分 別設有16間與13間密室。其中6 樓602 、603 、605 、609 及613 號房間凌亂,有使用過跡象,其內之人則已由暗門逃 逸;並於609 室查獲該店383 號置物櫃鑰匙1 支、未使用的 保險套1 枚及潤滑劑2 瓶;於517 、613 號房內查獲女服務 生蘇美娟、吳麗麗的身分證、駕照與皮包等物,並於頂樓樓
梯間查獲女服務生林麗華、王宜柔。
90年12月21日清晨4 時10分許,再經同署檢察官指揮法務部 調查局台北縣調查站人員於該店6 樓查獲附表四所示物品; 於該店7 樓查獲附表五所示物品。同步於台北縣中和市○○ 路167 巷36號10樓,壬○○、寅○○住處查獲附表六編號3 、4 大時代三溫店櫃檯日報表、帳單;於台北縣中和市○○ 路167 巷34號2 樓己○○住處,扣得附表七所示物品;於台 北縣板橋市○○路33號5 樓子○○住處查扣附表編號八所示 物品。
伍、卯○○為免「大時代三溫暖店」以及其所經營的賭博性電子 遊樂場所「新宿遊樂場」、「真趣味商行」及「真好玩機械 遊樂場」遭查緝(賭博罪部分均經判決確定)並為逃漏營業 稅、娛樂稅等稅捐,竟基於行求或因相關承辦的公務員要求 賄賂及不正利益,而另與己○○、子○○(行賄罪已經判決 免刑確定)基於對於依據法令從事公務的人員,職務上行為 或違背職務行為而交付賄賂或不正利益的概括犯意聯絡,由 卯○○指示規劃,子○○負責賄款及不正利益的統籌支應, 己○○負責籠絡及招待公務人員,使渠等享有酒店消費的不 正利益,並負責交付賄款或不正利益聯繫。其間就相關公務 員賄款的交付,卯○○、子○○、己○○並委由同具有犯意 聯絡的寅○○、辰○○、蔡美慧(3 人行賄罪均已判決免刑 確定)及周義欽(另案)分擔實行如下犯行:
一、丑○○於87年間至89年6 月30日,任職台北縣政府稅捐稽徵 處中和分處(下稱中和分處)中和七區服務區稅務員,為依 據法令從事公務人員。
(一)卯○○以丙○○名義在台北縣中和市○○街338 號6 樓, 開設大時代三溫暖店,於88年3 月間,尚未向台北縣政府 建設局商業管理課申請營利事業登記即先行營業。卯○○ 為求於同年4 月8 日生日當天得以正式開幕,因而帶同己 ○○、丙○○前往張銘城、蔡美慧開設的「儀浩會計事務 所」,委任張銘城及蔡美慧代理,以丙○○掛名負責人的 名義向台北縣政府辦理營利事業登記並向中和分處辦理設 籍課稅,並命己○○負責與張銘城、蔡美慧接洽。(二)蔡美慧於89年4 月5 日將大時代三溫暖店稅籍設立登記資 料送交中和分處申請統一發票,由丑○○承辦。 丑○○竟基於要求、收受賄賂的概括犯意,在櫃檯前,趁 現場人多嘴雜,並藉大時代三溫暖店急需申辦統一發票營 業的機會,輕聲告知蔡美慧辦理台北縣稅捐稽徵處使用統 一發票營利事業通報單(下稱統一發票購買證)需6 萬元 ,而對於職務上行為要求賄賂,並進而索取春節、端午節
、中秋節各6 萬元的賄款。
蔡美慧因當日無法順利取得購買證,即轉知己○○。己○ ○請蔡美慧向丑○○洽商降低金額,經丑○○同意降為5 萬元。己○○即與蔡美慧共同基於行賄犯意,由己○○將 5 萬元賄款以信封裝妥,於儀浩會計事務所內交予蔡美慧 ,由蔡美慧於同年4 月8 日上午9 時許,前往中和分處親 自將該筆賄款交付丑○○。丑○○隨即依法核發大時代三 溫暖店使用統一發票購買證,並由不知情的儀浩會計事務 所員工陳采玲於同日近中午時分,順利領得該年度「3 、 4 月份」統一發票購買證,再前往合作金庫中和分行購買 統一發票並送交大時代三溫暖店使用。
(三)丑○○於89年4 月5 日承辦大時代三溫暖店稅籍設立登記 時,依財政部「營業人虛設行號全國檔」查詢,發現登記 負責人丙○○曾於84年間,在台北縣開設「第一娛樂開發 社」,於88年5 月1 日有「擅自歇業他遷不明」的管制紀 錄;但因大時代三溫暖店經丑○○現場查看,實際已有營 業行為,丑○○即於同年4 月6 日以89北稅中一字第1460 2 號函,行文大時代三溫暖店,通知登記負責人丙○○應 就前所開設的第一娛樂開發社擅歇他遷未依規定辦理註銷 登記一事,應向台北縣稅捐處洽辦。
丙○○因而於同年4 月7 日前往中和分處,丑○○即在「 台灣地區異常稅籍查詢列印作業表」及「營業登記設立申 請書」,加註「通知辦理變更登記」,由丙○○簽名,表 示已經通知。
丑○○嗣於同年4 月8 日收受前述蔡美慧交付的5 萬元賄 款之後,即於大時代三溫暖店營業人設立登記查簽表「全 國稅籍異常管制有無列管紀錄」項下簽註通知辦理變更, 並在調查意見欄勾選其他法令不符,但已有營業事實擬准 予設籍課稅,再送股長李春江核批。經李春江批示「輔導 負責人前設立之擅歇行號辦理註銷登記」並加蓋「另函副 知稽徵所等之經辦人,副本請併入本案存資料袋」章戳而 批准後,丑○○據此核發大時代三溫暖店應按月核章的統 一發票購買證,限制統一發票購買,以便審核大時代三溫 暖店受輔導事項有無改善處理。
依規定大時代三溫暖店申請次期即「5 、6 月份」統一發 票購買證時,丑○○應審核查明負責人丙○○前述有關第 一娛樂開發社經管制事項已否依規定辦理變更、註銷;於 丙○○未完成前項變更程序前,不應准許大時代三溫暖店 繼續辦理統一發票請購事宜。
丑○○仍承續前述要求、收受賄賂的概括犯意,於89年5
月底(起訴書誤為4 月底)某日,儀浩會計事務所員工黃 雅麗前往中和分處向丑○○辦理請領「5 、6 月份」統一 發票購買證時,再次要求黃雅麗轉知蔡美慧「端午節快到 了,大時代三溫暖店賄款尚未交付」等語。
蔡美慧獲悉後,即與己○○基於對於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人 員,關於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的概括犯意聯絡,於同年 6 月3 日,由蔡美慧(行賄罪判決免刑確定)向己○○取 得5 萬元賄款交付丑○○收受。丑○○即違背其職務,核 准大時代三溫暖店「5 、6 月份」統一發票購買證。(四)丑○○先後共取得10萬元賄款;但迄91年3 月13日,第一 娛樂開發社仍處於擅自歇業,遭全國稅籍列管狀態,並無 任何改正。
二、未○○於89年7 月1 日起,接任丑○○,擔任中和七區服務 區稅務員,負責轄內營業稅稽徵、統一發票核發及公司行號 營業登記、變更及註銷等職務,為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人員。(一)未○○於接任後得知大時代三溫暖店有固定支付年節賄款 的事實,明知負有依法令確實核課營業稅職責,竟基於違 背職務不依法核課營業稅,進而要求、收受賄賂的概括犯 意,於接任之初即親往大時代三溫暖店,向現場經理周義 欽(另案)告知未取得端午節賄款(實已給付予丑○○收 受),暗示應依丑○○的前例交付賄款。
卯○○經周義欽告知,2 人即基於對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 ,而期約、交付賄賂的概括犯意聯絡,由周義欽依卯○○ 指示向寅○○取得3 萬元,於同年7 月間某日下午4 時許 ,在大時代三溫暖店1 樓櫃台,將裝有3 萬元賄款的白色 信封交付未○○收受;雙方並期約嗣後三節賄款為3 萬元 。
同年9 月間,未○○承續前述要求賄賂的概括犯意,趁黃 雅麗到中和分處申報營業稅的機會,透過黃雅麗轉知與己 ○○具有犯意聯絡的蔡美慧,表示「中秋節賄款該送了」 ,經蔡美慧通知己○○,己○○即交付3 萬元由蔡美慧送 往中和分處交付未○○收受。
(二)89年9 月間,卯○○以陳東彬為名義負責人,委託張銘城 、蔡美慧代理向台北縣政府及稅捐稽徵處送件,申請真好 玩機械樂場、真趣味店商行營利事業停業、復業設立登記 及設籍課稅。經未○○現場察訪,發現兩店擺設電動玩具 供人把玩,且真趣味商行所營與登記營業項目「機台買賣 」不相符。
未○○明知上述兩店依法不得辦理營業稅設籍登記,竟不 依規定處理,而於同年12月18日,私下催促蔡美慧及張銘
城轉告己○○辦理營業項目變更登記,且基於在職務上所 掌公文書為不實登載的概括犯意,明知真趣味商行經張銘 城於同年12月18日申請辦理變更登記增加電動遊藝場營業 項目未經核准,竟違背職務上行為,於90年1 月3 日行文 真趣味商行,在職務上所掌台北縣稅捐稽徵處90年1 月3 日90北稅中一字第633 號公文內的說明第十三,營業項目 虛偽登載「變更增加電動遊藝場」文字。
未○○並依90年1 月11日與巳○○前往真趣味商行及真好 玩機械遊樂場查訪,得知現場分別擺設電動玩具機檯30台 、32台的事實,竟於同年1 月31日在真趣味商行營業人設 立登記查簽表(收件文號:893883號)調查意見欄勾選「 經查符合規定擬准予設立登記」,明知不實事項,連續登 載於其職務上所掌公文書,足生損害於台北縣政府對於商 行營業管理的正確性。
(三)90年2 月15日,未○○再透過蔡美慧向大時代三溫暖店索 取春節賄款,經蔡美慧轉知己○○,循例由己○○交付3 萬元由蔡美慧前往未○○辦公室,交付未○○收受。(四)90年3 月28日晚間11時5 分許,中和分局員警於中和市○ ○街340 號、342 號「真好玩機械遊樂場」查獲該店違反 電子遊藝場業管理條例及商業登記法,發現現場除擺設娛 樂性電玩外,並陳列大量限制級電子遊戲機檯及未插電電 子遊戲機檯營業,合計102 台。於同年3 月30日以北警中 行字第10826 號函,行文台北縣稅捐稽徵處依法處理。台 北縣稅捐稽徵處再於同年4 月11日,以90北稅工字第 53930 號函轉中和分處,由未○○承辦。
未○○明知此與其等之前所查核的32台機檯的事實不相符 ,依法應再調查重新核定營業稅額;但因知悉「真好玩機 械遊樂場」與「大時代三溫暖店」實際經營人相同,且已 收受賄賂並為能繼續收受賄款,竟未再依實際查得的機檯 補課營業稅及移送裁罰,逕於同年5 月7 日,以90北稅中 一字第19428 號函文「查中和市○○街340 、342 號真好 玩機械遊樂場負責人陳東彬業於90年9 月11日向本分處申 辦營業登記並課稅在案,尚無構成違章漏稅應免移罰」等 語,函覆台北縣警察局中和分局,以此逕自結案,而為違 背職務上行為,使該遊樂場每月逃漏營業稅4120元。(五)90年6 月間,未○○繼續透過黃雅麗告知蔡美慧應交付端 午節賄款。蔡美慧、己○○連續循之前的模式交付3 萬元 予未○○收受。
(六)90年7 月12日下午4 時許,真好玩機械遊樂場經檢察官會 同台北縣政府建設局、工務局、消防局及警察局人員現場
履勘,發現擺設限制級電子遊戲機檯143 台營業,經送台 北縣政府以真好玩機械遊樂場違反商業登記法第8 條第3 項規定,依同法第31條第1 項裁處命令其停止經營登記範 圍外之業務,並處罰鍰3 萬元。裁罰除於同年7 月18 日 ,以90北府建商字第263638號函寄名義負責人陳東彬之外 ,副本則抄送台北縣稅捐稽徵處。
台北縣稅捐稽徵處將裁罰函文於同年7 月25日,以90北稅 工字第110469號函知中和分處,於同年7 月26日,以北稅 中32785文號收文。
未○○收受函文後依其職務應重新查核該遊樂場電玩機檯 與當初申請有無出入,重新核定營業稅標準;竟承續前述 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犯意,利用代為決行公文的機會,將前 述台北縣稅捐稽徵處函知裁罰公文以存查結案,而未依法 再行查定,續行違背職務上行為,且因此違背職務上的行 為,使真好玩機械遊樂場每月逃漏營業稅8580元。(七)90年9 、10月間,蔡美慧、己○○仍依之前同一模式交付 中秋節賄款3 萬元,由未○○收受。
(八)92年12月間,大時代三溫暖店遭檢舉逃漏營業稅。未○○ 承辦檢舉後,再承前述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犯意,於形式上 以90年北稅中一字第80585 之1 號函要求大時代三溫暖店 答覆,並僅依大時代三溫暖店名義負責人丙○○90年12月 11日出具的說明書:「本店所營業項目較為特殊,有浴室 、餐飲,各有其收銀機,客人各自消費即各自收銀機開立 之發票,本店因開不久,發放許多浴資券,因免費,致不 用開立發票,本店每筆交易皆有開立發票」等語,即以「 經查屬實」簽結,而未詳查裁罰。故意違背其職務上行為 ,使大時代三溫暖店得以繼續逃漏營業稅捐。
(八)未○○因前述違背職務行為而收受現金賄款共15萬元。三、巳○○任職中和分處四股娛樂稅稅務員,負責轄區內娛樂稅 設籍、變更、停歇業及課徵等職務,為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人 員。
(一)真好玩機械遊樂場、真趣味商行向中和分處辦理設籍課稅 ,依娛樂稅法第2 條規定應課徵娛樂稅。
蔡美慧於兩店營利事登記證核准後,於89年9 月11日至同 年10月間某日,持兩商店證件前往中和分處申請娛樂稅。 承辦娛樂稅的公務員巳○○告知欠缺登記負責人陳東彬身 分證影本。蔡美慧隨即通知己○○轉知子○○,由子○○ 指派與巳○○熟識的周義欽持陳東彬的資料前往稅捐處。 周義欽並邀約巳○○與蔡美慧到中和市○○路「啤酒大王 」餐廳用餐。席間巳○○暗示周義欽前述兩店須支付每年
三節賄款,周義欽表示會處理,2 人因而對於違背職務行 為期約賄賂。
巳○○明知真趣味商行經營與登記營業項目「機台買賣」 不符,依法不得辦理娛樂稅設籍登記,竟不依規定處理, 除於同年12月18日,私下催促蔡美慧及張銘城轉告己○○ 辦理營業項目變更登記外,並於90年1 月11日與未○○前 往真趣味商行及真好玩機械樂場查訪後,即准予辦理娛樂 稅登記。
巳○○於90年2 月15日許,主動向己○○索討春節賄款, 經己○○向子○○、卯○○告知徵得同意後,即由同有行 賄概括犯意聯絡的周義欽連續於90年春節、端午節、中秋 節期間,各交付3 萬元賄款予巳○○收受,共9 萬元。(二)未○○承辦前述中和分處90年5 月7 日90北稅中一字第19 428 號函文,曾經當時股長李春江批註應會娛樂稅;未○ ○因收受賄款而未依批示知會四股娛樂稅,致承辦該業務 的巳○○無從知悉真好玩機械遊藝場漏報娛樂稅的事實。 91年1 月間,台北縣調查站向中和分處調取真好玩機械遊 樂場全卷,未○○方於該時補會娛樂稅承辦人巳○○。 巳○○明知應依法究明該遊樂場是否逃漏娛樂稅;但因巳 ○○已受賄,竟違背其職務,未依法查明簽註相關意見, 僅補章於該份公文上,未為任何處置。
四、癸○○自86年6 月28日起至89年12月18日止,任職台北縣政 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南勢派出所第17勤區管區警員,為依據法 令從事公務人員。負責勤區內治安、取締違規色情業及賭博 性電子遊戲場業等職務。
(一)卯○○經營的「大時代三溫暖店」、「真好玩機械遊樂場 」與「真趣味商行」均位於癸○○勤區內。卯○○因前述 場所經營色情、賭博等違法情事,為規避遭取締,而於大 時代三溫暖店7 樓辦公室,基於行賄故意與癸○○期約, 由卯○○交付一定賄款,癸○○則基於違背職務收受賄賂 及洩漏國防以外應密秘消息的概括犯意,許以不查報上述 卯○○經營的各店違規營業行為而予包庇,並允諾於獲悉 警察機關欲實施臨檢、搜索訊息,將洩漏此等應秘密事項 予卯○○,使卯○○得以在臨檢、搜索之前,暫停營業, 以逃避臨檢取締。
(二)卯○○指示所僱用具有犯意聯絡的員工辰○○負責與癸○ ○聯絡。雙方約定以「朋友」、「同學」代稱癸○○。遇 將有臨檢、搜索,則以「車子壞掉、故障」作為暗語。 89年6 至12月間,卯○○先後3 次指示具有犯意聯絡的女 友子○○分別籌備3 萬元、5 萬元及5 萬元賄款,於大時
代三溫暖店內由辰○○交付癸○○收受。
(三)89年12月6 日晚間11時30分許至翌日凌晨3 時20分許,台 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員警搜索大時代三溫暖 店,認該店涉有媒介男客與女服務生為性交易嫌疑,指示 中和分局南勢派出所接辦。
癸○○負責承辦,明知卯○○是實際經營的負責人,竟隱 瞞此事實,事先知會卯○○將製作筆錄,並於癸○○已調 離勤區後的90年1 月2 日上午10時許,才由辰○○開車載 送大時代三溫暖店登記負責人丙○○前往南勢派出所製作 筆錄。
癸○○於筆錄內僅簡單詢問丙○○89年12月7 日凌晨,檢 察官搜索大時代三溫暖店當時丙○○人在何處、該店營利 事業登記營業項目為何、該店是否從事色情行為、為何於 90年1 月2 日才到警局製作筆錄等虛問虛答問題,且筆錄 內關於檢察官搜索大時代三溫暖店的時間僅記載年月,日 期則空白,並於丙○○為否認犯罪的記載後,由丙○○以 負責人名義簽名結案。隱匿實際經營的負責人為卯○○的 事實,並包庇大時代三溫暖店違法媒介、容留女子與人性 交易。致使90年6 月25日,因查無積極證據經檢察官以90 年度偵字第2817號處分書予丙○○不起訴。(四)90年5 月間,在大時代三溫暖店內,卯○○因癸○○另知 悉卯○○開設「新宿電子遊戲場」的事實,以一併告知板 橋地區臨檢取締訊息為由,而基於承續的行賄故意,與癸 ○○達成行求與收受賄賂的期約,應允每月賄款提高為12 萬元,電話聯繫暗語則以「會錢」為代號。
90年6 月11日,癸○○以電話向辰○○索取12萬元賄款, 經辰○○轉知子○○,子○○通知具有犯意聯絡的寅○○ 準備12萬元放置於大時代三溫暖店6 樓櫃檯,由辰○○於 6 月12日交付前來收取的癸○○收受。
(五)90年6 月15日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核發搜索票 ,指揮中和分局於同月18日晚間10時,搜索大時代三溫暖 店。癸○○得知此訊息即於6 月18日晚間9 時許以暗語「 車子壞掉」電話通知辰○○。辰○○於當晚9 時10分許聯 繫子○○轉知卯○○應變,以致該次搜索未查獲不法事證 。
同年7 月4 日晚間,癸○○再以暗語「捷運在板橋壞掉」 通知辰○○板橋分局將前往新宿電子遊戲場臨檢,使得辰 ○○等循前例應變,致板橋分局臨檢也未奏效。(六)90年7 、8 月間某日及9 月12日,辰○○再依卯○○指示 ,兩度各轉交12萬元賄款予癸○○收受。總計癸○○收受
卯○○等交付的賄款達49萬元。
五、台北縣政府為有效管理境內八大特種行業及電玩業,結合建 設局、工務局、警察局、消防局、稅捐處及衛生局等單位成 立聯合稽查小組。
由建設局工商管理課規劃查報;於稽查時若發現業者營業項 目不符,即依商業登記法裁罰。工務局負責檢查場所使用是 否合法,建築物公共安全、逃生設備是否依規定辦理公共安 全申報;若發現建築物使用與使用執照不符或公共安全檢查 不合格,應依建築法裁罰。建設局負責查核業者是否領有營 利事業登記證,實際營業情形與登記項目是否相符;如屬無 照經營電子遊戲機檯,則由建設局依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 條例移送檢察官偵辦。
甲○○自89年8 月31日起至90年6 月20日,任職台北縣政府 建設局工商管理課兼聯合查報小組副組長。負責稽查取締轄 區內八大行業及電玩業違規營業,為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人員 。
(一)卯○○經營的大時代三溫暖店、真好玩機械遊樂場及真趣 味商行均屬台北縣政府列管的八大特種行業及電玩業,且 均有違法營業情事。為避免取締,透過關係認識甲○○, 並基於對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期約進而交付賄賂的概括犯 意,與甲○○達成期約,由卯○○按月支付賄款5 萬元, 雙方以暗語「同學」相稱;甲○○則基於違背職務收受賄 賂及洩漏國防以外應密秘消息的概括犯意,許以不查報真 好玩機械遊樂場及真趣味商行違規營業行為而包庇,並允 諾於獲悉台北縣政府聯合查報小組稽查訊息時,將洩漏予 卯○○,使卯○○得於稽查前預作準備,以逃避取締。(二)卯○○自89年11月起至90年10月止,按月在大時代三溫暖 店7 樓辦公室,或本人或由具有犯意聯絡的子○○,每月 交付親自前來收取5 萬元賄款的甲○○。共計12個月,交 付60萬元賄款。
(三)台北縣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接獲民眾檢舉,於89年12月9 日凌晨1 時40分許,前往真好玩機械遊樂場與真趣味商行 臨檢,發現店內擺設具有聲光效果電子遊戲機檯供人把玩 。同年12月19日,以北警中行字第40731 號函請台北縣政 府建設局派員現場會勘。
卯○○因遊樂場遭警臨檢即向甲○○探詢。甲○○因而於 同年12月12日某時電話聯繫己○○,由己○○以電話轉知 子○○約甲○○於翌日晚間7 、8 時許與卯○○會面。(四)台北縣政府聯合查報小組於90年1 月9 日,前往真好玩機 械遊樂場及真趣味商行查察,發現擺設限制級電子遊戲機
檯12台,經營電子遊戲場業。該次查察由甲○○前往,並 製作台北縣政府聯合查報小組稽查電子遊戲場業紀錄表。 甲○○明知該遊樂場實際經營的負責人為卯○○,且該遊 樂場涉有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竟隱瞞此事實 ,僅查報該遊樂場違反商業登記法,經營登記範圍以外業 務,由台北縣政府於90年2 月1 日,以90北府建輔字第 037478號函,依商業登記法第33條第1 項規定裁罰真好玩 機械遊樂場登記負責人陳東彬3 萬元罰鍰,卻違背其職務 ,未將涉嫌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部分函送檢察官偵 辦。
(五)中和分局於90年3 月28日,再度前往上述遊樂場臨檢,發 現店內仍擺設電子遊戲機檯營業。同年6 月27日,以北警 中行字第21234 號函請台北縣政府建設局派員查處。 甲○○聞訊於同年7 月3 日晚間7 時42分及45分許,兩度 於子○○行動電話留言,將聯合查報小組將前往稽查的應 秘密事項洩露予卯○○。同年7 月9 日下午2 時30分許, 甲○○前往真好玩機械遊樂場查察,卯○○已依訊將該店 大門深鎖停止營業。甲○○因而製作稽查電子遊戲場業紀 錄表結案,包庇卯○○的違法行為。
六、丁○○自87年5 月起任職台北縣政府工務局使用管理課公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