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醫上更(一)字第1號
上 訴 人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丁○○
選任辯護人 董安丹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張天欽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過失致死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訴
字第1639號,中華民國93年9 月2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偵字第17363 號、第18186 號),
提起上訴,經判決後,由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丁○○犯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乙○○犯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丁○○於民國(下同)81年3 月起,擔任位於臺北市○○區 ○○街200 號及243 號之財團法人臺灣省私立臺北仁濟院附 設仁濟醫院(下稱仁濟醫院)院長乙職(迄92年7 月底退休 ),綜理全院各項院務之決策,並於其下設「感染管制委員 會」,負責院內感染之管制工作,以預防及提早發現感染發 生而加以控制,使病患及工作人員在治療病人過程中不因人 為疏忽而造成疾病本身以外的其它感染;乙○○則於84年間 起擔任該院內科主任,並兼任該院「感染管制委員會」主任 委員,負責醫院感染管制事宜之討論聯繫,制定感染管制標 準及範圍,建立有效之感染監察及調查等工作,二人均為從 事醫療及醫院感染管制業務之人。
二、緣於91年底間,中國、香港及越南發生非典型肺炎疑似群聚 感染事件,世界衛生組織就此發出警訊,行政院衛生署疾病 管制局(下稱疾管局)乃於92年3 月17日以衛署疾管監字第 0920003161號函敘明「世界衛生組織就中國、香港及越南發 生非典型肺炎疫情發布全球警訊,為及時掌握台灣地區疑似 非典型肺炎疫情,請依世界衛生組織於2003年3 月15日修訂 之『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severe acute respiratory syndrome ,SARS)』(下稱SARS)通報定義,轉知轄區會 員如發現符合該通報定義個案,請依『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 群』通報注意注意事項通報」等意旨,並檢附「疑似病例」
(Suspect Case)及「可能病例」(Probable Case )定義 (「疑似病例」,乃指「於2003年2 月1 日之後出現以下所 有症狀:⒈發高燒(高於38度C );⒉一種或一種以上的呼 吸道症狀,包括咳嗽、呼吸急促、呼吸困難;並且包括以下 一種或一種以上的狀況:⒈曾與診斷為SARS個案親蜜接觸( 親蜜接觸指曾照顧SARS個案,或與其共同居住,或曾經直接 接觸其呼吸道分泌物及體液;⒉最近曾到過有SARS報告病例 的地區(依3 月17日更新資料,WHO 表示目前有報告病例的 地區包括中國大陸、香港、越南、新加坡、菲律賓、泰國、 印尼、加拿大)者」;「極可能病例」,乃指「疑似病例經 胸部X 光攝影判定為肺炎,或有呼吸道窘迫症候群( Respiratory Distress Syndrome),或個案因無法解釋之 呼吸道疾患導致死亡,解剖報告顯示未知原因引起之呼吸窘 迫症候群病理變化者」),請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各縣市醫師公會轉知轄區會員通報「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 群」(起訴書誤載為促請各醫療院所加強通報「未知致病原 引起之急性呼吸症候群(acute syndrome of unknow netiology )」);同年月19日,疾管局復以衛署疾管監字 第0920003252號函,敘明「世界衛生組織於2003年3 月16日 修訂之SARS病例定義(「疑似病例」,乃指「於2003年2 月 1 日之後出現:⒈發高燒(高於38度C );及⒉一種或一種 以上的呼吸道症狀,包括咳嗽、呼吸急促、呼吸困難;並且 包括以下一種或一種以上的狀況:⒈發病10天內曾與診斷為 SARS之個案親蜜接觸(親蜜接觸指曾照顧SARS個案,或與其 共同居住,或曾經直接接觸其呼吸道分泌物及體液;⒉發病 10天內曾到過有SARS病例集中的地區(根據WHO 2003年3 月 16日修訂資料,包括中國廣東及香港、越南河內、新加坡、 加拿大多倫多及溫哥華)者」;「可能病例」,乃指「疑似 病例經胸部X 光攝影判定為肺炎,或有呼吸道窘迫症候群( Respiratory Distress Syndrome ),或個案因無法解釋之 呼吸道疾患導致死亡,解剖報告顯示未知原因引起之呼吸窘 迫症候群病理變化。備註:除了發燒與呼吸道症狀外,SARS 尚可能伴隨其他症狀,包括:頭痛肌肉僵硬食慾不振身體不 適意識紊亂皮疹及腹瀉」者)等意旨,請症候群通報醫院及 各縣市醫師公會,依此病例定義加強通報;同年3 月27日, 臺北市衛生局再以北市衛三字第09230728400 號函,敘明「 為嚴防『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SARS』造成傳播,損及醫 護人員及民眾之安全,請各醫療院所(包括仁濟醫院)加強 防範,並於92年4 月2 日前,提報『因應嚴重急性呼吸道症 候群─SARS疫情應變措施計劃』,本局並將依醫療相關法規
進行檢查」,並「請各醫療院所以各種管道(如:跑馬燈紅 布條宣導單張等,內容如附件)加強宣導並執行以下重點: ⒈提醒就醫民眾如近日去過流行區(如:中國大陸尤其是廣 東省、香港、越南河內、新加坡等),返台10天內有任何不 舒服,請戴口罩,立即就醫並主動告知醫護人員;⒉要求醫 護人員(急診、內科、家醫科、耳鼻喉科及其他可能接觸感 染病人之科別等)必須採行基本自我防護措施,例如:戴口 罩(N-95型或手術用口罩)、穿工作服、勤洗手等等;⒊凡 醫療院所發現病人有發燒與呼吸道症狀,也應該立即為病人 戴上手術用口罩或過濾效能更好的口罩,以防止各種傳染病 經口鼻分泌物傳播給其他病人……針對上述內容,就醫護人 員之宣導、防護,病人及接觸物質、全院之戒備、動員等, 請研擬因應『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SARS』應變措施計畫 報局核備」等語;嗣臺北市衛生局復於同年4 月3 日,再以 北市衛一字第09231555500 號函,敘明「世界衛生組織已將 臺灣列為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感染地區,請嚴格督導所屬 人員,於工作時應做好個人防護,以免遭受感染」,函請各 醫療院所(包括仁濟醫院)人員加強個人防護,若經查其照 顧過的病人為可能病例,而未做適當防護措施,該人員將被 列為密切(第一級)接觸者,必須接受隔離處置」等語;同 年4 月4 日,復以北市衛一字第09231738601 號函致各醫療 院所(包括仁濟醫院),略謂:「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 SARS業經行政院衛生署於92年3 月28日以署授疾字第09200 00116 號(起訴書誤載為0000000000號)公告為第四類傳染 病,請貴院依『傳染病防治法』相關規定辦理」等語。三、其間,乙○○並於仁濟醫院92年3 月20日即該月份醫務會議 各單位報告中,提出關於「SARS嚴重性呼吸症候群引起全球 人民恐慌,第一線工作人員應提高警覺,在院內必須做好監 控與通報作業」等語之報告;嗣依上開臺北市衛生局92年3 月27日北市衛三字第09230728400 號函之要求,於同年4 月 3 日以該院北仁附醫字第920405號函,以「院長丁○○」、 「仁濟醫院感控委員會乙○○……」等名義,提出「因應嚴 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SARS疫情應變措施計劃」如下:「鑑 於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SARS疫情,本院於SARS被宣布為 第四類傳染病當日(3 /27),即已有印製並張貼SARS相關 疫情及防治之宣導單於醫院門口大廳及病房的公佈欄,並向 病友及家屬進行防治措施之宣導。同時通知第一線行政工作 人員及各病房、診間的醫護人員務必戴外科手術用口罩上班 ,並加強洗手。本院之應變措施計畫及報行概況,如下: 廣宣及工作人員裝備部分:⒈張貼SARS相關疫情報導……及
防治宣導單……於門口大廳的公佈欄及各樓門診區、各病房 護理站公佈欄。大門口懸掛紅布條(3 /28)及跑馬燈宣導 (3/28)。⒉再次要求院內第一線工作人(包含:各診療科 醫師、急門診單位與各病房、各檢查室之護理人員,掛號批 價人員,藥劑室、檢驗室、放射科、清潔班等各工作人員) ,均要採取基本自我防護措施,如戴口罩(外科手術用口罩 或N-95型口罩)、勤洗手等(註:胸腔專科醫師及護士們, 提供N-95型口罩使用)。⒊因應SARS疫情,儲備並控管足夠 口罩,以保障工作人員及病患之安全。⒋救護車出勤任務時 ,救護人員必須戴口罩(手術用口罩或N-95型)、勤洗手。 發現乘坐的病患或家屬有咳嗽或呼吸道感染症狀,立即提供 口罩使用。病房急門診部分:儘可能將仍在檢驗中的疑似 SARS病例與一般疾病的病患分開。高度疑似或確定SARS病例 儘速轉送醫學中心隔離治療。⒈若有上呼吸道感染症狀:咳 嗽、發燒、疑似SARS之病患,強制戴外科手術用或N-95型口 罩。⒉加強洗手(預防感染及擴散)。⒊應以經認可之廣效 性(針對細菌、真菌、病毒)消毒劑(如0.05% 漂白水), 加強表面各類用物徹底清潔。⒋照料不同病患之間及觸任何 可能被病患呼吸道分泌物污染的物品(如口罩、氧氣管、氧 氣鼻管等)後,應更換口套。⒌儘可能使用拋棄式器材。 環境部分:⒈全面加強院內環境之清潔(布簾、桌椅用具) 、衛生管理。⒉使用0.05% 漂白水,清潔用物及每日拖地( 4 /1 )。⒊宣導電梯間正確碰觸方法。⒋定期監測院內空 調運作正常。⒌確保沖廁設備運作妥當。⒍確實做好垃圾分 類;廢棄物桌理妥當。其他(含人員管制):⒈病患之移 動應儘可能避免,如必須移動時,讓病患戴上手術用口罩, 以減少飛沫的散播。⒉訪客病患家屬醫護人員病房清潔人員 等在進入疑似SARS病患之病房時,一律戴上外科手術用或N- 95型口罩。⒊非相關人員儘量勸離公共場所或人口密集之處 。⒋指派各科室員工參加有關SARS研習會或說明會。⒌主動 收集疫情相關資訊,適時調整院內應變措施。讓員工及病友 的傷害減到最低」。嗣乙○○並於仁濟醫院92年4 月17日即 該月份醫務會議各單位報告中,提出關於「⒈如發現SARS疑 似病例應轉院。⒉發現發燒38度C 以上病患,即應注意。⒊ 洗手乾洗液,比水洗方便又便宜。⒋電梯按鈕常以漂白水稀 釋液擦拭」等語之報告;並於臨時動議中提出「欲參加『SA RS國際研討會』者請報名」等語。至此,丁○○、乙○○二 人均已知悉SARS疫情已逐日升高,且能預見若未確實執行上 開各項院內感染管制措施(含進行接觸史、旅遊史等疫情調 查,並依各通報定義通報「疑似病例」及「可能病例」),
以預防及提早發現SARS感染發生而加以控制,使病患及工作 人員在治療過程中不因人為疏忽而造成SARS病毒感染,勢將 造成病患或院內工作人員於接觸未經判定為「疑似病例」或 「極可能病例」惟因已發燒而具傳染力之隱性SARS病患時, 無法避免遭受傳染,進而由已遭感染而不自知之工作人員傳 染予與該工作人員有接觸之其他病患或工作人員,或由已遭 感染之病患傳染予與之有接觸之家屬或院內其他工作人員, 造成院內聚集感染事件,導致病患及工作人員傷亡擴大;基 於預防及提早發現SARS感染發生而加以控制之職責,自應注 意依據主管機關上開要求,確實執行上開各項院內感染管制 措施(含進行接觸史、旅遊史等疫情調查,並依各通報定義 通報「疑似病例」及「可能病例」)。
四、迨於同年4 月17日,病患李穆○菊(該病患因於同年9 日陪 同其夫李○榮至和平醫院門診而遭感染SARS病毒而不自知, 依傳染病防治法第31條規定,傳染病人資料應予保密,乃隱 其名,下同;另關於李穆○菊感染SARS病毒乙節,自其病發 迄同月25日死亡止,雖皆未經診治醫院即仁濟醫院及臺北榮 民總醫院向主管機關通報為「疑似病例」或「可能病例」, 致疾管局無法進一步進行檢驗與判定;惟因其子女李○貞、 李○慧及女婿林○裕等人,皆出現發燒等疑似感染SARS病毒 症狀(其中李○貞、李○慧、林○裕等人經疾管局判定為「 可能病例」;嗣經施以PCR 及抗體檢測結果,李○貞、李○ 慧、林○裕等人均為陽性);及上開接觸或照護李穆○菊之 工作人員多人(如李穆○菊住院當時在5 樓病房工作之護理 人員翁○媛、胡○芳;在6 樓病房工作之護理人員林○雪、 賴○穎、余○怡;在放射科工作之放射師張○勝、吳○蕙等 人),均因接觸或照護該病患,未能及時採取必要防護措施 ,而先後於同月20日起,陸續出現發燒等疑似感染SARS病毒 症狀(其中翁○媛、胡○芳、林○雪、賴○穎、余○怡、張 ○勝、吳○蕙等人,並經疾管局判定為「可能病例」;胡○ 芳嗣於病發後,於同年5 月7 日經診斷確感染SARS不治死亡 。綜上,堪認李穆○菊於92年4 月17日因發燒、肺炎等症狀 至該院門診時,已感染具傳染性之SARS病毒,應可認定)因 有發燒等症狀前往仁濟醫院就診,由丁○○診治時,因李穆 ○菊有高血壓與糖尿病病史,以藥物控制治療已數年,最近 一週來有頻尿,解尿尿道有灼熱感及腹痛,右腰部痛等症狀 ,3 天來有發燒與類感冒症狀,時有發燒併畏寒出現及全身 倦怠,乃由丁○○建議住院作進一步檢查及治療;嗣經施以 胸部X 光檢查並會診該院胸腔科王鋒杰醫師後,診斷有肺炎 現象(發燒、肺炎等症狀與感染SARS病毒者大致相同),惟
因丁○○係腸胃科專科醫師且未受有任何醫院感染管制專業 訓練,而該院雖設有「感染管制委員會」,惟因該院並未聘 有感染專科醫師,而係由內科醫師乙○○承院長丁○○之命 兼任該會主任委員,平日就院內感染管制工作,僅採行如提 醒院內醫護及工作人員勤洗手、戴口罩等一般性預防措施, 而未就院內發現疑似感染事件時,事先釐定如何提早發現並 加以控制之作業處理流程,並於發現疑似感染事件時,實際 發揮介入調查、追縱與管制之效能,縱於SARS已於92年3 月 28日公告為第四類傳染病後,亦然;乃丁○○於發現李穆○ 菊有發燒情形時,未能藉由問診查悉李穆○菊有於同年9 日 陪同其夫李○榮至和平醫院門診或其他接觸史、旅遊史,嗣 就該病患經X光檢查(當時在放射科工作之放射師為張○勝 、吳○蕙)並會診該院胸腔科醫師王鋒杰結果,認李穆○菊 雖有發燒與肺炎等與感染SARS病毒者相符等症狀,惟因該病 患當時血液檢查結果呈現白血球數量上升情形,與感染SARS 病毒病患多數呈現白血球數量下降情形者並不相符,而認李 穆○菊應屬一般性肺炎,且於未查出接觸史、旅遊史情形下 ,認該病患尚不符合上開SARS「疑似病例」或「極可能病例 」之通報定義,而未向臺北市衛生局通報,並安排住入該院 5 樓病房進行治療(其間,先後由當時在5 樓病房工作之護 理人員胡○芳、趙○琪照護);嗣於同月19日,李穆○菊因 病情持續惡化,經轉入6 樓加護病房治療(其間先後由當時 在6 樓病房工作之護理人員林○雪、賴○穎、余○怡、楊○ 娟、廖○援照護),迨同日晚間,因病情急遽惡化,始由該 院住院醫師許又林以「急性呼吸窘迫症候群」(acute respiratory distress syndrome,簡稱ARDS)轉往行政院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榮民總醫院(下稱臺北榮民 總醫院)進行診治。
五、嗣於同月20日起,仁濟醫院發生院內醫護及工作人員多人( 如病患李穆○菊住院當時在5 樓病房工作之護理人員胡○芳 、趙○琪;在6 樓病房工作之護理人員林○雪、賴○穎、余 ○怡、楊○娟、廖○援;在放射科工作之放射師張○勝、吳 ○蕙等人),均因接觸或照護李穆○菊,未能及時採取必要 防護措施,而先後於同月20日起,陸續出現發燒或肺炎等與 感染SARS病毒相同症狀(胡○芳於同年29日,因已發燒超過 38度C 超過5 天而至馬偕醫院就診,經診斷為感染SARS病毒 住院治療,延至同年5 月7 日不治死亡);丁○○、乙○○ 二人基於預防及提早發現感染發生而加以控制之職責,本即 應注意提高警覺,就上開院內醫護及工作人員先後發生發燒 或肺炎等症狀,是否與上開人員均曾接觸或照護病患李穆○
菊有關,而高度懷疑李穆○菊是否感染SARS病毒,並傳染予 上開工作人員,且能預見若李穆○菊確係感染SARS病毒,勢 難避免與之接觸而未能及時採取必要防護措施之醫護人員亦 遭受感染,進而傳 染予與各該工作人員接觸或照護之其他 病患或工作人員,造成疫情擴散與傷亡,而迅速啟動醫院之 感染管制與防護措施,如立即調查上開先後發燒或有肺炎情 形之工作人員是否均與病患李穆○菊住院期間有所接觸;如 是,即應進一步追蹤於上開期間內,與各該工作人員有所接 觸之其他病患或工作人員有無發燒或肺炎等症狀發生,並依 該院向主管機關提出之「因應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SARS 疫情應變措施計劃」,將曾與該病患接觸或與照護該病患之 醫護及工作人員有所接觸且有發燒或肺炎等症狀之醫護及工 作人員暨病患,與其他無上開情形之病患暨醫護及工作人員 隔離,或轉送醫學中心隔離進行診斷及治療,並立即向主管 機關通報上開曾接觸或照護病患李穆○菊之醫護及工作人員 多人先後發燒之情形。詎二人竟均疏於注意防範,不僅未立 即進行上開調查及追蹤,並採行必要之隔離措施,或轉送醫 學中心隔離進行診斷及治療,即平日未曾受任何感染管制訓 練,卻於SARS已經主管機關公告為第四類傳染病後,仍乾綱 獨斷,輕忽醫院感染管制業務之院長丁○○竟於知悉該院「 感染管制委員會」成員即護理師莊迦雯於92年4 月21日知悉 放射師吳○蕙發燒時起(吳○蕙於同月20日開始發燒),即 開始追縱院內陸續發生工作人員發燒或肺炎等症狀及向臺北 榮民總醫院追蹤病患李穆○菊等情,並高度懷疑已發生院內 聚集感染SARS情形時,當面斥責莊迦雯「亂說話,製造恐慌 」等語,並為安撫人心,告知上開發燒醫護人員僅係罹患流 行性感冒,要求切勿訛傳,造成恐慌,影響醫院之運作及信 譽;而乙○○(雖非感染專科醫師,惟曾受若干醫院感染管 制訓練)則於知悉上開院內醫護及工作人員多人有發燒情形 而向丁○○提出是否通報主管機關之建議或進行其他處置, 而經丁○○以其並非感染或胸腔科專科醫師為由,要伊別管 通報乙事,專司其他一般性防護業務即可時,疏未注意其兼 任該院「感染控制委員會」主任委員,雖未實際支薪,惟依 其曾受感染管制訓練暨當時主管機關所要求如何預防及提早 發現SARS感染事件並加以管制等感染管制業務所知,將倘若 上開先後發燒之院內醫護人員確因接觸或照護病患李穆○菊 而感染SARS病毒,如未立即暫停其業務並將之與其他病患或 工作人員隔離,將造成疫情擴散乙節,再向院長丁○○敘明 ,以協助丁○○能於仁濟醫院果若發生SARS感染事件時,亦 能提早發現並加以管制,以避免疫情擴散及無謂傷亡,反而
於丁○○以其並非感染科或胸腔科專科醫師,要否通報應由 病患主治醫師決定,要伊別管時,即未再表示意見,致使部 分已因感染SARS病毒而有發燒情形之工作人員,未能及時採 取隔離或必要防護措施,仍繼續執行照護病患業務,或因症 狀較嚴重住入該院5 樓後,未及時與其他住院病患或工作人 員隔離或採取必要防護措施,使其他與之接觸之病患或院內 工作人員陷於隨時有遭受SARS病毒感染之高度危險中。丁○ ○乃遲至同年4 月24日上午,和平醫院因發生SARS聚集感染 事件,經主管機關決定封院後,始察覺事態嚴重,乃於當日 上午召集許立林、徐榮辰2 醫師召開院內感染內外科討論會 後,決定於翌日即同月25日起,將疑似感染SARS病毒而發燒 之工作人員賴○穎、廖○援、趙○琪、楊○娟、簡○貞、吳 ○瑄、沈○君、張○勝等人陸續召回醫院,並集中安排於該 院5 樓病房隔離治療,並於同月25日向臺北市政府衛生局通 報如下:「該院於同月21日起,下列工作人員(吳○蕙、翁 ○媛、趙○琪、胡○芳、余○怡、楊○娟、賴○穎、曾○如 、林○雪、廖○援)有發燒、腹瀉、咳嗽等身體不適情形, 經追縱院內可疑病患李穆○菊於同年4月17日住院後,於4月 19日以ARDS轉至臺北榮民總醫院,嗣於同月24日以電話詢問 該院結果,亦診斷李穆○菊為ARDS,細菌培養為酵母菌,並 不完全符合SARS症狀,另亦發現李穆○菊家屬亦有發燒情形 ,嗣於同月25日再度以電話詢問臺北榮民總醫院結果,始知 李穆○菊已於當日上午因敗血症休克死亡,故乃決定於同月 25日起,對來院員工病患及家屬均在一樓大門口進行耳溫檢 測及發放口罩,並於發現異常時一律予以隔離處置」等語, 終致SARS疫情在院內蔓延,造成該院醫護人員即3 樓胸腔內 科門診護士簡○貞(未對乙○○提出告訴)、5 樓病房護士 吳○瑄(未對乙○○提出告訴)、醫檢師蔡○玲(未對乙○ ○提出告訴)等人,均因照護前揭已感染SARS病毒之同仁且 未及時採取必要防護措施而遭感染SARS病毒,並於同年月24 日起,陸續出現發燒等疑似感染SARS症狀(簡○貞、吳○瑄 、蔡○玲嗣經疾管局判定為「可能病例」)。另病患辜○家 (有糖尿病及高血壓病史,於92年4 月16日因全身軟弱無力 ,經救護車送至該院急診,經急診醫師蔡建民診斷並施以X 光暨血液檢查後,發現有低血糖情形,經會診內科醫師乙○ ○後,建議住入6 樓病房進行治療,其間先後由醫護人員林 ○雪、賴○穎、廖○援等人負責照護,嗣於同月21日出院) 、謝林○針(有糖尿病史,於92年4 月13日下午因兩腿無力 及痛等症狀,由家屬以輪椅推入該院急診室,由住院醫師許 立林診斷並施以X光暨血液檢查後,發現有糖尿病併發下肢
蜂窩性組織炎後,建議住入該院5 樓病房進行治療,其間曾 由醫護工作人員胡○芳等人負責照護,嗣於同年21日出院, 再於同月23日,因下肢水腫及吐酸水等症狀至該院門診,由 內科醫師乙○○診斷後,給予糖尿病藥物及胃藥;嗣於同月 24日下午,因不明原因發燒至該院急診,由急診醫師蔡建民 診斷後,開予退燒藥及胃藥進行治療)二人亦因於住院期間 由已感染SARS病毒而不自知且未及時採取必要防護措施之上 開醫護人員進行照護,亦遭SARS病毒感染,而於出院後,陸 續出現發燒、咳嗽、呼吸困難等症狀。
六、嗣疾管局副局長許國雄於同年月26日接獲局長陳再晉指示, 偕同該局薦任科員吳俊賢、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代表游秋真及 美國防疫專家David Wong等人,前往仁濟醫院進行實地勘查 ,經調查後發覺情況嚴重,立即於當日發布下列「疾管局對 仁濟醫院疑似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應變處理措施」:「 自即日起暫時停止急診與門診業務,並停止會客,病患家屬 若欲會客,應以電話或視訊會議方式進行,相關措施應先行 告知病患家屬。自4 月28日起,暫時關閉相關業務,全面 進行管制,相關措施應先行告知所有醫護人員。為保護住 院病患之安全,集中收治疑似SARS病患,必須與非疑似SARS 病患嚴密區隔於不同樓層間,這兩區中所有醫護人員均應獨 立區分,不可交診察病患。所有醫護與工作人員應每日測 量體溫3 次,回報感控部門。醫護人員於診視病患時,應穿 著第3 級防護,應戴口罩、護目鏡、手套並著隔離衣,並應 注意洗手與衛生,每診視完1 位病患,就應該更換隔離衣, 並立即徹底洗手。每日對曾經於4 月15日(含)之後於仁 濟醫院就診的患者與曾上班之員工與其密切接觸者進行嚴密 監控,注意其是否發生疑似SARS症狀及妥適就醫。每日以 消毒水進行全院消毒兩次。提供消毒洗手乳,更新水龍頭 為腳踏式或感應式,並加強衛浴間之消毒作業。保持最大 通風:全院開窗,空調調整至最大量。改進床單與隔離衣 之送洗流程:收送床單時應戴口罩、護目鏡、手套並著隔 離衣,嚴禁飛揚抖動隔離衣與口罩,應輕緩地依序由四角向 內摺入後,再對折兩次,裝入專用袋,放置於人員進出很少 的區域。送洗流程嚴密區分:先送乾淨的衣服,才可以收 髒衣服,乾淨的衣服與髒衣服應分別以不同的容器盛裝」; 嗣於同年月29日宣布仁濟醫院封院,仁濟醫院遲至當日始向 北市衛生局通報,並於同月30日完成全院淨空作業。至此, 仁濟醫院院內感染聚集事件始告結束,惟已無法避免造成院 內醫護人員簡○貞、吳○瑄、蔡○玲及住院病患辜○家、謝 林○針等人,因遭SARS病毒感染,其中病患辜○家於92 年4
月21日自仁濟醫院後,嗣於92年5 月1 日因發燒、咳嗽2 天 而由西園醫院以疑似感染SARS病毒轉至臺北榮民總醫院感染 科病房,經施以胸部X光顯示右下肺及右中肺葉急性浸潤性 變化,雖立即予以抗生素及血漿免疫蛋白治療,仍於92 年5 月2 日因急性呼吸衰竭,急救無效宣告死亡;而謝林○針則 因發燒、咳嗽、呼吸困難,於92年5 月4 日至西園醫院求診 ,當日即經以疑似感染SARS病毒轉至臺北榮民總醫院內科急 診,經隨即給予抗生素治療,並予以隔離,同月5 日因呼吸 衰竭,接受氣管內插管及人工呼吸器輔助,且住進急診加護 隔離病房,經會診該院胸腔科、感染科、放射科意見,持續 給予抗生素、抗病毒藥物、免疫球蛋白類固醇治療,病況仍 持續惡化,於同月8 日宣告不治死亡(辜○家、謝林○針二 人嗣經疾管局判定為「可能病例」)。
七、案經簡○貞、吳○瑄、蔡○玲訴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偵查起訴 。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按告訴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 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定有明文。查本件翁○媛、曾○如、 曾○容、梁○華、張○玲、胡○坤、邱○妹、涂○順、施○ 鳳、蔡○儒、鄭○、呂○梅等人並未提出告訴,有檢察官於 92年10月23日補充理由書乙件在卷可憑(見原審卷㈠第238 至239 頁);又檢察官認上訴人即被告乙○○因本案造成被 害人簡○貞、蔡○玲、沈○君、吳○瑄等人感染SARS病毒, 涉犯刑法第284 條第2 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嫌云云,惟 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本件被害人簡○ 貞、蔡○玲、沈○君、吳○瑄等人,對於渠等感染SARS病毒 部分,僅對被告丁○○提出告訴,並未對被告乙○○提出告 訴,此有刑事告訴狀乙紙在卷可稽(見92年度偵字第1736號 卷第241 頁),是依前揭規定,檢察官所指上開被告二人對 被害人翁○媛、曾○如、曾○容、梁○華、張○玲、胡○坤 、邱○妹、涂○順、施○鳳、蔡○儒、鄭○、呂○梅等人涉 犯業務過失傷害部分,及被告乙○○涉犯對被害人簡○貞、 蔡○玲、沈○君、吳○瑄業務過失傷害部分,原應為不受理 之諭知,惟因檢察官認該部分與其他業務過失致死有罪部分 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不受理之諭知 ,核先敘明。
貳、證據能力之認定部分:
按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告訴人、被害人及共
同被告等)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之4 等四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 ,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 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 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 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 第159 條之5定 有明文。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 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 反對詰問權,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 據;或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 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 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訟程序得以順暢進行,上 開傳聞證據亦均具有證據能力。查本件下列所引用之被告以 外之人於審判外之供述或非供述證據,因公訴人、被告及其 辯護人均未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表示意見(見本院卷㈠第67頁 、卷㈡第284 至295 頁),且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未再聲明 異議,而本院審酌上開書證等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無不 當取供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 ,故揆諸前開規定,認前揭證據資料應有證據能力。參、認定上訴人即被告丁○○、乙○○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 由: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丁○○、乙○○固坦承被告丁○○為仁濟 醫院(設於臺北市○○區○○街200 號及243 號)院長,該 院設有「感染管制委員會」,由被告乙○○兼任該院「感染 管制委員會」主任委員,該院於92年間SARS期間,病患李穆 ○菊因有發燒症狀,於同年4 月17日至該院診治,嗣發生院 內醫護及工作人員多人集體發燒等疑似感染SARS事件,疾管 局並於同年4 月29日宣布封院,及醫護人員胡○芳、病患辜 辜○家、謝林○針疑似感染SARS死亡等事實不諱,惟被告二 人均矢口否認有何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等犯行,被告丁○○辯 稱:SARS期間,院內同仁雖發生集體發燒現象,惟依當時主 管機關要求之通報定義,伊與胸腔科王峰杰醫師討論後,認 渠等皆沒有接觸史或旅遊史,僅屬單純之流行性感冒,並不 符合SARS通報要件,始未向主管機關通報;且仁濟醫院係屬 小型地區醫院,病床僅68床,院內並未聘有感染專科醫師, 亦無負壓式隔離病房,惟已依主管機關要求於SARS期間盡全 力防護,對於院內同仁及病患感染SARS,伊並無任何過失云 云。被告乙○○則辯稱:㈠伊有要求院內第一線工作同仁均 應採取基本防護措施,如戴口罩、勤洗手及加強全院衛生消 毒等,也有請總務科訂購口罩、防護衣、面罩、乾洗手液等
防護設備;另醫院原擬於4 月18日在11樓舉辦大型SARS教育 訓練,惟因董事長去逝,大禮堂供作靈堂使用而無法依期舉 辦,改由已參加疾管局或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等單位所舉辦SA RS研討會同仁各別教導其他同仁;㈡又傳染病之通報責任應 由主治醫師通報,本案死傷之被害人均非由伊診治之病患, 伊並無通報責任;況本案死傷之被害人經主治醫師診治後均 認與SARS症狀不符;㈢再SARS期間,關於感染管制乙事,伊 已盡力在做,關於院內醫護人員集體發燒現象,伊亦曾建議 院長通報,惟決定權在院長(即被告丁○○),且院長稱伊 並非感染科或胸腔科專科醫師,叫伊不要管,伊就本案死傷 之被害人,並無過失云云。
二、經查:
㈠下列各節,均為被告2 人所不爭執,且有仁濟醫院「感染管 制委員會組織規則」、疾管局92年3 月17日衛署疾管監字第 0920003161號、同年月19日衛署疾管監字第0920003252號、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92年3 月27日北市衛三字第09230728400 號、同年4 月3 日北市衛一字第09231555500 號、同年4 月 4 日北市衛一字第09231738601 號、同年4 月3 日仁濟醫院 院北仁附醫字第920405號等函及該院92年3 、4 月份醫務會 議記錄等在卷可憑(見92年度他字第3732號卷第19頁、原審 卷㈢第126 至127 頁、92年度偵字第17363 號卷第102 至10 4 頁、第105 至110 頁、第51、53頁,原審卷㈡第100 至10 3 頁,上開他字卷第87至90頁):
⒈按「醫院應建立內感染控制及醫事檢驗器管制度,並檢討評 估」,又「醫院依本法第45條規定建立院內感染控制制度, 除應按月製作調查報表外,並指派醫師一名負責院內感染控 制制度之實施」,分別為92年1 月29日修正之醫療法第45條 1 項及該法施行細則第40條第1 款所明定。而仁濟醫院,依 上開規定,於院長下,設有「感染管制委員會」,並訂有該 會組織規則如下:「……目的:針對病患於住院期間所得 到的院內感染,予以有效控制,並採取防範未然之施施,以 保障住院病患及院內工作人員之健康,提高醫院服務品質。 任務:①制定本醫院感染管制標準及範圍。②加強建立有 效之感染監察及調查。③建立消毒、滅菌標準程序。④加強 環境衛生要求標準。⑤有關感染管制之討論與聯繫。成員 :①主席(主任委員)由院長指派內科主任擔任。②總幹事 由……護士擔任。③各醫療科代表(內科、外科、婦產科、 小兒科、牙科、檢驗室、總務室及護理室等各科主任或推派 代表為委員)共八名。④自85年6 月起,仁濟療養院及療養 院新莊分院附屬於本委員會,各推派一名參加。開會:①
定期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另按監視資料之需要隨時召開臨時 會議。②必須過半數成員出席才能成會。本會議事內容應 以會議記錄及摘要呈院長裁決,並依批示執行,必要時應通 告有關單位全院周知。本章程經醫院院長核准後施行,修 改亦同。註:本組織規則於85年11月19日會議中修改之並呈 報院長」等語,負責院內感染之管制工作,以預防及提早發 現感染發生而加以控制,使病患及工作人員在治療病人過程 中不因人為疏忽而造成疾病本身以外的其它感染;乙○○則 於84年間起擔任該院內科主任,並兼任該院「感染管制委員 會」主任委員,負責醫院感染管制事宜之討論聯繫,制定感 染管制標準及範圍,建立有效之感染監察及調查等工作,二 人均為從事醫療及醫院感染管制業務之人。
⒉91年底間,因中國、香港及越南發生非典型肺炎疑似群聚感 染事件,世界衛生組織就此發出警訊,為及時掌握台灣地區 疑似非典型肺炎疫情,疾管局乃於92年3 月17日函請中華民 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各縣市醫師公會轉知轄區會員依世 界衛生組織於2003年3 月15日修訂之「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 群(severe acute respiratory syndrome ,SARS )」(下 稱SARS)通報定義,如發現符合該通報定義個案,請依「嚴 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通報注意注意事項通報,並檢附「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