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消債更字第8 號
聲 請人即
債 務 人 甲○○
上列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程序,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相關 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 請。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如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3 日
書 記 官 蘇紋泙
附表:
㈠聲請人於毀諾後,是否曾與其他債權銀行(人)另行個別協商 ?若有,協商之情形為何?協議之方案?若無,理由?並提出 相關證明資料。
㈡聲請人陳稱因工作量驟減致收入減少而不足支付協商金額,請 提出工作量驟減及收入減少之相關證明文件?毀諾前之收入及 毀諾後之收入狀況?及現在職之證明(應註明到職日)、最近 6個月之薪資證明。
㈢最近3個月內所申請之聲請人全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不得 省略)、9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交通工具行照 影本、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明細表(含配偶彭莉玲)。㈣彭莉玲、吳碧純、吳典育、吳佩蓁、吳松旻、吳庭宜之95、96 、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近3 個月內所申請 之財產歸屬清單。
㈤聲請人全戶有無領取任何補助金(如:教育補助、低收入戶補 助)或其他社會福利補助?期間、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㈥陳明向京城商業銀行申貸房屋貸款之期間、數額?現存債權? 並提出由貸款銀行所出具之貸款餘額證明及由地政事務所出具 最近3個月內所申請之坐落於四湖鄉○○村○○街66 號之土地 謄本、建物謄本正本。
㈦聲請前2年(即至99年3月8日止)財產變動狀況(含有償、無 償行為所生之變動,如所變動者係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表 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如係因償債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 證明文件。
㈧聲請人甲○○、配偶彭莉玲、受扶養人吳松旻、吳庭宜於各金 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 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自95年1月1日起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之交易 明細;如無法補登,仍應提供帳戶及帳號)。
㈨以聲請人甲○○、配偶彭莉玲、受扶養人吳松旻、吳庭宜為要 保人、被保險人之所有保險單及現在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請列 表說明其名稱、種類?每月(年)繳納保險費金額?㈩提出最近3個月內所申請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 綜合信用報告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綠色)、個人信用報 告(粉紅色)。
提出更生償還計劃草案。
請詳加說明債務發生之原因為何?有何支出之必要?另該花費 是否殘留可變價之標的?
聲請人、子女、配偶名下全部股票之明細。
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 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註: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1條、第65條之規定:若債務人 提出之更生方案未經債權人會議同意可決、亦未經法院裁定認 可者,應開始「清算程序」。屆時債務人所有之全部財產均將 「拍賣變價」分配予債權人;且法院得依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 依職權限制債務人之生活;債務人公私法上之資格或權利將受 限,不得從事擔任某些職務或某些特定業務之從業人員、不得 經營某些特定營業或為某些特定交易行為、或會喪失某些特定 資格;而若查明債務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3 條、第 134 條各款所規定之情事(例如經查明債務人有因浪費、賭博 或其他投機行為,致財產顯然減少、負擔過重債務;或普通債 權人之分配額低於債務人聲請前二年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 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本院將為「不免責 」之裁定。
★註:關於更生方案之「認可」,本院必實際依聲請人之 收入、資產狀況詳細評估,非依債權總額打折認定。 ★故請台端考慮是否願重新與銀行協商成立一致性之清償 方案?是否續行本件更生程序?並慎提更生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