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87號
原 告 永豐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鼎勝峰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97年
度訴字第187 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967,57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45,60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蘇紋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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