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附民字第79號
原 告 乙○○
被 告 丙○○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等因妨礙電腦使用等案件(98年度訴字第703 號),經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將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宏卿
法 官 温文昌
法 官 陳美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秀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