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9年度,116號
MLDV,99,補,116,20100304,1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16號
原   告 甲○○
被   告 台灣土地銀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依原告聲明及陳述,尚無法
核定裁判費,因該無法核定之事由非不得補正,乃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原告訴之聲明,對於本院99年度執字第1124號強制執行事
  件分配表中,被告分配新台幣(下同)2,612,000 元之部分
  應縮減為2,116,239 元,並其中469,147 元之部分分配予原
  告。惟所餘26,614元(計算式:2,612,000 -2,116,239 -
  469, 147=26,614)將如何分配,則未見原告有所主張,請
  具狀補正之。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4   日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孫銘宏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4  日

1/1頁


參考資料
台灣土地銀行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