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8年度,8號
HLDV,98,重訴,8,20100325,2

1/1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8號
上 訴 人 丙○○
被 上訴人 招商物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11
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8 年12月8日通知上訴人於30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98年12 月2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5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陳鈺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5 日
法院書記官 李惠穎

1/1頁


參考資料
招商物產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