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8年度,373號
HLDV,98,訴,373,201003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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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373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冠鈞企業社
兼法定代理 甲○○

被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4月15日下午2時50分 ,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於7日內補正如下事項:
㈠代償金額新台幣696,819元中之本金、利息及訴訟費用之金 額各為若干?並請檢附金融機構提出之證明資料到院。 ㈡合作金庫銀行98年11月份之指標利率資料。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3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陳燁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蓮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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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