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二三九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鍾康治律師
被 告 丙○○
選任辯護人 李壬浩律師
右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甲○裁定如左:
主 文
乙○○、丙○○均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本件被告乙○○、丙○○涉犯強盜等案件,經甲○於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訊問 後,認為被告二人各已坦承部分犯行,犯嫌重大,且均涉犯最輕甲○五年以上有 期徒刑之罪,並曾於遇警圍捕時,有駕車衝撞加速逃逸等事實,即有逃匿之虞, 均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三款情形,且被告二人犯罪時,持用 兇器,手法凶惡,如不予羈押,亦有騷擾證人、告訴人之虞,且顯難進行審判、 執行,應有羈押之必要,於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七日,開始羈押。又因本件迄九十 一年二月間尚未審理終結,而前項情形依舊存在,經依法訊問被告後,爰裁定自 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七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二、今本件尚未審理終結,而前項應予羈押之情形依舊存在,經依法訊問被告後,爰 裁定自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七日起,延長羈押二月。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程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甲○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華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十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