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易字,99年度,31號
TTDM,99,易,31,201003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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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易字第3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28號)
,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於聽取當事
人之意見後,改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甲○○於夜間侵入有人居住之建築物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犯罪事實
一、甲○○前因偽造文書、竊盜、偽造有價券等案件,經分別判 處有期徒刑8月、3年、3年2月,及合併裁定應執行刑為6年6 月確定,於民國98年11月30日因縮短刑期而執行完畢,猶不 知悔改,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98年12月18日18時40 分許夜間,侵入現有人居住位於臺東縣臺東市○○路 324號 「宏一機車行」之營業大廳內,竊取乙○○所有並掛在椅子 上之肩背式皮包 1個【內有黃金手鍊2條、黃金戒子1只、身 分證及駕照共3張、提款卡2張、存摺1本、印章2枚,及新臺 幣(下同)約10萬元至11萬元之現金】,得手後據為己有並 迅速離去,旋將部分竊得之現款花用,只剩86,400元。嗣警 方調閱裝置在「宏一機車行」內之監視錄影器,確定甲○○ 涉犯上揭竊盜犯行後,於98年12月21日10時10分許,在臺東 縣臺東市○○路與博愛路之交岔路口,因乙○○之通報而得 知甲○○行跡,並在甲○○所投宿之娜路彎飯店 506號房間 內,取出乙○○所失竊有之皮包2個、黃金手鍊2條、黃金戒 子1只、身分證及駕照共3張、提款卡2張、存摺1本、印章 2 枚,現金餘款86,400元後,始查獲上情。二、案經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報告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檢察官認被告甲○○所犯之罪,係屬刑事訴訟法第 376 條第 2款所定之罪,依同法第284條之1規定,第一審得由法 官 1人獨任審判。又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 為 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且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 案件,經本院行準備程序時,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後,復經本院裁定行簡式審判程序,是其證據之調查,自不 受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 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刑事訴訟法第27 3條之1 第1項、第279條第2項前段、第273條之2分別定有明 文,合先敘明。




二、訊據被告對於上開犯罪事實業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 坦白承認,核與證人即被害人乙○○於警詢中證述及本院審 理時具結證稱之情節相符,復有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搜索 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贓物領據、查 獲甲○○竊盜案現場照片16張在卷可稽,足見被告自白與事 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二、按商店於夜間被竊當時雖無人看守,但平時均由某甲居住在 內,即難謂非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要不得以暫時無人在內, 即論以普通竊盜,最高法院64年臺上字第3164號著有判例可 資參照。本件現場之「宏一機車行」,其一樓除機車行營業 廳外,另有被害人及其二名女兒居住之房間、廚房,被害人 一家人平時均於營業廳內用餐、看電視等情,業據證人即被 害人乙○○於本院審理時到庭具結證述綦詳,堪認本件之機 車行係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被告於夜間侵入該機車行竊盜, 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 321條第1項第1款之夜間侵入有人居 住之建築物加重竊盜罪。查被告有事實欄所列之前科紀錄, 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1件在卷可按,其於5年內再犯 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係屬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 1項 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有多次竊盜前科,猶不知悔改 ,竟不思以己力圖謀生存,再度因私利即恣意竊取他人之物 品,行為殊無足取,惟念及其犯後坦認犯行,態度尚佳,所 竊得財物已多半歸還被害人,惟尚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賠 償被害人損失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 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1、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丙○○到場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弘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請書具不服之理由狀,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黃健豪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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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