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27號
原 告 Doosan Mecatec Co.,Ltd.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正和 律師
劉致慶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奇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
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639,439元,惟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03,096,400元(計算式:000
000000〈日圓〉×0.3601〈起訴日即99年2月6日之匯率〉=00000
0000〈新臺幣〉),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85,870元,
原告僅繳納新臺幣1,639,439元,尚不足新臺幣46,431元,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季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3 日
書 記 官 顏惠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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