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家聲字第72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遺產管理人管理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代為管理被繼承人乙○○遺產之報酬確定為新台幣壹拾萬貳仟玖佰捌拾肆元。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乙○○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聲請人經本院98年度財管字第69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 承人乙○○之遺產管理人,雖經聲請人以其全體繼承人 拋棄繼承顯遺債大於遺產而提出抗告,但經本院合議庭 以98年度家抗字第77號民事裁定抗告駁回,而選任遺產 管理人一事告確定。
(二)按被繼承人乙○○遺有坐落臺南縣仁德鄉○○段258、2 80地號土地及歸仁鄉○○○段736-3地號土地,現因債 權人臺南縣仁德鄉農會對被繼承人乙○○之債權無法實 行而聲請強制執行,並由本院民事執行處以98年度司執 字第89841號給付借款強制執行事件處理中;被繼承人 乙○○另遺有門牌號碼臺南縣仁德鄉上崙村29號2間房 屋,惟該等房屋價值微少。聲請人以被繼承人乙○○僅 遺有上開不動產,別無其他遺產,其對被繼承人乙○○ 之遺產管理報酬,只得聲明參與分配,否則無法受償, 致極需先行確定遺產管理人報酬。
(三)又依據民法第1183條規定,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 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 。惟被繼承人乙○○並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報酬數額, 茲依財政部訂頒「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 14點第(3)款規定:「管理報酬,應依民法第1183條 規定,聲請法院酌定,並請優先分配,其請求標準,不 得低於孳息收入部分10分之3及遺產現值百分之1」,查 被繼承人乙○○之遺產總計為1,029萬8,400元,其上揭 土地之總值係依據本院民事執行處98年度司執字第8984 1號給付借款強制執行事件囑託鑑價之結果及臺南縣稅 務局新化分局提供之房屋稅籍證明書記載之房屋現值計 算;因而,管理報酬按遺產價值百分之一計為10萬2,98 4元等語。
二、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 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民法第1183條定有明文;又管理
報酬,應依民法第1183條規定,聲請法院酌定,並請優先分 配,其請求標準,不得低於孳息收入部分10分之3及遺產現 值百分之1,財政部訂頒之「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 點」第14點第3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乙○○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遺產管理人 報酬,而被繼承人乙○○之遺產價值總計1,029萬8,400元一 節,亦有聲請人所提遺產管理報酬計算表、本院99年3月11 日南院龍98司執湘字第89841號函影本、臺南縣稅務局新化 分局98年11月20日南縣稅新分二字第0980241712號函影本在 卷可稽,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8年度財管字第69號、98 年度家抗字第77號民事案卷查核屬實,是依上開規定,聲請 人請求管理遺產報酬10萬2,984元,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 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57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劉毓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