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管理人管理費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家聲字,99年度,67號
TNDV,99,司家聲,67,2010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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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家聲字第67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遺產管理人管理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代為管理被繼承人乙○○遺產之報酬確定為新台幣壹萬捌仟貳佰柒拾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被繼承人乙○○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聲請人經本院97年度財管字第6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 承人乙○○之遺產管理人確定。
(二)經聲請人搜尋被繼承人乙○○遺產之結果,被繼承人乙 ○○遺有坐落於臺南市○區○○○段3504-1地號土地及 同段20208建號房屋,前述被繼承人乙○○所遺留不動 產,經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並由本院民事執行處以98 年度司執賢字第89636號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處理 中;為使聲請人管理職務之報酬得以參與分配,認有請 求裁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之實益及必要。
(三)又依據民法第1183條規定,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 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 。惟被繼承人乙○○並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報酬數額, 茲依財政部訂頒「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 14點第(3)款規定:「管理報酬,應依民法第1183條 規定,聲請法院酌定,並請優先分配,其請求標準,不 得低於孳息收入部分10分之3及遺產現值百分之1」,查 被繼承人乙○○之遺產總計為新臺幣(下同)183萬元 ,其上揭土地之總值係依據本院民事執行處98年度司執 賢字第89636號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第一次拍賣底 價計算之結果;因而,管理報酬按遺產價值百分之一計 為1萬8,300元等語。
二、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 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民法第1183條定有明文;又管理 報酬,應依民法第1183條規定,聲請法院酌定,並請優先分 配,其請求標準,不得低於孳息收入部分10分之3及遺產現 值百分之1,財政部訂頒之「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 點」第14點第3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乙○○之遺產管理人,被繼承 人乙○○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經本院依職 權調閱本院97年度財管字第6號、97年度家抗字第52號民事



案卷查核屬實。而被繼承人乙○○之遺產價值總計183萬元 一節,查本院98年度司執賢字第89636號拍賣抵押物強制執 行事件就被繼承人乙○○所有位於臺南市○區○○○段3504 -1地號土地及同段20208建號房屋進行鑑價,鑑價結果為182 萬7,000元,此有卷附本院98司執賢字第89636號案鑑定報告 影本1件可稽,上開被繼承人乙○○所有之遺產依鑑價結果 計算其價值總計應為182萬7,000元,故依遺產現值百分之1 計算聲請人之報酬應為1萬8,270元,從而聲請人請求管理遺 產報酬1萬8,270元部分,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57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柯雅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劉毓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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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