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144號原 告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法定代理人 巳○○訴訟代理人 謝依良律師被 告 甲○○訴訟代理人 乙○○被 告 亥○○被 告 未○○被 告 己○○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寅○○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庚○○被 告 辰○○訴訟代理人 丙○被 告 申○○被 告 酉○○被 告 宙○○○即辛○○.被 告 癸○○即辛○○之.被 告 子○○被 告 天○○被 告 壬○○被 告 地○○被 告 戊○○被 告 丁○被 告 玄○○被 告 戌○○被 告 丑○○被 告 卯○○即宇○之繼.被 告 午○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三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28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侯明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1 日 書 記 官 程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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